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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富士康诉记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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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富士康诉记者案

富士康将3000万索赔改为1元

 2006年08月31日 11:25 南方都市报
 
  将申请解除对两名记者财产的冻结,但决定将《第一财经日报》报社并列为被告

  记者遭天价索赔案

  本报讯 (记者王吉陆) 记者遭天价索赔案形势突转。8月30日,富士康集团的法人公司——鸿富锦公司发表公告,表示将向深圳中院申请解除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财产的冻结
 
 
  
 
 
 
,同时将《第一财经日报》报社并列为被告,并将诉讼标的由3000万元改为1元象征性赔偿。但鸿富锦公司仍然坚持,《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有失实的地方,他们希望“秉持争取司法公断、还原事实真相”。

  翁宝:这是新闻同业的胜利

  翁宝表示,昨天下午,鸿富锦就曾经跟他接触过,到了晚上,“我的同事看到了发在台湾证券交易所的这个公告”,听到这个消息后,他说,“这是新闻同业的胜利,但还是一个小的胜利,谢谢各位同仁。”

  同时,翁宝表达了对鸿富锦老板郭台铭的敬意,“我恢复对郭先生的敬意,决策者每天面对那么多决策,难免会有失误,能够快速调整决策,体现了郭先生的决策水准。适当的时候,我希望能跟郭先生有个会面,能冰释前嫌,坦诚相待,我个人对鸿富锦的关注也有四五年了,对鸿富锦的发展有一些思考,也有不解,希望能当面向他请教。”翁宝说,在接到消息后还需要镇定一段时间,并且需要重新做一个梳理和评估。同时,“具体的后续事宜则应由报社的法务人员来进行”。

  今日凌晨1时,第一财经日报社针对鸿富锦公司的公告再发表了一个声明。在此之前,即8月29日和30日,富士康和《第一财经日报》分别发表声明,均认为对方“践踏新闻自由”。富士康的代工客户苹果公司发言人基尔·塔恩也表示:“苹果正在幕后协助解决这一问题。”

  网上评论不再“一边倒”

  对这一事件的评论中,也不再是“一边倒”,而出现了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别让愤怒蒙上法律的双眼”,“事实澄清前富士康不该被骂”,也有评论认为,“我们无法离开富士康,首先,富士康的劳工问题是目前处于转型期中国的所有公司乃至国家所存在的问题,也是国人习惯的问题。不是富士康一家存在的问题。其次,富士康是一家值得学习的创新型公司。这些公司在管理上会有很多严格和不合常规的地方,但作为后来者,作为创新者,只要符合国家的法律,尤其是中国的法律,我们就可以和国外有所不一样,只要我们对我们的行为负责任。再次,富士康解决了中国数十万人的就业问题,培养了上百万的技术工人。”

  鸿富锦声明

  上海《第一财经日报》两位采编人员于2006年6月15日,以“招进来1000人,500人身体本来就有病”等不实内容报道本公司,严重歪曲事实,侵害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秉持争取司法公断、还原事实真相,本公司重申:“招进来1000人,500人身体本来就有病”等报导内容,完全是被告道听途说,概与事实完全不符;本公司也坚信司法公正,坚持以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声誉。

  本公司决定:基于近日社会各界(包括广大媒体朋友)对本案假扣押标的甚表关注,为不致模糊焦点,本公司将撤回相关假扣押,但为追求事实真相,维护法律尊严,更决定并列《第一财经日报》报社为被告;并要求被告等须赔偿人民币1元侵害名誉权象征性赔偿金,以昭公理。

  《第一财经日报》声明

  第一,司法乃社会公器,司法裁决是解决社会纷争,维护社会公益的最后途径,任何企业或者个人,均不得借司法的名义,肆意践踏他人人权和新闻自由。

  第二,本报注意到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锦”),拟撤回财产保全的措施,并追加诉讼主体、变更诉讼请求。对于鸿富锦诉讼立场的改变,本报表示关注。

  第三,鉴于鸿富锦对本报记者的不当诉讼,对其已经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本报将继续保留反诉和另行起诉的权利。

  第四,本报报道是否有所谓“歪曲事实”和“不实报道”,鉴于本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本报坚信,司法自有公断。

  富士康诉讼案全程回放

  8月28日,本报与《第一财经日报》同步报道“报道‘超时加班’两记者遭天价索赔3000万”,引起极大关注。

  8月28日,中国记者协会表态,将密切关注事件进展。

  8月29日,富士康曾同时向其他媒体发送律师函的消息曝光,但就此事与富士康方面关系密切的各方知情者(包括富士康法务部门、代理律师)依然以沉默态度面对媒体。

  8月30日上午,富士康发表第一次声明,指责少数记者“践踏新闻自由”。

  8月30日晚9时,《第一财经日报》发表第二次声明,称“坚决捍卫人民赋予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

  8月30日晚10时许,翁宝证实“富士康已变更诉讼对象”。

  记者个人财产何时解封?

  业内人士表示如按照程序还需一段时日

  本报讯 (记者秦鸿雁)虽然鸿富锦公司发表公告,将向深圳中院申请解封《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个人财产,然而,两名记者个人财产何时能得到解封,仍是众人关心的焦点。

  昨晚,记者当即联系深圳中院法官,但一直未能联系上,尚不能证实鸿富锦公司是否已向深圳中院提出申请。

  随后记者采访了业内人士吴先生,他认为,就是原告富士康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之前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财产保全申请,同时变更被告,追加报社作为被告,并将诉讼标的由3000万元变更为1元。富士康也需要先向法院提交说明材料,经法院审查同意后,才能解除保全和变更被告及标的额。

  另外,即使法院同意解除财产保全,也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将解除文书送达至车管所和房管部门以及银行,两名记者的财产才能解封。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勃则认为,作为原告,富士康此前做法应视为一种诉讼策略,是深思熟虑后的选择,不会轻易改变。另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会轻易更改。

  富士康一离职员工在奥一网与网友交流

  “富士康员工要考‘总裁语录’”

  本报讯 (记者蓝云)昨晚8时30分,富士康公司离职员工陈华(化名)来到奥一网,与网友交流她在富士康公司3年间的所见所闻。在1个多小时的在线聊天中,陈华回答了30多个问题,15万多名网友点击或参与提问。

  待遇尚可工作压力太大

  陈华说,富士康公司是她大学本科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薪水待遇尚可,月薪2500多元,但干到后来,她还是辞职了,“原因是工作压力、强度太大,我一个人要负责所在部门面对欧美客户的联系工作。还经常要求我晚上加班与客户沟通,这些加班要求都被我拒绝了。”

  有网友问,你的同事怎么样?陈华答道:大部分都比较累,心力交瘁,上班时全部精力对付工作,下班时还在想。我在后期宁愿出去做个500元月薪的文员,也不愿在这里继续呆下去。

  面对外界盛传的“七八百人一个宿舍”的说法,陈华说:“具体是700人还是800人我没有调查过,但是几百一线工人住的宿舍我是亲眼看见过的。空气质量差,卫生条件不好。但管理层的待遇不错,4个人一个房间,如果不住宿舍,像我这个级别,每月有300元的房补。”

  富士康公司真的有连续12个小时站着工作的场景吗?陈华说:“部分工作岗位是这样的,特别是遇到加班的情况,有些机器的设置就是要站着才能够得着按钮。”

  很多人为进富士康走后门

  一线工人的工资最多的超过1000元,据陈华透露,能拿到这个数字的人还是表示满意的,“相比较于其他小工厂,富士康待遇更好,更正规,至少名义上一周5天工作制。周末加班有加班费。很多人为进富士康还走后门呢。”

  富士康食堂的标准是两荤一素,人比较多,但较快能轮到买饭。

  陈华还透露,富士康有独特的企业文化,“有时会考‘总裁郭台铭语录’,就是考总裁在某次重要会议上讲过什么重要的话”。通不过语录考试会怎么样呢?“我不知道,反正每次我都是抄的,都能通过。”

  在陈华眼中,郭台铭是个很能干的人,但也干得很累,“他的头发全白了,他这个年龄应不至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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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诉记者案:国人的法制大讲堂

2006-08-31 08:45:23 来源: 南方报业网(广州) 
□展江

在短短几十小时之内,富士康科技集团旗下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富士康”)起诉《第一财经日报》两名编辑记者的事件成为国内媒体的一大焦点。这起名誉权诉讼的非同寻常之处在于:(1)原告抛开新闻单位起诉记者;(2)向身为工薪族的新闻从业者索赔达3000万元;(3)法院冻结记者个人资产。这大概也是新闻界和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第一财经日报》的根由。

作为新闻教育者和前新闻业者,笔者天然地支持媒体对各种权力的监督,并且认为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实践,“富士康”要打赢这场官司概率不大。基于对《第一财经日报》专业水准及其总编辑秦朔先生多年的新闻声望的信赖,加之新闻界的大力声援,笔者对诉讼的未来前景抱有比较乐观的看法。同时我认为,事件引发的相关报道和评论对于规范媒体的职业行为和学习法律是一个极佳的案例,因为根据法学家蔡定剑教授的见解,在成文法和普通法一定程度上趋于融合的今天,案例的力量是无穷的。

富士康的兴讼权应该得到尊重

就“富士康”的举动而言,抛开新闻单位起诉记者和法院冻结记者个人资产并不违法;至于天价索赔,在国内实属罕见,而在国际上已有若干先例。因此我想,我们从感情上不喜欢甚至厌恶“富士康”的行为,但是“富士康”是依从法律程序提起诉讼的,而我们如果要建设法治国家,那就必须承认并保护这种兴讼权。哪怕“富士康”全然是罔顾事实和背离民意,那么我们仍然有理由相信,司法中的程序正义将会有效保护被告的权益。

因此,在“一边倒”的局面下,我倒认为倾听原告的指控是很有意义的事情。这不禁令人想起英国哲人约翰·斯图尔特·密尔一个半世纪前为言论自由辩护的三大论点,今天仍不失其思想光芒:第一,任何见解都有可能是正确的,所以政府在压制任何论点的时候,都存在着其所压制的是正确论点的可能性。第二,所有论点多少都包含了一些正确和错误、合理的与不合理的主张,而对见解的压制将使社会失去言论中正确或合理的那部分。第三,即使某种见解全错了,没有一点对的地方,它也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因为它将有助于我们澄清正确的见解,以防正确的见解因养尊处优而失去了生命力。

当然,我们也可以发现“富士康”起诉行为中的一些悖谬,例如,向身为工薪族的记者编辑索赔3000万元,让人匪夷所思。

新闻界与司法界:一致多于冲突

如果说互联网等媒体极大地提高了中国人民的智商,那么这个事件将成为中国新闻界乃至国人学习法制的活教材,其教育与启迪意义巨大。因为仅就新闻界而言,我相信时至今日仍有不少人对法制的优越性抱持将信将疑的态度,因此可能对司法程序不甚了了,而习惯于从单一的道德立场出发进行过于简单的善恶、黑白、是非等评判。

记得几年前,我的一位从事调查性报道的记者友人曾经说过,现有法律中不合理的内容不在少数,他甚至称其为“恶法”。如今这位知名新闻人经常告诫年轻同行说,调查性报道记者一半是记者,一半是严格遵循调查取证规则的侦探。虽然在私下场合他仍然表现得慷慨激昂,但是他的职业行为表现出对法律越来越高的尊重程度。我想,他对于这次事件的看法可能已大大不同于以往,这大概也是整个新闻界需要和正在发生的变化。

当然,会有朋友反驳我的观点,理由是在法制健全的国家,在媒体与政府和大企业等强大势力发生的诉讼中,法院倾向于保护媒体;中国的法制建设虽然进步不小,但是媒体的败诉率高得惊人。我认为,这只反映了一种真实情况,但是事情正在起变化。前些年媒体的法律保护意识不如今天强,而且司法系统内外认识到媒体对权力监督作用的人也不像今天这样多。

虽然如今媒体败诉的概率仍然不低(个中原因复杂),但是我们毕竟看到了《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报>案》判决书对公众人物这个普通法概念的认同,以及2004年《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案》判决书对“公正评论”权利的尊重,正如一位法学家所言,这几个案件体现了司法的进步和与时俱进。而当时作为法人的中国改革杂志社被索赔590万元就被视为天价巨款,与今天“富士康”针对个人的索赔额相比,实乃小巫见大巫。相信法官不会不考虑此案所涉之天理民情。

大企业诉媒体诉由正在翻新

美国开国元勋之一杰斐逊有一句奠定法院考查新闻界与政府关系的名言:如果报刊批评政府,批评错了也没有关系;如果报刊批评个人,批评错了就要承担责任(大意)。这就确立了政府无所谓名誉权的法理和政治观念。近200年后,美国司法界又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了“公众人物”和“实际恶意”原则,对媒体监督强大权力的掌控者的权利给予了更多的保障。然而现代大企业虽然在全球具有日益强大的影响力,其生产、销售、流通诸环节可能攸关成千上万人的利益,但是企业的名誉权(商业信誉)通常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并且难以适用“公众人物”和“实际恶意”原则。

因此,全球化背景下的新闻界与工商界关系是一个复杂问题。我们在看到法制环境下的企业通常能够守法的同时,也看到了一些巨无霸型企业在运用法律手段对付媒体监督方面的一些新招数和媒体可能面临的尴尬和困窘。此外,除了名誉侵权诉讼外,一些大企业还可能以其他诉由对媒体提起诉讼。以下两个案例具有典型性:

1994年,美国第三大烟草公司布朗与威廉森烟草公司被解雇的研发部副总经理、生化学家杰夫里·威甘德向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的《60分钟》节目披露,该烟草公司刻意对消费者隐瞒产品中含有致癌成分。《60分钟》节目1994年秘密制作了一期揭露性节目。然而,在节目播出之前,CBS的法律顾问通知《60分钟》说,该烟草公司已准备起诉CBS。因为“吹哨人”威甘德在被解雇之前,与公司签下一纸合同,其中包括这样的条款:威甘德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他前任雇主的任何事情。如果《60分钟》的节目播出了,不仅威甘德本人将被起诉,《60分钟》所属的CBS亦将被起诉。CBS的法律顾问警告说,如果败诉,CBS将损失15亿美元。且不说输赢,只要对方起诉,CBS仅上诉费就要花1.5亿美元。几经周折和权衡,1995年11月11日,《60分钟》在回避威甘德名字、用“内线人”(Insider)做他的代号的情况下报道了布朗与威廉森烟草公司欺瞒消费者的情况。

好莱坞后来以此为原型,拍摄了影片《内线人》(又译《惊爆内幕》),然而与描写水门事件中新闻界威风八面的《总统班底》截然不同,《惊爆内幕》表现了新闻界面对大公司的重重压力和困难(当然,电影情节比实际情况要严重)。

此外,美国一家肉类加工企业1992年起诉美国广播公司著名的《20/20》节目,除了索赔金额也高达数亿美元之外,最让媒体猝不及防的是它的诉由——商业欺诈。1997年,法院判决美国广播公司败诉(赔偿金额大大降低)。以上案例也昭示新闻界:对诉讼之道乃至整个法律知识的熟悉是新闻专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就在本文完稿之际,传来了这样的消息:富士康集团已经决定,将诉讼标的由3000万元降为1元,诉讼对象由单独起诉记者改为追加起诉《第一财经日报》报社。这些信息让我们更有理由在这个法制大讲堂中继续学习。

(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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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视法律的不是媒体,是富士康

2006年08月31日09:36 南方新闻网
 
  社论

  富士康集团天价索赔状告记者,引来轩然大波。昨天事件突然急转,鸿海集团已经决定,将诉讼标的由3000万元降为1元,诉讼对象由单独起诉个人,改为追加起诉〈第一财经日报〉报社。由于诉讼标的的变化,对记者个人财产的冻结也将很快失效。舆论近日集中讨伐的不合理事项,都被一一撤销纠正。富士康案由此成为一桩常规的名誉诉讼案,而它作为

公共事件已经基本结束。发生如此戏剧性的转折,应该主要是因为富士康心虚求自保,但是公众舆论的尖锐质疑和严厉谴责,也无疑起到催化事件发展的作用。

  虽然事实已经证明,媒体对此案的判断是准确的、正确的。但是,媒体此前一边倒地谴责富士康,这一明确坚决的立场也曾引起相当广泛的质疑:富士康真的应该受到谴责吗?企业不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吗?既然记者对报道的真实性有信心,为什么不相信法律会给出一个公正的结果?媒体如此大规模制造舆论压力,是否会模糊问题焦点,影响法院裁决的公正?不要让愤怒遮蔽法律的眼睛!

  一句话,有人一度认为,富士康案既然已经立案,那么媒体就不必也不应该再发言,司法机关自会依法主持公道。这种认识看似公正客观,其实是基于对媒体言论的误读。这种“反省”非常迅速,而且传播甚广,其中也反映出社会认知对媒体权力的过度警惕。

  从富士康案披露至今,媒体讨伐的焦点,始终都不是针对司法机构。最初对法律程序质疑,是代公众提问,因为这一部分事实确实有必要澄清,有必要公开讨论。而媒体集中精力谴责的对象,是富士康集团对弱小的新闻工作者所采取的惩罚性手段。索赔案还未开庭,就已经给当事人带来了生活中的不便、精神上的重压、情绪上的困扰,已经造成了事实上的伤害。即使今天事件急转,对个人已经造成的伤害也未必能够迅速弥合。而且,正是因为富士康在制造这一伤害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是合法的,才证明此案包含着法律约束之外的社会伦理,值得媒体关注和探讨。

  可以说,针对富士康案,新闻媒体与司法机构关注的是完全不同的内容,追寻的是两条并行不悖的线索。司法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充分了解相关事实真相,以裁定记者报道是否属实。而新闻媒体的职责,是进一步地讨论法律范围之外的社会启示。被告人之一翁宝称此案为新闻界的911,因为它在行业内制造了恐怖的气氛,也因为它在更深刻的层次上暴露出社会危机:一方面是财富集团权力滥用、手段丰富、肆无忌惮;另一方面是新闻工作者生存状态脆弱,媒体行业在各种压力的夹缝中艰难求生。作为被监督对象和监督者,两者的力量非常不均衡。如今富士康诉讼内容转变,上述谴责已经在具体案例上达成功效,不必重申。但是跳脱具体案例细节种种,它所启发的社会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仍然值得深入地讨论。

  其实,在案件转折之时,回看具体细节,富士康此前的居心就更加明了:上诉索赔只是手段,而目的在于威慑新闻工作者,并且这目的在开庭之前已经达到。上述推断虽有诛心之嫌,但是富士康集团当初提出的标的数目实在是耸人听闻,让人很难不作此想。而且,在鸿富锦公司(属富士康集团)之前的声明中明白写到,“践踏新闻自由旗帜与精神的个人,我们必须严阵以对,以正视听”。这言论现在看来全是笑话,昨天以前却还冠冕堂皇。只是不论话语怎样,他们的行为都经不起推敲。

  企业在维护自己权益之余,有心力维护新闻自由,本是新闻界的幸事。但是富士康当初的维护方式,既不是通过与报刊的直接交涉,也不是通过法院来澄清事实真相,而是以法律漏洞为工具,在单方面认定报道有误的情况下,直接发力威慑一线新闻工作者。以企业对私人,以强欺弱为人所不齿,以企业私权僭越法制公权,妄自裁决并执行惩罚,自负妄为更让人胆寒。媒体只是在开庭之前以舆论讨伐,或有模糊焦点之嫌,但是富士康却将法律视为自己可以利用的工具,欲将私人意志变相为合法公权。这种行为背后,既有对法治的不信任——不信任它足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新闻的自由,也有对法律的轻视——否则怎敢视之为私器用之为私欲?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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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工厂不足为荣 人道关注并非虚蹈
2006年09月01日 15:13:29 中财网
  富士康案戏剧性地转变为一场常规诉讼,它所引发的舆论讨伐也就此结束。但是,在短暂却激烈的辩论过程中涌现的一些言论,并非针对一时一事,应该看做是长期存在的某些社会思考借由此案而获得的表达。其中最值得回味的,便是针对"血汗工厂"的争论。
  有人认为,记者披露富士康工厂职工加班超时,不论报道是否真实,都是毫无必要多此一举的行为。这种论调显然背离了平常人的道德直觉,但是却仍然在相当可观的范围内获得认可。其背后的核心逻辑无非是,不论富士康还是其他更加严苛的工厂,都不曾强迫工人做工。现在的状况是基于工人自愿的选择,所以也必定是他们能做的最好的选择。推而广之,为全世界打工也是中国目前最好的选择,批评毫无意义。在这种逻辑之下,不论是媒体还是学者,他们针对血汗工厂的报道和言论,都是忽视现实状况、空谈人道和理想,都是自我感觉良好的矫情。这种论调远远超出了富士康这一个案,甚至也超越了血汗工厂的具体概念,它所反映的是对待现存弊病的一种消极态度。不幸的是,这类论点经常被认为更加脚踏实地、谦逊务实,因此被相当多的"聪明人"诚恳地认可接受。这其中隐藏着混淆和悖谬,需要仔细辨析。
  应该没有人否认,中国工人选择待遇恶劣的工厂做工,中国选择做"世界工厂",这虽然可能是现在能够作出的最好的选择,但绝不是我们的目的,它只是通往更美好未来的一条路径。将来,10年也好、50年也好,将来总有一天,中国工人可以拿到更好的报酬,过更有余地的生活;而中国,总可以在廉价劳动力之外,变生出新的竞争力,并以更有幸福感的方式发展社会经济。那么,这一变化是如何发生的?是在哪一时刻发生的?是被什么力量推动发生的?
  毫无疑问,市场是重要的变革动力。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变化自然会调节劳动力的价格。只是市场要发生作用,必须以充分议价为前提。而中国工人以分散的个人的形式,从来不曾真正拥有对企业方的议价权。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表明,中国劳工的待遇已经达到企业能够承受的边界。在这种时候,媒体或者其他力量完全有理由参与进来,为分散无力的劳工呼吁,以接近现实能够提供的最好待遇。
  参与市场议价过程之外,社会的人道关注,还有独立的推动作用。市场并不是改变这世界运行的唯一动力,更不是唯一具有正当性的动力。因为历史前行的力量,从根本上说是人力融合与抵消的汇聚,其根源是每一个生存过的个人的生命力。这生命力中包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也包括对更广义的幸福的渴望,当然也包括人道主义的价值坚持。我们都相信时间自然会改变中国劳工的待遇,其实我们相信的就是人道主义的价值追求,相信它一定会在时间的进程中发挥作用。
  应该承认,社会的人道关注,或者更广泛意义上的道德力量,它在时间的进程中,经常会表现为一个远期目标,一个脱离现实的话题。但是,这种基于价值追求的力量,它从来就不是要解决那些已经可以解决的问题。它就是要在看似遥远的距离上,长期、连续、递进地对现实发言发力。因为事件的发展从来都是渐进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总是逐步缩小的。一个被搁置被旁观被全面接受的"合理"的现实,它自己并不会提供一个明白清楚的成熟时机,让人道诉求一役而毕全功。总要不断争取,总要与现实纠缠互动,才能够累积酝酿出一个关键性的时刻,一个机会;才能够终于改变现实。
  中国的劳工待遇问题,确实可以在当下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中找到成因。然而,现实可以因为存在而合理,却不能因为存在而美好。美好可能遥远,但是却让人不能忘记,不能停止追求。中国劳工待遇问题,可能在很长时间内都得不到彻底的解决,那么在这很长的时间内,它都必须得到社会持续的关注和惦念。对中国工人来说,对中国来说,打工的艰辛是命运的一部分;努力摆脱这艰辛,主动追求更好的境况,也是命运的一部分。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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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何以在索赔上玩蹦极
2006年09月01日 15:32:54 中财网
  十年砍柴
  富士康索赔3000万的名誉权案被报道后刚两天,原告将诉讼标的降为1元,两位记者被冻结的私人财产亦将解冻。3000万:1,悬殊何其之大,难怪网上有人称之为"蹦极"。富士康何以转变如此之快?不得而知。但这个看上去有些滑稽的"蹦极",至少能证明富士康当初的决策有失误。 
  在当初兴起这场诉讼具体的操作层面上,富士康的算计应当是很精确的,决策层也熟悉中国的国情。如大陆记者的经济状况和职业压力,媒体和官方的复杂关系,地方政府对投资者的关照,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亲密关系,等等。但他们不具备观察中国问题的大视野,因此在更高的层面失算了:他们没有对社会稳定与和谐的政治价值予以足够评估。
  如果真如富士康自己宣称的那样,兴讼仅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事情的真相,那么最切合实际的诉讼要求是报社道歉,索赔一个公众心理可以承受的数目。如此诉讼只是一条小小的新闻,能控制在富士康所称的"只是一个法律事件"的层面。但富士康显然醉翁之意不在酒,并不想赢一场普通的名誉权官司,而是以雷霆万钧的力量给记者一击。如此让公众解读为对整个舆论监督的警告和傲慢,也在情理之中。
  如果以一种公众心理普遍能接受的方式兴讼,公众可能会就报道是否有不严谨的地方,富士康劳工权益的保护情况究竟如何等问题进行理性讨论,如此更有利于富士康真正的维权。而直接向记者索赔3000万,并冻结财产,几乎把人逼到光脚的地步,还有什么可怕的?索赔20万元可能让翁、王二人担忧,索赔3000万只能凸显两位记者悲壮的气概。既然富士康的诉讼希望通过打击两位小记者来吓住整个新闻界,那么不管声明如何说仅仅只是一个法律事件,没有哪个傻子会真的相信,当然会引起全社会多个阶层的关注和反弹。
  鸿海两年前用同样的手法,尽管没有打垮台湾《工商时报》的记者旷文琪,但最终双方妥协了,鸿海并没有因此损失什么。要知道,台湾的社会状况和大陆不完全一样,鸿海诉旷文琪尽管也可能被人看成利用法律规则来打压弱者,但在公众眼中,并不会被捆绑更多的其他情绪,所以声援旷的主要是物伤其类的同行。
  可这是在大陆,富士康此举几乎是《英雄儿女》中那位高喊"向我开炮"的勇士一样,把炮火吸引到自己身上。大陆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群体都有自己强烈的诉求,各类社会矛盾也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主流中时隐时现。富士康天价索赔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很具标本意义:一个台湾巨富属下的公司被媒体描绘为"血汗工厂",他通过自己投资所在地的法院冻结记者财产。这个事件便承载了太多的社会热点问题:贫富悬殊、底层生存权利、新闻的空间、司法公正。哪个问题不关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这个新闻刚爆出来后,从充斥网上的种种议论分析,有以此来论证大陆新闻从业者的生存环境,有以此来关注中国的司法公正问题,有呼吁关注中国底层劳工生存状况……如此,富士康通过一件本来很普通的名誉权官司,自愿当了社会种种情绪的发泄口。问题大到这个地步,两个小记者反而可以高枕无忧了。因为问题一大,双方谁都不可控,包括富士康这样的大公司。
  我们承认富士康这种投资者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但在社会和谐与稳定面前,GDP的贡献并不是最重要的。"晋商"的后代郭先生,应该多了解清代那些结交权贵而富可敌国的晋商们的结局。
  富士康及时"蹦极",说明再强悍骁勇的商界俊杰,也不能挟泰山以超北海,能承受一切重量,包括看似无力的舆论。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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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这个案子很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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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朔:富士康案为什么是和解,还有歉意? 

 2006年09月04日11:15 新华网
 
  和富士康的联合声明昨晚发布后,我接到很多电话,其中有不少这样的问题:你们有什么好向富士康表示歉意的?有什么外在压力吗?富士康给了你们什么好处?你们的报道有什么问题?大家都为你们呼吁,为什么你们却突然离席了?

  我知道很多朋友失望。他们希望看到整个诉讼过程——不是因为诉讼好看,而是希望从中得到更多启发,发现更多价值,从而为我们的社会发展、司法建设、新闻报道建立一
 
些标志,甚至是判例的界碑。

  此刻,朋友,我想象你就坐在我对面,我愿对着你的眼睛,简要但坦率地回答你的发问——就个人而言,我之所以选择和解,最根本性的原因是,即使官司赢了,我也不快乐。

  我在前几天接受采访时说过,我们有支持报道的确定证据,有信心胜诉。可是,即使法院判我们赢了(从司法角度赢了),我的内心是否也赢了?对《第一财经日报》这张把受尊敬和可信赖视为核心价值的报纸来说,我的内心要赢,一定要在新闻品质上赢得无懈可击。而在这一点上,正如我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过的,我们报道的最后段落显得夸张,确有瑕疵。

  对富士康的价值与局限,我有自己的看法,我亦希望“类富士康企业”在中国新的历史时期超越既有的做法。可是,如果我们以一篇有瑕疵的报道,就“大获全胜”,那么,在内心里,我说服不了自己,这不是真的胜利,对富士康也不公平。

  和解,有时候比诉讼需要更大的勇气。可是,正如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那句名言,“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我们真正想赢得的,不是一般的掌声,不是压倒对手的快感,而是通过“善良和公正”以及“专业的尊严”,得到外界真正的尊重。“没有人应当从他自己的不公中获取利益或者从他人的错误中占便宜”(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是的,我们的记者受到了伤害,但当对方意识到错误并采取措施后,我们亦当反躬自省,有更开阔的视野和胸怀。

  公开说出“瑕疵”这两个字对我并不容易,但却是内心的驱使。朋友,让我们一起冷静下来,不再在某些情绪中困扰。

  最后,让我深深地谢谢过去一段时间你的关心和支持,让我深深地谢谢帮助我们与富士康达成和解的热心人士。请相信,为了你们,我们会做得更好。(秦朔 作者为第一财经日报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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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强”上演“闹剧”,部门岂能当观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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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网 2006-09-03 09:59:23
 


亦菲

在众多主流媒体几近异口同声支持记者,驳斥“富士康”,质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舆论监督声中,“富士康诉讼记者巨额索赔案”出现戏剧性变化,将3000万元索赔降为象征性的1元,并表示撤回对两记者的财产保全措施。


人们在肯定媒体维护正义立场道义原则的同时,也提出一个尖锐问题:除了“富士康”在大陆的破天荒做法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地相关的部门如劳保部门、工会等在这场天价索赔“闹剧”中当起了优哉游哉的“观众”。


有时评认为,“富士康”有没有非法用工现象,最有发言权的是劳动保障部门。然而,劳动保障部门似乎成了隐身看客。笔者认为,这一批评不无道理。一般而言,在辖区内企业,是否存在非法用工现象,劳动保障部门是最有调查发言权的。在围绕着“富士康”是否存在着非法用工或血汗工厂的问题,只要劳保部门出面讲话,事情可能会“戛然即止”。然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至今“不点灯不摇头”,让人一头雾水。


其次是当地工会起初也默不做声。对于《第一财经日报》关于“富士康”事件的报道,苹果公司也作了专门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这段时间内富士康员工每周工作时间超出了35%,其中四分之一的员工粗略能连续工作6天。(据红网8月30日报道)本来,作为“工人娘家”的工会,本应是以维护职工权益为己任的机构,面对“富士康”起诉媒体关于非法用工盘剥工人的问题,工会假若能实事实求是地及时发出声音,此案也不至于发展到震惊全国的地步。后来,8月31日宝安区工会官员才指正“富士康”的“鸿富锦”至今未成立工会。这个指正,是想回避人们的指责,还是另有想法人们不得而知。可见,人们在质疑“富士康”的同时,对当地工会、劳保部门充当“观众”的表现也表达了相当不满。


在“富士康”诉讼案中,对于当地工会与劳动保障部门充当观众的原因,尽管未有权威部门的解释,不过,有媒体也透露一些“奥秘”。2005年美国《福布斯》杂志的最新全球富豪排名,富士康CEO、现年55岁的郭台铭以32亿美元的身价,名列第183名,首次跃升为台湾首富;2004年成为世界500强第478名;2005年在中国慈善企业排行榜的推出,“富士康”以9600万元的捐赠排名第23。这恐怕也是人们分析当地劳保部门、工会等机构对“富士康”诉记者案中选择“观众”身份沉默不言的一个视角吧!


熟悉中国大陆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心态的人们都不难了解,引进“500强”是当地官员的梦寐以求。为引进“500强”,各地都使出了浑身解数,出台一系列优惠。从经济发展角度而言,这企业越多,对地方经济发展也会越大。但是,引进“500强”并不等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自然实现。而我们的目标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办事,致力于构建社会和谐。当“500强”的某些做法与科学发展观相违、与人民利益相悖的时候,必须毫不犹豫地予以指正,不能让其泛滥。对像“富士康”那样的台资企业,即使它作为“纳税大户”或“慈善大户”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做出了贡献。但功是功,过是过,不能用功代过,用功掩过。一旦对“有功企业”的“过”网开一面,那么,会应验那句“在一个人身上失去原则,就会在千百人身上失去说服力”一样,整个态势就会出现逆转的可能。


因此,在“富士康诉讼案”中“失语”的相关部门更应扪心自问,自己是否依法履行了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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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关注“敬意”与“歉意”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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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网 2006-09-04 09:14:41
 


徐迅雷

真是不打不相识。9月3日,富士康与第一财经日报社这对“冤家”,发表了联合声明,双方达成了和解,原告宣布了撤诉。在声明里,双方先互致“尊敬”,然后就该事件给对方所造成的困扰,又互致了“歉意”。这个因“3000万天价索赔”而引起轰动的案件,自此拉直了问号,画下了句号。

早已有论者提问:我们是不是被“富士康们”忽悠了?忽悠与否,其实并不要紧,因为即使是“忽悠”,那人家走的也是合法的司法之道,你最多只能进行道德层面的谴责。亦有论者对曾经成为被告的两位记者的“软弱”表现表示遗憾,希望他们能够提起反诉,现在显然不可能了,再继续纠缠于案件本身,意义似乎也不大了。

但是,如今真的可以什么都“了结”了吗?在“敬意”与“歉意”之外,真的“什么都没有了”?不是的,请注意联合声明最后一条的后半句话:“双方同意携手合作为创建和谐社会,并增进劳工权益而努力。”这半句话很重要,因为“官司环形道”绕行一圈后回到了重要的起点,那就是“劳工权益”问题,而这个问题才真正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创建。

“劳工权益”问题,集中反映在“血汗工厂”四个字上;公众利用这次讼案,对“血汗工厂”现象表示了强烈的不满,而“血汗工厂”无论是哪一家企业、无论是何处的企业,都是必须予以坚决制止的。有关职能部门也在做这方面的努力,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在去年和今年,就先后两次曝光了“血汗工厂”。去年9月23日,就是《第一财经日报》报道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内20家“血汗工厂”进行了公开谴责;而在两个月前,6月23日的《信息时报》报道说,该部门再度对30家“血汗工厂”予以了曝光。

“血汗工厂”普遍存在严重超时加班、恶意拖欠工资、甚至雇用不满16岁的童工等违反《劳动法》的现象;而且,还不仅仅是“加班加点”,往往还有拖欠职工工资以及不交社保等等方面的问题,比如这回被曝光的广东30家企业,拖欠总额就达到了2181万多元,这样的“血汗工厂”其实还是“吸血工厂”。一个企业,不仅仅是自身的经济利益,它还有种种社会责任;只记前头、忘记后头的企业,是不会有真正的生命力的。而监管这些忘却社会责任的企业,不仅仅是媒体的责任,更是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责任。媒体和记者在监督过程中,当然要力求真实与准确,不能胡乱用力且“用力过猛”——只有“精确制导”的打击,才能达到真正的目的;而职能部门最忌成为看戏的“旁观者”。

富士康如此布“迷局”、玩“蹦极”,把官司捣鼓得像坐“过山车”,它这样折腾,或赢得了危机公关,或输掉了社会道义,得失的精妙算盘反正它自己会打,公众像网友那样愤愤地说一声“我顶你个肺”,也就罢了;但是,对于依然存在于中国大地的“血汗工厂”,仅仅骂一声“我顶你个肺”是远远不够的。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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