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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四学生被诬杀人 遭错拘受尽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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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四学生被诬杀人 遭错拘受尽折磨

四学生被诬杀人 遭错拘受尽折磨 
 
 
【来源: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都市报】 
  

  事发安徽巢湖,四人被羁押3个月遭刑讯逼供,办案刑警已被立案侦查

  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在办理一起伤害致死案时,错误拘捕张虎、张峰、焦华、王浩等4名青少年学生,其中张虎和张峰是亲兄弟。
 
 
4人因被刑讯逼供受尽折磨,被关押3个多月,直到真凶被抓才重获自由。

  被抓时,张虎刚领到大学录取通知书,即将进入安徽省一所职业技术学院读书,弟弟张峰是巢湖市一所中专学校的学生生,王浩和焦华刚上高二才两天。4人中最大的刚满18岁,最小的才16岁。

  目前此案已被安徽省公安厅认定为错案。警方称,4名无辜者在一起案件中同时被当做犯罪嫌疑人错误拘捕,在全国尚属首例。

  据最新消息,办案部门与受害学生家长已签订协议,赔偿4人每人6万元。直接导致错案发生的居巢区公安分局的3名办案刑警,近日已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刑讯逼供立案侦查。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虾农被打致死 警方荒唐抓人

  一位母亲说孩子不是好东西,竟也被警方当成了证据

  2005年9月2日凌晨5时许,巢湖市居巢区半汤镇57岁的农民刘之华到市政府门前的一个大池塘起虾笼时被人打得不省人事。其家人闻讯当场报警并将其迅速送往医院。9月7日,刘之华因颅脑损伤,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警方的调查中,一位目击者称曾看到有4个小青年对刘之华进行殴打,她见状后立即跑回去通知了刘的家人。另外也有两名证人证实曾在9月2日早上在案发现场附近看到有4个小青年在散步,警方由此确定犯罪嫌疑人是4个年轻人。

  9月8日,就在刘之华死后的第二天,居巢区一农民李某到办案部门反映,该案可能是其邻居张佑龙家的两个儿子张峰、张虎干的,理由是刘之华遇害当日,李某的母亲悄悄对他讲,张佑龙家“世代都不是好东西”。如此荒唐的理由和线索,警方竟然当了真。

  此外李某还反映,在刘之华遇害之前那天的晚上10时许,张佑龙的母亲到张佑龙家很神秘地寻找焦裕、焦华、王东峰及其同学4人。“作案人数”又一次吻合,警方更深信不疑。

  就根据这些所谓的“证据”,居巢区警方于9月10日将张虎等4人刑事拘留。冤案的祸根就此埋下。

  四人时供时翻 协调之下批捕

  “优秀”检察院没能抵住政法委的压力

  2005年10月8日,居巢区公安分局提请检察机关对王浩等4人批准逮捕。

  巢湖市居巢区检察曾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称号。这一冤案本来有可能到此打住,因为该院负责任的检察官对警方提请逮捕的案件材料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该案证据之间矛盾点较多,不能形成证据链,4名犯罪嫌疑人先供后翻、时供时翻,并没有铁定的说法。

  据悉,刑事拘留期间,王浩被审讯14次,其中10次作有罪供述,4次作无罪供述;张峰被审讯14次,3次作有罪供述,11次作无罪供述;焦华被审讯8次,两次作有罪供述,6次作无罪供述;张虎被审讯9次,3次作有罪供述,6次作无罪供述。

  检察机关经过对4名犯罪嫌疑人提审后发现,4人都认为自己所作的所谓“有罪供述”,是听到别人议论以及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逼供诱供提示下编造的,并非自己的真实想法或案件的实际情况。

  2005年10月17日,居巢区检察院果断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最终,基层单位仍没能抵抗住来自上级部门的高压。

  为争取办案时间,防止被害人家属上访,巢湖市公安局和居巢区公安分局分别向市、区两级政法委汇报,请求协调批捕。在巢湖市政法委的“协调”之下,短短4天后,2005年10月21日,居巢区检察院撤销了原不批捕决定,并于当日批准逮捕。

  不过,居巢区检察院还是向警方提出了最后一个有约束力的要求,那就是移送起诉的材料必须过硬,警方必须在原来卷宗中补充扎实的内容。

  从2005年10月21日批准逮捕直到12月15日,公安机关为将案件办成“铁案”,继续对4名无辜学生开展了包括技侦、测谎等大量侦查工作,但还是无法把证据链不足的硬伤抹平,最后只好对4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

  打人真凶被抓 四人洗脱罪名

  4名无辜学生在2006年春节来临前被解除取保候审

  2005年12月26日,办案民警在摸排中发现,案发现场附近的出租房在8月中旬有外地人租住,通过租房人留下的手机号码,几经周折,警方在安徽省全椒县(滁州市辖)找到了19岁的无业女青年于某,得知其曾与男友王伟及王的朋友房某、刘某等人在那里租房居住。

  进一步的审查得知,2005年9月1日晚,王伟和其朋友房某、刘某等4人在出租房内庆祝房某的生日,4人饮酒至次日凌晨后,突然心血来潮出去跑步锻炼。早上6时左右,4人分两批回来,王伟和房某身上有多处划伤,并称是在市政府门前水塘游泳时发现有一个虾笼,因为好奇就从水中提起来看,没想到正好被虾笼的主人看到,以为他们要偷虾,张口就骂,结果双方发生殴打,他们4人将虾笼主人狠揍了一顿。后经证实,虾笼的主人就是农民刘之华。

  根据于某提供的这一线索,居巢区警方确定此4人有重大犯罪嫌疑,立即开展追捕工作。2006年1月19日至22日,警方相继在上海、合肥及宿州市的灵璧县将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审讯,4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取保候审1个多月之后,4名无辜的学生终于在2006年春节来临之前的1月23日,被解除了取保候审。

  百天牢狱生活 遭受非人待遇

  办案人员实施了“车轮战”等闻所未闻的折磨

  在长达100天的牢狱生活中,4名原本清纯的学生遭遇了办案人员实施的“车轮战”等闻所未闻的折磨:侦查人员轮番进行审讯,不让你有片刻休息,哪怕是合眼的机会;有的人还被罚站、罚跪十几个小时,或是双手整天都被铐在墙上。经过长达五六天的煎熬,4人最终精神崩溃,被迫作出违心的供述。

  经安徽省公安厅派出的专门调查组调查发现,对4人的很多次讯问笔录没有起止时间、没有讯问地点、没有讯问人、没有记录人。

  安徽省公安厅认定,这是毫无疑问的变相的刑讯逼供。

  四人说

  有一次,他们连续审了我4天4夜,没让睡觉。我从早上被铐在墙上站着,一直站到晚上,两条腿都站肿了,跟他们讲也没人理睬我。

  ——张峰

  从11月2日开始,一直审到7日,他们都没让我睡觉。他们叫我赶快承认,否则就把我家里人都逮起来。

  ——张虎

  11月的一次,也是连续五六天不让睡觉,在审讯过程中不断有人吓唬我,还讲要找人打我,把我打成残废。

  ——焦华

  由于我很害怕,就承认是我干的,并胡编了过程。公安人员不断地提示,我就根据他们的提示讲。后来,他们又重新做了一份笔录,让我签了字。

  ——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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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冤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来源: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都市报】 
  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又见冤案,又见刑讯逼供,又见有罪推定,又见“官不悔过”,又见无法抵抗的上级“高压”。更不幸的是,又因真凶的落网而侥幸真相大白。

  案发安徽巢湖,当地的居巢公安分局在办理一起伤害致死案时,拘捕了张虎、张峰、焦华、王浩等4名青少年学生,4人在身陷囹圄的3个多月里受尽折磨。
 
 
如果不是真凶浮现,他们的命运很可能还要继续等待一次漫无边际的侥幸(《中国青年报》9月11日)。

  佘祥林的11年牢狱之冤犹在昨日,那起因“被害人”死而复生所带来的沉冤得雪一度令我们对司法纠错机制感到心寒不已。不独佘案,杜培武、王树红、李化伟、腾兴善等冤案苦主的名字之所以今天为我们所熟知,无一不依赖于司法制度以外的偶然因素。他们中的幸运者,在经历了漫长的索赔程序之后获得了根本无法弥补其伤害的象征性赔偿;他们中的不幸者,早已沦为冤魂。

  不是每个“被害人”都会死而复生,不是每个真凶都能及时“落网”,不是每宗个案都能构成司法史上的传奇。我们关注冤案,是因为冤案中的事主在不幸落入侦查机关视野之前,都与我们一样普通、一样无法预料无妄之灾会从天而降。在理论上,我们只是暂时安全,命运把我们安排在同一条未知之路上进行相互的PK。决定我们能否“晋级”冤狱的依据同样是一堆偶然——或者我们体貌特征与嫌疑人接近,或者我们恰好路过案发现场,或者仅仅因为我们与被害人存在某种关系。

  在命运的赛场上暂时胜出的我们是幸运的,我们这些幸运的旁观者当然无法体会到蒙冤入狱者那悲愤的心情。一些办案人员对4名无辜学生肆意刑讯逼供的行径令人发指,并足以让每一个善良的心灵颤抖。而记者自述其最难以忘怀的场面,却还不是这些。年仅17岁的张峰在深陷牢狱百余天、走出看守所大门之后,面对亲人时发出的那充满困惑的追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此情此景,观者无不动容。

  我们无法回答这位蒙冤少年的泣血追问,这同样也是我们的疑惑。如果说过往的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王树红案、李化伟案、腾兴善案等均发生在十余年前,因而我们对冤案发生的追问更多是在追溯历史,那么在媒体对冤案的检讨从无罪推定、程序正义、有错必纠等司法理念一直深入到审判中立等根本原则之后,在最高司法机关积极回应媒体监督并宣称要深刻吸取教训,“深入细致挖根源,强化措施抓整改”之后,冤案仍然在基层司法的惯常运转中一如既往地来了。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在这个疑点重重的个案中,谁也无法回避这样振聋发聩的质问。

  疑云一:刑事拘留期间,王浩被审讯14次,其中10次作有罪供述,4次作无罪供述;张峰被审讯14次,3次作有罪供述,11次作无罪供述;焦华被审讯8次,两次作有罪供述,6次作无罪供述;张虎被审讯9次,3次作有罪供述,6次作无罪供述。在这个早已不是“口供为王”的时代,刑事诉讼法为防止对口供的过分倚重,特别规定了“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若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如此前供后翻、时供时翻的供述如何就成为了定案的依据?

  疑云二:曾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居巢区检察院,在发现本案证据之间矛盾较多,不能形成证据链之后,果断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冤案如能到此打住,也不失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司法校正的典范案例。然而,“基层单位仍没能抵抗住来自上级部门的高压”,在巢湖市政法委的“协调”之下,居巢区检察院对4青少年批准逮捕。司法程序内的错拘错捕在制度上总算还有错案追究来候着,而于程序法之外的所谓“协调”,虽对案件处理至为关键却无从救济,也无可究责。

  ……

  疑云N:轮番审讯,双手整天被铐在墙上,被罚站、罚跪十几个小时,讯问笔录没有起止时间、没有讯问地点、没有讯问人、没有记录人,口供的高度一致,有两人在案发后被警方从教室当众抓走,未成年嫌犯与成年嫌犯混合关押……如此明显的程序违法在报道中比比皆是,为刑事法律所明令禁止的逼供、诱供、指供在侦查人员手中似乎运用娴熟。这当然不会是4位青少年独独享有的待遇。如果我们注意到本次的冤案事主有3人为未成年人时,我们应当有理由怀疑这种种违法也曾有过之而无不及地出现在对成年嫌犯的调查之中。

  我们不否认冤案的产生在司法精密如美英等国亦不能避免,可怕的也许并非冤案,而是相同的冤案为何会屡屡发生,司法制度步履蹒跚,防错与纠错机制止步不前。媒体介入冤案的目的,当在于推动司法的进步,而不仅仅是推动正义在一宗个案中的实现。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对一位蒙冤少年的悲情一问,请以公平、公正为指向的公安司法机关认真作答。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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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哪...这件事假如发生在本人身上,我不只能否挺得过来.唉!“又见飞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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