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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风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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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简介】

自由撰稿人,大学讲师。1973年出生在四川三台。现居成都。2000年底开始在网上从事思想与学术批评,先后主持数家思想论坛,迅速成为中文网络世界的著名作者。同时进入传统媒体,在《21世纪经济报道》、《南方周末》、《东方》等多家报刊开设专栏。主要著作《民商与经济法:权利和程序》、随笔集《载满鹅的火车》、《秋天的乌托邦》(即出)。
写作领域广泛,强调私法领域与民主宪政制度的沟通研究。是当代自由主义思潮在70年代年轻学人中的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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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风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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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的读书单①:自由主义
作者: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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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哲和其他一些朋友请我开列一个关于自由主义的比较系统的书单。本人才疏学浅,阅读有限,但为着与大家交流,以及为了对更年轻的朋友有所裨益。根据我自己的阅读和藏书情况,大致列出国内从80年代至今比较重要的关于自由主义的出版物。至于是否收录在我这个书单上的标准,自然带着我个人对于自由主义的偏好和理解。尤其强调一点,因为我的阅读和学科视野所限,我的开列除开比较狭义上的自由主义著作外,比较偏向于民主宪政制度,即政治学和法学的著作,而偏向经济学的著作较少。并且为了不使书单开得过长,作为自由主义更广阔背景的思想史、历史和社会学的著作我基本上予以了舍弃。
  希望各位朋友能够跟贴添加,使这个书单可以名副其实的成为一个关于自由主义的较系统的介绍。
  我的开列大致以我阅读和购买的时间为序,但为便于大家查找,属于一种丛书的、或者一个作者的则尽量放在一起。

  [商务印书馆汉译学术名著丛书]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和贡当斯是法国思想家中难得的两个在思想气质上偏向 英美思想的人,这本书是整个近代文明中基础性的学术著作。
  2、卢梭《社会契约论》
  3、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尽管卢梭的思想近来多被指责为法国激进主义的源头,但正如有人指出,我们与欧陆思想之间的差距,其实远远大于欧陆与英美之间的思想差距。这两本书无论如何也是基础性的。
  4、洛克《政府论》
  5、洛克《论宗教宽容》:作为英式启蒙的代表人物,现在洛克比卢梭自然更受关注。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之间路数的差异,对我们来说是一种奢侈的差异。
  6、梅因《古代法》:在这本书中梅因提出了一个传统向现代转化的著名公式:从身份到契约。这是从法律角度对现代自由主义的最佳诠释。
  7、霍布斯《利维坦》:一个非自由主义的国家,就是一只巨大的怪兽。
  8、密尔《代议制政府》
  9、密尔《论自由》:绝对的经典著作。
  10、《拿破仑法典》:即1804年法国民法典。民法及其基本价值取向在本质上就是自由主义的法律体现。拿破仑法典是一个辉煌的起点。
  11、亚当斯密《国富论》
  12、亚当斯密《论法律、警察、军事、岁入》:经济自由主义的鼻祖。
  13、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14、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对美国民主和法国革命的经典论述。
  15、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最早的完整表述。
  16、边沁《政府片论》:功利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早期大师
  17、《联邦党人文集》:非看不可的自由主义政治实践文献。
  18、《潘恩选集》:我对潘恩的了解最初来源于朱学勤先生的文集《风声、雨声、读书声》。
  19、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
  20、边沁《道德与立法理论导论》2000年

  21、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三联版、四川人民版:不用说了。
  22、韦伯《论经济和社会中的法律》大百科版

  23、弗洛姆《逃避自由》工人出版社:对于法西斯下社会心理的分析,是我把他看作对自由主义的一种反面认识。
  24、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重庆人民版
  25、马尔库塞《理性与革命》重庆人民版:对资本主义的文化批判,是什么促使了一个单向度的社会?而一个马尔库塞所描述的单向度的社会绝对是与自由主义为敌的。这是西马站在左倾立场对于自由主义的早期挑战。

  26、波普尔《历史决定论的贫困》华夏出版社"21世纪文库"(中社科2000年《历史主义的贫困》)
  27、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社科2000年"西方现代思想译丛":对于乌托邦思想最彻底的清算来自波普尔和哈耶克,这本书无愧于自由主义巨作。

  28、罗尔斯《正义论》中社科"外国伦理学丛书":虽然这本书以"正义"这样的宏伟叙事作为立论的基础,是对于经验主义的英美传统的某种背叛,所以罗尔斯本人被称为是自由左派,导致了诺齐克的思想反击。但按照哈耶克的理解,罗尔斯与他的差别其实只是叙事修辞上的。
  29、罗尔斯《万民法》
  30、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自由右派对于《正义论》形而上倾向的坚决回应。著名的"自愿为奴的"质问就出于此书。

  31、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诺贝尔经济学奖丛书"1991
  32、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社科"现代西方学术译丛"
  33、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同上。
  34、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三联"宪政译丛"
  35、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大百科"外国法律文库"
  36、霍伊《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三联新知文库:对哈耶克政治学思想的最好入门读物。

  37、里夫金《熵,一种新的世界观》上海译文"当代学术思潮译丛"1987:我之所以将这本曾经轰动一时的通俗学术著作列入,因为这种新的世界观是对历史目的论和乌托邦思想最好的解构。
  38、房龙《宽容》:胡适曾说,"宽容比自由更重要"。这本书是关于一个自由主义者基本的思想秉性的最好的通俗读物。

  39、伯尔曼《法律与革命》大百科"外国法律文库":梁治平先生曾经非常推崇这本书,如同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样,他指出了现代法治文化与基督教之间的渊源。
  40、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大百科"外国法律文库":著名的自由主义法学家。
  41、庞德《普通法的精神》法律版:对英国法律价值观的简要分析和总体把握。
  42、巴顿卡特《大众传播法概要》中社科1997"美国法学精选":对言论与新闻自由的法律把握。

  43、诺思《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三联:从产权与制度学派的角度讲述经济史。
  44、诺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1999年再版
  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学林出版社:自由主义最终要体现为一个现代的宪政和法治秩序。
  45、罗斯托《这一切是如何开始的》商务馆:一本对自由主义经济体制如何形成的简要通俗的描述。
  46、布坎南《赤字中的民主》北京经济学出版社"诺贝尔经济学奖丛书"1991
  47、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1989
  48、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
  49、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产权与制度学派的经典文集。
  50、科斯等《企业的经济性质》同上2001年
  51、弗里德曼《自由选择》商务馆。
  52、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馆

  [三联宪政译丛1999-2000]
  53、艾尔斯特《宪政与民主》
  54、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也是企图从宗教中寻找宪政的形上支持。
  55、汤普森《宪法的政治理论》
  56、詹宁斯《法与宪法》
  57、维尔《宪法与分权》
  58、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
  59、罗森塔尔《宪政与权利》

  [中社科现代西方思想译丛]
  60、雅赛《重申自由主义》
  61、米瑟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
  62、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
  63、达仁道夫《现代社会冲突》
  64、《知识、自由与秩序》:一部关于哈耶克思想的论文集

  [上海三联公共译丛]
  65、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
  66、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以《联邦党人文集》为基础对联邦制的解释。

  67、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贵州人民
  68、肯尼斯《权力的分析》
  69、伯恩斯《民治政府》中社科:迄今为止对美国民主宪政制度的最全面的介绍。
  70、赫尔德《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1998年"新世纪学术丛书"
  71、波齐《近代国家的发展》商务
  72、里夫斯《美国民主的再考察》商务馆:一本在一百年后希望成为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续篇的著作。
  73、摩尔《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版"21世纪文库"1988
  74、斯宾塞《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同上1999年再版。
  75、巴特摩尔《平等还是精英》辽教万象
  76、卡西尔《国家的神话》华夏1999年再版。
  77、卢克斯《个人主义:分析与批判》广电版1993:健康的、不被误解的个人主义是自由主义的前提。
  78、科恩《论民主》商务1988
  79、阿尔贝尔《资本主义反对资本主义》社科文献1999:对英美新自由主义与欧陆莱茵模式深刻分歧的论述。虽然作者偏向于离他不远的莱茵。

  80、马斯泰罗内《欧洲民主史》社科文献
  81、马斯泰罗内《欧洲政治思想史15-20世纪》社科文献
  82、马斯泰罗内《当代欧洲政治思想》社科文献

  83、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三联版1999
  84、达尔《论民主》商务1999年"民主译丛"
  85、达尔《现代政治分析》上海人民"当代学术思潮译丛"1987年

  86、柏克《法国革命论》商务馆: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的极端经典。
  87、柏克《自由与传统》商务馆2001年"公共译丛"

  88、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版,2000年再版了全译本。
  89、赫费《政治的正义性》上海人民
  90、《民主与民主化》商务馆"民主译丛"刘军宁主编
  91、布莱顿《理解民主--经济的与政治的视角》学林版2000年"欧洲思想系列"
  92、《消极自由有什么错》文化艺术版2001"思想译丛":对伯林两种自由观点的回应文集。

  [译林出版社"人文与社会译丛"]
  93、阿克顿《自由史论》2001:重点对于英美式的自由民主道路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94、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2001:也是针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有力回应。
  95、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2000年:据说对正义论进行了修正,带着向新自由主义回归的倾向,尚未读。

  [上海人民"东方编译所译丛"]
  96、巴利《古典自由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
  97、西瑟《自由民主与政治学》

  [吉林版"人文译丛"]
  98、约翰邓恩《民主的历程》:从公元前508年到1999年人类民主历程的简要描述。
  99、伯里《思想自由史》:也是一本简要的小册子。可作入门读物。
  100、《变动中的民主》:一本较新的论文集。
  101、拉吉罗《欧洲自由主义史》:较为系统的欧洲政治自由主义的全貌。
  102、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现代自由主义发展研究》:这套译丛的整体特点就是对自由主义理论与历史的简明阐述。这本也是,但文字可读性较差。
  103、何怀宏主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收录了从柏拉图到梭罗,到甘地、马丁路德金,到罗尔斯、德沃尔金、阿伦特等人论述公民不服从的篇章。绝对经典,文笔优美,是这套书中可读性最强的。适合出门时揣在口袋里。

  [商务馆"公共译丛"]
  104、贡当斯《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105、阿克顿《自由与权力》:那句名言都已经耳熟能详了。

  [苏人版"现代政治译丛"]
  106、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2001:不局限于英美,对于威尼斯和荷兰的论述窃以为最有价值。
  107、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2001:论及正义的程序性,在我看来就是自由主义的立场。

  国内的推荐几本:
  108、石元康《当代西方自由主义》上海三联2000年
  109、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三联
  110、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社科1999年再版
  111、林达的三本通俗读物《总统是靠不住的》《历史深处的忧虑》《我也有一个梦想》三联
  112、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
  113、朱学勤《风声雨声读书声》三联
  114、刘军宁《保守主义》中社科
  115、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三联
  116、李强《自由主义》中社科
  117、《顾准文集》贵州人民1995年
  118、吴玉章《论自由主义权利观》公安版
  119、《殷海光林毓生书信录》上海远东版1991:对于中国的自由主主义而言,两代自由主义者的心路历程尤其显得难能可贵。

  [三联的公共论丛]
  120、《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
  121、《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
  122、《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
  123、《自由与社群》
  124、《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
  125、《自由主义与当代世界》

  王怡/2001-10-23于包家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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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托邦:回到旧约时代--再读《顾准文集》
作者: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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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久没有再为一种思想而感动过。许久以来,我看新闻,知道那不是新闻,而是宣教。不过是意识形态持之以恒的洗脑。从小学时代的政治常识起。以后看潘恩的《常识》,知道那才是真正的一个当代人该有的的常识。已经很久了,我在受教育的历程中,自觉进行着反洗脑的修行,像武侠里的人物交锋时,拼命地运功抵御。我也拼命在寻找被意识形态遮掩了的,散落民间的思想源泉。不至于让自己多年以后觉悟深受剧毒,犹如行尸走肉,丧失基本的观察力。
  曾经听到前辈父执说,现在连新闻也不可信了,只有打打麻将罢。其实新闻何尝又可信过,何尝流露过民间的声音与激情。所谓信仰危机,恰恰不是我们这一代人(70年代),而是属于父亲和母亲的悲剧。即便像张承志那样硕果仅存的激越的理想主义者,流落下来已经不多。曾经属于***或者不属于***的父亲母亲的灵魂,今天,多半不属于任何值得感动的思想。至于我们呢,我们是本无信仰,或者还未遭遇。
  看中国历史,上下千年,说什么信仰危机,根本是信仰的缺失。我们从来没有宗教的精神,没有殉道与救赎的圣徒,没有对于彼岸和完美性的关注。我们自来是经验主义、实用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混沌,我们的三大教像成都的名小吃"三大炮"一样热闹,其民间形态归结到底,只是一个字:命。专制下面的宿命论才是我们几千年的意识形态。但是共产主义,喔喔,伟大的共产主义乌托邦,第一次给中国带来了真正意义上的宗教狂热和十字军的救世运动。如果要追本溯源,
  就说先秦墨家的风骨重现在20世纪的国土上。钜子们领引不惜杀身成仁的先烈,狂热地牺牲目前去成全未来。这种狂热在中国是前所未有的,是对于抽象性和完美性的信念。这种信念下,爱人类是容易的,爱一个具体的人却很难。
  这样的以暴力和一元主义为特征的乌托邦,在它取得世俗政权后,迅速将权威的触角伸进了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头脑,甚至每一张床。这种绝对主义的力度,也远远超过了中国历朝。孙文所感叹的传统中国自由太多、国家势力太小的局面再也没有了。"君师合一"的儒家政治理念,在马列主义的外观设计下获得了现代的形式,并达到高潮。一切都被整合进来,一切都构成完美的因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思想,贤达、财产,和语言,再也没有什么东西可以脱离庙堂而存活。柏克对于法国大革命的预言再次验证了。--"任何具有独立性的东西,都不能与这个共和国相容。"
  所以在俄国、中国、柬埔寨,这一出人类历史上耗尽最大人力、场面最为宏伟的救世运动,以来不及让我们眨眼的速度,走向完美风暴的反面,成为现代的"宗教裁判所",让大地回到基督出生之前的旧约时代,我们的领袖,一个个成为暴戾无偿、乾纲独断的耶和华。
  所以严格讲,信仰危机在中国几千年来也就只有一次。就是乌托邦破灭之后的这一代人,我们的父亲母亲。最近读到两个人物轶事。一是韦君宜的《思痛录》,里面讲到文革时,韦先生对她的朋友说,早知道是现在这样,"一二·九"的时候就不来了。有一种上了贼船的感觉,但辛酸之极。另一则关于几年前跳楼自杀的老诗人徐迟。他说一辈子就犯了两个错,一个小的,是晚年的黄昏恋,一个大的,是在四十年代,在现代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选错了。这些是所谓名流。
  至于我周遭的父执前辈,信仰来临时和幻灭时,是不可抗力,都没的选择,不过是随波逐流罢了。
  乌托邦的好战和不容置喙的专断,就是那么与我们专制主义的传统如此丝丝入扣,马克思对于东方的无知成为他的致命伤。这一套路径简直就是为我们量身定度的。到了1979年和1989年,中国重新回到实用理性的老路,"信仰"与"完美",这个蕴含无穷力量和恐惧的魔瓶,被我们集体抛弃了。不是它不好,而是人类还不够理智、不够冷静、不够聪明,还无法驾驭。基督也充其量只是人子,而非造物。革命家想做建筑师但是失败了。革命家想成为上帝之手甚至冒名顶替,
  还是失败了。革命家想当教皇和十字军,也是失败。世界再次进入没有耶和华的新约时代。再往前,千年王国是一个陷阱。
  "致命的自负",是乌托邦的哲学后台。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就是乌托邦的神学基础。这一思路和自信心,来自黑格尔承上启下的理性主义传统,和基督教沉浸千年的宗教精神。尽管在神权式微、君权高涨之后,欧洲的专制主义君主制在近代开始强盛。但教会被褫夺的权利仅限于世俗生活,教会与政府,贵族与君王,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这些二元对立的"等级制"和"契约"的背景,依然存在。马克思主义在西方始终无法彻底破坏这种自发演进的土壤。
  但在中国,就一拍即合了。政教合一,革命与道德合一,行政首脑与大祭司合一,肉体与灵魂合一,乃至天人合一,都没有问题。在毛泽东手上,这个乌托邦实现了他最大的光荣与梦想,实现了最大化的集权和人类历史上统治者对于民众最大可能的控制和支配。那是一切君王和领袖都不曾达到和奢望的。在这个意义上,毛泽东恐怕是人类历史上最大最成功的一个"僭主",一个所有统治者中距离耶和华最近的人。
  也就是距离我们独立的人格最远的人。
  今天我们的政治由独裁开始走向寡头,大一统的产权开始分立,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甚至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二元对立也在逐步演进。一个将政府身上的教袍慢慢宽下的世俗化进程正在展开。这一切令人怀念顾准的痛苦和精神磨难。他在妻亡子散、与世隔绝的命运里以惊人的智慧和勇气达到的高度,点出的问题,依然是我们今天正在抗争和身陷其中的东西。
  有顾准这样的人,值得我为这个也许是上帝选民的苦难民族而流泪。张爱玲在《倾城之恋》的末尾说,"是城市的失陷造就了这一场爱情,还是要造就这一场爱情,上天才让这个城市沦陷"?
  这种说法放在顾准身上,绝对令人无法启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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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的远大前程
作者: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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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令出自多门,乃至针锋相对,历来都是稀松平常的事。国学大师钱穆谈及唐代政治,指出唐代相权极重,由三省组成的政事堂号令四方,法令称之为"堂帖"(今天叫行政法规),皇帝的法令则称为"敕令"(好比今日之法律),两者难免或有矛盾,甚至一度有堂帖重于敕令的局面,至于三省阁老、乃至与地方诸侯之间,法令本身自相矛盾的现象就更为恼火。现代社会以共和代替了皇权,但像我国幅员辽阔,国家大事事无巨细都在大小行政部门的公仆手中,用现代公司制的术语讲,就是难免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所以一个必须解决和作出回答的疑问依然存在:如果政府的法令举措是错的甚至是"违法"的(违背宪法及一切上位法),那怎么办?
  人说:我们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啊。先对政府的作为提请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复议,给他一个纠错的机会。实在不行就打官司去,通过一个好歹是独立一方的司法机构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给老百姓一个最终的裁判。能做到这一点无论如何是人类文明的极大进步。据一些调查表明,我国近年来行政诉讼原告方的胜诉率有节节高升的趋势。
  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的审查,也就是说政府权限内的一切具体事务,它的最终的裁决权如果有必要的话,都要归结于法院。再换句话说,司法在逻辑上就是高于行政的。这是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制衡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美中不足的是,我国目前的司法审查制度,第一、尚不能在诉讼中对政府的任何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的审查。所谓抽象行政行为就是不指向具体的人和事的、可以反复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一般也就是指行政立法。第二、即便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也还有一些领域是司法不能去插手的。比如商标复审、公安机关关于出入境的决定、外贸部对反倾销申请的裁决以及政府对于土地资源的确权。这些都是单凭行政裁决就可以终局。你若不服,法官们也只有抬头看天。
  从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决定拆除我的房子)的司法审查,到对政府抽象立法行为(比如规定在人行道上打麻将罚款50元)的司法审查,这又是现代社会维护个人权利的更大进步。这个进步基本上要归功于美国一个叫做马歇尔的法官。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绝妙判决,正式确立了法院对于立法行为的司法审查权(Judicial Review),他这个司法审查权不仅仅是针对政府立法,甚至也针对国会的立法,所以也叫违宪审查权。马歇尔法官老谋深算,以一个判例一举奠定了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的权威。但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都还是仅仅针对政府立法的。
  以我们今天司法机构的现状及其在政治体制中的位置,奢想把宪法解释权拿过来,对人大立法也进行违宪审查,确实有点虾蟆想吃天鹅肉的意思。但是对一切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的终局审查,以及对一定级别的行政立法进行司法审查,却在我们加入WTO之后成为了水到渠成而又迫不及待的事情。
  其实早在《行政诉讼法》第52条,就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而对于法规以下的部门和地方规章,仅仅是要求法院"参照"而已。如果将"参照"理解为有选择性的作为判案依据,那么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其实已经具有了对于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定的事实上的"司法审查权"。也就是说法院完全可以不理会他认为不适合不合法的较低层次的政府立法,而直接以更高效力层次的立法作为案件的判案依据。只不过我们的法官没有这样的胆识,亦没有形成这样的传统路径。
  而且民事诉讼法中就没有类似的对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进行限定的条款。比如几年前河南郑州关于火车站内的公厕是否应该收费的案件,原被告双方都拿出了有关部委的红头文件作为依据,由于这些部委的规章效力相等,却又相互矛盾,办案法官实在是负责得很,居然亲自出差到北京去向有关部委了解情况。再也没有更加低效率的、虚耗司法资源的办案方式了。
  在行政诉讼中对政府立法行为进行审查的设想,在当初立法的时候主要受到来自政府部门的竭力反对。1999年《行政复议法》出台开了一个口子,将规章以下的政府立法行为列入了老百姓申请复议的范围。尽管这还不是司法审查,而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查,但毕竟是公开的扫了一级政府的面子。那么司法审查的春天就应该是不远了,法学界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把抽象行政行为列入提起诉讼范围的愿望似乎马上就可以先睹为快。但到了2000年的《立法法》,则明确规定政府立法出现不一致的情形,由国务院进行终局的裁决。政府立法与同级地方法规不一致的,则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会裁决。并且把对于不适当的政府立法的撤销权也明确给与了国务院。这就把法院彻底撇开了,如果法院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遇到令出多门或者彼此矛盾(如上述火车站公厕案)、或者政府立法与上位法规定不合的情况,那么法院如何自处?是直接适用更上位的一般规定,还是一级一级通过最高法院报请国务院裁决?
  体现司法高于行政的司法审查梦陷入了僵局。
  直到我国正式加入WTO,作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基本法治制度,司法审查的远大前程开始放出光芒。《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反倾销协议》都明确规定了缔约国的行政决定不能是终局的,必须接受司法的复审。这样我们在"商标复审、公安机关关于出入境的决定、外贸部对反倾销申请的裁决以及政府对于土地资源的确权"方面的行政终局裁决就必须改过来。而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则规定依据申请者的要求,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提起司法审查。这就根本上突破了行政诉讼法甚至立法法的规定,要求逐步建立对政府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否则当事人就会直接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机制。那么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也许将被强制接受WTO专家组的审查。这种压力成为了我国司法审查制度走出困境的契机。
  因为你不可能仅仅针对WTO涉及的法律领域来建立司法审查,也更加不可能仅仅针对国外的当事人赋予这样的诉权。一旦司法突破了不能对政府立法的合法性盖棺定论的禁区,一个高于行政而运行的司法审查制度就必将慢慢铺开。尽管WTO协议规定,缔约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义务遵循"不改变成员国宪政制度"的前提,而立法法是属于宪法范畴的。所以我国目前仅仅需要建立的,是将行政规章以下的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就大可以交差。但如果这样做下去,一个贸易组织协议的影响,就将直接发挥到与宪政制度相关的层面上去。建立起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如果最终能够到达国务院部委行政规章这一级,技术性的改良对一个缔约国上层建筑和法治结构的良性影响也许就开始了。
  最初的问题是:如果政府的行为(包括立法)是错的,作为各种利益集团和全社会的老百姓,我们有什么办法去评判和校正?我们看到,现代民主政体下有三个基本的路径,一个是对公共职务和立法机构的选举制,一个是院外活动,最后一个则是司法审查。我国加入WTO之后对于制度变迁的深层影响,笔者视野所及,最看重的就是司法审查制度的春天也许即将来临。


  王怡/200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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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精神,和五四式手枪
作者: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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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天,一个老朋友从绵阳来。我们去游乐场玩童年时错过的过山车。之后在大门口的地摊上,看见有仿真枪卖。我们买了一把五四式7.62毫米仿真汽弹枪回去,在我家的楼顶上打靶。严打期间能买到仿真枪不容易啊。我们一遍遍拔枪瞄准,童心未泯,杀机四起。
  拔枪的镜头看得多了。最让我耿耿于怀的是《出租汽车司机》里罗伯特·德尼罗在家中练习拔枪的那一段。机械、简单,不断重复。有两种情绪掺和其中,一是掉入虎口的雏妓激起了这个愤怒青年的替天行道之心,这之前所有的社会不公和肮脏,找到了一个快意恩仇、一劳永逸的出口。另一种情绪,则是我们在楼顶上手握凶器时的那种快感。一种想成为杀手的梦想,也是这个前海军陆战队员拔枪的欲望和一贯逻辑。军人或者职业革命者有着暴力训练的前科,当杀人的正当理由渐渐淡去,杀人这件事本身开始浮出海面。暴力就是暴力。合法性的外衣轻易就被褪去,就像纸包不住火。
  罗伯特·德尼罗终于像郭靖或者乔峰一样,冲进娼寮,打死了皮条客和嫖客。解放了妓女。用暴力解决问题,是革命家和革命家培养出的军人根深蒂固的方式。斯泰龙的《第一滴血》,陈果的电影《去年烟花特别多》,都用的这个逻辑。
  1919年五四运动,愤怒的学生和市民火烧了民宅赵家楼。刘大生先生已经指出其中的暴力行径和非法性。这个"非法性"和"合法性"的界限本来泾渭分明,但一延用暴力,诉诸革命,就马上模糊不清了。1925年北京一些市民围攻并放火焚烧了《晨报》报馆。胡适认为这是非法的暴徒行为。但作为***领袖的陈独秀却坚持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革命行为。这个分歧在根本上造就了今日之吾国。
  传统意识形态钦定五四精神就是反封建反帝国的精神。这个五四指的是作为五四学生及群众运动的五四。而今人提倡的"民主"与"科学"的五四精神,甚至是自由主义启蒙的五四精神,则是侧重于作为新文化运动的五四。民主不可能以非民主的手段去获得。暴力革命打乱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将非民主的惯性和人心深处的暴戾像一颗子弹留在了民族的脑海,在每一回风雨欲来的关口,便会隐隐作痛,甚至脱柙而出。
  54式7.62毫米手枪是我国仿制前苏联TT1930/1933 式手枪的产品,于1954年定型,至今装备部队,是我国生产和装备量最大的手枪。装弹8 发,射程50米。可以说是革命成功之后的护花使者。我们买到的仿真枪装弹10发,射程20米,若是对人射击,有一定的威力。所以在严打期间被一律禁绝。
  然而暴力革命的致命弱点也在于此。靠暴力起家,不以杀人和放火焚烧民居为非的政权,又以如何的理由去禁绝枪支、杜绝暴力,在合法性与非法性之间再次树立泾渭分明的鸿沟呢?当贺龙轮起两把菜刀胡乱砍人,当《洪湖赤卫队》中的韩英高声唱起"砍头好比风吹帽"时,当张君说"我杀人主要是因为我穷"时,革命和不能革命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呢?一个将龙庭坐稳的政权如何将手上的鲜血洗干净,将为正义而杀人和为私欲而杀人区别开来。武侠之那些大侠,枪战片中那些如同罗伯特·德尼罗一样的枪手,也是以正义和理想的名义去替天行道。这个政权如何告诉大家,从今以後就不许再这样了!
  英国当代思想家鲍曼在《社会主义--积极的乌托邦》中说道:"社会主义和一切其它乌托邦都有一种令人不快的性质,只有当它存在于可能的领域中,它才保有其丰富的生命力。当它宣布它作为经验实在已经完成时,它就失去了其创造力,而不是激发人的想象力。"问题就在这里,乌托邦永远是乌托邦。乌托邦永远高高悬挂在前方。当夺取了政权后的革命者宣布:"Game is over"的时候,还是永远有着许多依然被乌托邦所感动的革命者和准革命者,对现实不满,他们还要拔枪,还要放火,他们觉得这个政权已经变修了,已经背叛了当初的理想。怎么办呢?当权力的来源不是自下而上,而是靠暴力、靠千万颗人头落地而获得的,这种权力就无法自圆其说。
  所以美国的持枪自由,有着前后一致的逻辑。这个从前没有合法性火炬传承下来的国家,在拔枪之后获得了独立。当私权利在名义上被让渡出去组成政权,这个政权没有任何理由转身反对老百姓的持枪。它唯有坚持政教分离,拒绝乌托邦,并以宪政的逻辑渐渐取代拔枪的逻辑,让持枪自由成为仅仅成为一种政治上的象征,和刑事上的束缚。 对于这个"天生的现代国家"(马克思),暴力的启用也带来了今天无法根除的后遗症。如何在自圆其说的逻辑下,进行对民间枪支的控制呢。
  一旦拔枪,一旦放火,就已经背叛了五四的精神。之后的暴力革命,便在背叛的路上越走越远。走到独裁,走到奴役之路,走到对肉体和灵魂的双重枪杀。古人云:文无第一,武无第二。拔枪的逻辑就是消除异己的逻辑,就是唯我独尊、口含天宪的逻辑。只有第一,没有第二了。
  陈独秀在1940年《我的根本意见》中说,"无产阶级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一样要求一切公民都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之自由,特别重要的是反对党派之自由。没有这些,议会或者苏维埃同样一文不值。"
  这时的陈独秀,已经回到了五四的路上。"反对党派之自由",也就是要有第二、第三的自由。我们要做的,无非也是旗帜鲜明地拒绝乌托邦,并以宪政的逻辑渐渐取代拔枪的逻辑,回到民主与科学的启蒙路上。
  我拔出五四式仿真手枪,瞄准射击。一个红色气球应声破灭。虽然它的名字只是个巧合。但这个名字,在这个日子里,还是让我觉得羞耻。
  2001/5/4 于包家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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