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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乙隆交流平台南山月沙龙『新闻旧闻』 → [转帖]法律对记者保护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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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法律对记者保护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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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法律对记者保护不力

法律对记者保护不力 这是一场不对称的战争

2006-08-30 07:41:22 来源: 南方都市报 

  被诉新闻工作者翁宝称,企业权力的扩张及法律对记者保护的无力使媒体身处困境

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因为一篇报道,因为履行自己的职责,汽车、房子、存款一夜间都被法院冻结,身处富士康天价索赔案漩涡中心的《第一财经日报》编委翁宝突然觉得站在了悬崖边上。昨日,翁宝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坦言他的内心感受以及由此事引发的思考。

采写:本报首席记者 姜英爽 记者 王吉陆


“这是一场不对称的战争”

被诉新闻工作者翁宝称,企业权力的扩张及法律对记者保护的无力使媒体身处困境

郭先生出手太狠

记者(以下简称记):刚才在看你在网上聊天的时候,你的一句话让我印象很深刻,你说自己像站在悬崖边上,为什么会有这种感觉呢?

翁宝(以下简称翁):实际上我对郭(台铭)先生此前还算是比较了解的,知道这人出手不凡吧,按照我的理解,从商一般都是和气生财,这是一种传统的理念,但他出手这么狠,(笑),置对方于死地,还是出乎我的意料的。

记:站在悬崖边上的感觉,是指危险吗?

翁:至于人身的危险,我倒是想得不多,据我的理解,郭先生是做大事业的人,他就算态度强硬,也会明着来,这我还是有信心的,但是这样的出手方式,逼得对方没有退路。

记:你指的没有退路是什么?

翁:各方面都没有退路。我必须全身心来应对这件事情,我必须面对这个标的,我要面对我未来的生活,这个官司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已经不受我的控制了,快的话半年,慢的话可能一两年,我会陷入一个非常可怕的人生的损耗当中,感觉没有任何周旋的空间,一点空间都没有。

记:你觉得这种损耗对你来说是有意义的吗?

翁沉默)现在我不知道怎么回答这个问题。实际上我希望我现在经受的只是一个个案,这个个案也能够提醒各位,注意些什么。

记:但对你个人来说,你并不希望看到这件事情的发生,即使它可能承载很多的意义。

翁:对。从任何一个同行来说,都不希望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因为它充满了各种变数。

记:就这件事情来说,你对法律的公正有足够的信心吗?

翁:要说对中国的法律失去信心,那倒没有,只不过对对方通过这种形式把我逼到绝路上,不光是对我个人的一个挑衅,实际上它对中国新闻界来说,不异于9·11事件。这是一种恐怖行为,是不对称的战争。

记:战争的两方一个是知名大企业,一方是两个普通的新闻工作者。

翁:对,它很显然明白这种不对称,这个游戏规则。这点我自己也在研究其他的一些案例,至于这些研究结果,我会在我的博客里写出来,我想我会有一些思考。

很多事情,我们掌握不了

记:从引起官司的这个稿子本身来说,你是怎么看待的呢?

翁:这个涉及到具体的司法问题,我不方便说,但是

苹果公司的调查报告已经出来了。苹果公司跟富士康是什么关系?是亲密合作的伙伴关系,在这种环境之下,苹果公司已经承认富士康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具体它的现实会是什么样子?大家只要有最基本的判断,就会明白。

记:你是王佑的直接领导,也对富士康稿件的采访写作刊发具有审核的职责,如果事先你能够预知后来它所带来的风波是这个样子,你会后悔当初报社刊发此稿的选择吗?

翁:实际上刊发这个报道的时候,我正好出差,而且我也不是最终签版的人,但是从现在来看,我没有后悔过这件事情的发生。既然已经发生了,只有去面对它。

记:你觉得你的后援力量足够强大到你有信心去面对它吗?

翁:我感谢各位同仁的支持和关心,但是说实话我现在还没有足够的信心。

记:为什么?对方力量太强大了吗?

翁:怎么说呢?现实很坚硬,我们做媒体的都知道这个困境,我们面对很多不合理的不正常的现象,但是最终我们能够影响、改变些什么,我们的能力有多大,我们自己也很明白。我们有什么?很多事情,我们掌握不了。

记:你会觉得媒体是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吗?

翁:从这件事情来讲,非常明显,我们是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

记:我想很多有良心的媒体一直都希望自己做到客观、独立去报道所有的新闻,可是有时候,一些不能控制的力量总在影响我们朝这个目标努力。

翁:对,这个是毫无疑问存在的。

企业权力的边界在哪里

记:现在资本的力量越来越大,特别作为财经媒体,可能受到的影响更大,你感受到这种来自资本的压力了吗?

翁:中国这几年,企业的权力在无限扩张,涉及政治领域、文化领域、传媒领域。大的方面,比如

房地产业,从最高决策来说,很多事情他们都没有预料到,比如国家采取

宏观调控,这里面就折射出很多问题,富士康这样的大企业,它的权力边界在哪里?当一个企业的权力扩张之后,它对社会的经济和社会相对和谐的生态,会带来怎么样的伤害?这是我们国家应该考虑的问题。但是这的确是个大的命题。企业的权力是否可以超越国家,之前我们没有考虑到这些问题的,而且它现在还在扩张,比如很典型的房地产业,我们很清楚它的权力会影响政府决策,影响整个经济生活,会影响决策人,甚至可能挟持整个金融系统,企业的权力延伸之后,尤其是非常强势的垄断企业,对当地政府对当地经济的影响,包括对我们传媒环境的影响,我们应该怎么去评估?这是个社会学命题。

记:所以从这个案子来讲,里面很多问题都值得我们去思考。比如把记者直接作为被告,而且标的为3000万这样前所未有的惊人做法到底可不可以?

翁:这些问题可能应该由我们专门的律师来发表看法,我不想去具体到这些法律的问题来讲,我不想影响到司法判决。

司法机构应尊重普通公民

记:作为记者,当这种突然的诉讼忽然到来之后,到底法律能不能公正判决,能不能保护我们媒体工作者的权利,似乎都让人感到措手不及。

翁:对,实际上它折射了很多问题,我想这些问题需要沉淀。我最近也想了很多,我们新闻部门,大家是有共识的,虽然我们媒体之间也会存在竞争,但是我们都明白,这是我们共同的时刻。在这个时候,我们没有选择。

记:我们所有的媒体同行都在关注这个案子。

翁:我们希望我们经历的这个事情,能够提醒我们的有关部门,企业权力的延伸,这个话题,会对我们未来的社会生态带来怎样的影响,这种诉讼方式对新闻从业者是否在现行法律当中有不合理的地方。

记:你在博客里写到,你感觉现行的法律对记者的保护是很无力的。

翁:对,我们现在的法律体系中,对新闻从业者的宽度或者说我们怎么创造一种环境,让大家有基本的权益,比如诉讼保全,在法律上应该是谨慎使用的一种方式,比如对有争议性的资产进行保护,但是现在,我的房子不仅是我的,而且是我和我太太共有的,还有家里还有小孩子,如果查封我的房子,这不仅是对我的人权的侵害,让我连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没有了。这些技术上的问题,是不是应该纳入考虑呢?现在这个官司暴露出很多问题,还有诉讼的流程,当然我现在还没收到正式的诉状,但是财产已经查封一个多月了,我们从司法机构尊重普通公民的角度来讲,是不是该采取更加合理的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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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案中可疑的第三方力量

2006年08月30日 10:30 南方都市报
 
  关注“富士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案”

  长平

  任何一场纠纷案中,第三方力量不可或缺,否则它就会成为当事双方弱肉强食的野蛮对决。可以说社会文明就是不断地寻找和确立第三方力量的过程,政府、媒体、法院、工会
 和其他若干社会组织都是为扮演这个角色而产生和发展的。在眼下正热炒的富士康案中,检讨一下第三方力量,会发现一些耐人寻味的东西。

  富士康案先后包括劳工案和索赔案。劳工案即指媒体揭露其工厂工人的工作条件、加班超时、最低薪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个体工人的力量和强大的资本势力相比,实在是弱小得不堪一击,所以近现代工人运动发展出若干第三方力量来维护劳工权利,比如工会组织。但在此案中,工会组织出奇地保持沉默,只有国内外几家新闻媒体充当了这一角色。

  于是,当富士康将媒体告上法庭之后,媒体成为索赔案的利益主角之一,它在劳工案中的第三方力量角色变得模糊了。在索赔案因为其标的额巨大而成为舆论焦点之后,劳工案虽然仍是其主要内容,但是也被屏蔽了不少。试想如果媒体因为怕恐吓和麻烦而寻求和解成功——事实上当事媒体已经做过这样的努力了,台湾那个同类案子也是这样收场的——劳工案将会被彻底掩盖,更不用说媒体败诉了。不用说,这正是原告发起这场官司的意图。

  就索赔案而言,最正统的第三方力量自然是法院了。令人遗憾的是,一开始法院的公正和严谨就遭到质疑:记者和编委是否应该被确立为被告?是否应该裁定对他们进行财产保全?尤其可疑的是,因为诉讼费收取制度,法院从高额索赔标的中获利更多,使得法院有可能成为积极推动立案的利益角色之一。

  就算对法院的质疑仅仅是提醒,目的是寄望其公正执法,那么我们可以试想开庭审判以后,法院会根据什么来作出判决?当事双方会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记者可能会出示采访笔记和录音,乃至请出证人。富士康方面呢?根据已知材料,除了他们自己的工资表、员工证言之外,最中立的第三方力量恐怕就是苹果公司的调查报告了。

  这多少有点讽刺意味,在媒体大量曝光富士康工厂的劳工状况,成为舆论热点之后,只有其合作伙伴苹果公司挺身而出,展开为期十个月的调查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结论。我不知道富士康是否成立工会,如果有,那么它在这个案子中的隐身也是咄咄怪事了。

  这两种第三方力量的缺位使得苹果公司的调查结论成为主角,恍若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力量。苹果公司固然有主张社会责任的传统,也有国际劳工组织的压力,但是无论如何它都是利益链中的一个环节,它的调查结论,虽然确认富士康超时加班违反《劳动法》、工人居住环境不理想等事实,但表示总体上对富士康是满意的,这单生意显然还要继续下去。这个调查结论已经遭到国际劳工组织的质疑,而我们这里的相关部门仍然沉默。

  令人忧虑的是,这些沉默并非偶然的疏忽或懒惰,而是利益逻辑的必然结果。从大的环境来说,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正是中国经济的竞争优势,有主流经济学家早就说了,提高工人的工资会削弱我们的优势,关注劳工状态正好符合国外企业和劳工组织的利益。于是,公平正义和人的生存状况面临着利益的挑战,也面临着和发展的关系协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权力可能膨胀,媒体自揭黑幕需要勇气,网络上看似热闹,现实中这样做的财经媒体其实非常孤单。

  强弱对比如此昭然,如果第三方力量变得暧昧软弱,任由当事双方赤膊对决,其结果可想而知。事实上,官司还没有开始,记者一方就已经不胜压力了。

  (作者系《南都周刊》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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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记者财产并非于法无据
2006-08-30 09:13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贵报28日和29日,都发文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被揭露报道的工厂富士康的申请,冻结被告记者财产的做法提出批评。笔者以为,这些批评是由于对法律欠缺了解所致。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是赔偿损失。因此,名誉权纠纷在原告请求赔偿损失时,也是一种有给付之诉。和其它财产纠纷一样,经原告请求和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由于进行诉讼保全时,案件未经审理完毕,法院一般只作形式审查。这里重点是原告要提供财产担保。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给被告造成损失的,原告应当给予赔偿。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点是这样规定的:“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根据这一规定,富士康有权选择只告记者或只告报社,或者将记者与报社一起告。如果富士康将记者与报社一起告,而记者又是属于报社工作人员,作品系履行职务所形成时,法院才只列报社为被告。在此类名誉权纠纷中,原告只告记者的并非首例。

    第三,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与申请保全的财产并不一定等额。现实中,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足够的担保财产,或者所了解的被告财产少于原告诉请赔偿的金额,或者原告出于其他的考虑,申请保全的财产少于诉请赔偿的金额也是常见的。

    虽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基于原告的请求并于法有据,但《第一财经日报》也可依法对有关记者提供相应支持。例如,以报社财产提供反担保,请求法院对已经冻结的被告记者财产予以解封,避免影响被告记者的生活;给记者提供法律服务的支持,帮助他们进行依法有效的应诉等。

    当然,最终的是与非,还是要看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彭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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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有恃无恐 媒体有心无力 
 
 
 作者:南都  来源: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都市报 
 
  社论

  6月中,《第一财经日报》刊发了两篇有关富士康集团的报道,认为其在深圳的工厂普遍存在工人“超时加班”的问题。7月初,富士康集团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并提出财产保全请求。法院随即查封了两人的房产、汽车和存款。此案一经披露,立刻引起媒体与学者的热烈讨论。在具体的法律程序细节之外,此案也被扩大解读为资本与媒体的对峙,对峙之中双方力量强弱悬殊,让人心惊。

  毫无疑问,企业有权保护自己的名誉,媒体也必须为其报道的真实性负责。但是,富士康集团此番维权,却让人读出了“淫威震慑”的意图:第一,富士康没有直接起诉报社,而是选择了记者与编委个人。被告者不仅经济能力与社会活动能力都明显更加弱小,而且他们是直接操作新闻报道的具体个人,对他们的威慑,可以最有效地防止类似负面报道在未来重现。第二,富士康以其强大财力为后盾,提出了财产保全的极端请求。在开庭以前,案件是非明了以前,被告人的财产已经遭到查封。不论报道是否属实,不论案件最终如何判决,恐吓新闻工作者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达成。用当事记者王佑的话讲,以后还有哪个记者敢去揭企业黑幕?虽然控诉指向的是具体的两个记者,但是受到震惊的确实是整个新闻界。

  有学者指出,法院在立案对象上存在问题,施行财产保全疑似偏袒。但是现在没有证据表明,富士康集团与法院之间有不正当的关系,只能说企业利用了法律的漏洞,有效地将财富转换为权力。富士康集团总裁郭台铭与媒体的互动,一贯有其“强烈的个人风格”,而且富士康在台湾被认为“好讼成性”,此案手法娴熟,并不意外。但是恃财傲物者,绝不只富士康一家,从财富到权力的转换,也不只发生在法律程序中。实际上,如果没有独立的监督和健全的法治,大型企业挥舞财富的魔杖,可以贿赂政客,可以收买媒体,甚至还可能把公权力变成巨商进一步敛财的工具。财富就是权力,这从来都不是秘密,但是必须防止财富权力在经济领域之外蔓延,这是现代社会的常识。

  可是,在发展中的中国,企业家被社会娇宠,一个效益良好的企业,因为对区域经济的重要作用,常常可以得到社会各界的偏袒与保护。财富权力不仅缺少有效制约,而且趋向膨胀,社会博弈能力非常强大。与之对比的,正是媒体的艰难成长与备受挤压的弱势地位。

  一方面,媒体有舆论监督的重要使命,但其报道与言论的权力始终缺少专门法律的充分保护。此次富士康案,有专家特别指出,言论立法的缺失,让记者和报社都处于被动的地位。另一方面,媒体在市场化改革中成长,需要依靠商业广告自食其力,对企业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再加上媒体整体起步较低,全行业的抵抗能力较弱,因此对广告客户妥协的事件时有发生。财富集团依靠财力直接向媒体施压,已经屡见不鲜。《第一财经日报》此番挑战全球500强企业,即使报道略有瑕疵,其勇气和责任感也应该得到支持和赞许。

  富士康事件,是财阀干涉媒体行为的升级,从收买变为恐吓,从以财力施压,变为通过公权力威慑。其中暴露了一个缺少约束的强大资本的有恃无恐,在这一有恃无恐下,资本认为媒体可以轻易地被恐吓,被操纵。这,应该不仅仅只令媒体感到尴尬和耻辱。然而,市场竞争与社会分工,要求媒体必定要成为监督力量、社会自我清洁的力量。媒体的这一特性使得它天然具有进攻性,因此必然引来被监督者的反击。可以说这职责让媒体格外脆弱。但是,监督是媒体的本职工作。所以,即使其监督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即使总是要经受来自被批评对象的压力甚至报复,即使记者被很多地方与机构列为最不受欢迎的人,媒体也仍然会坚持其监督批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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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起诉记者的策略分析

作者:出处:南方新闻网

  《第一财经日报》的记者,因为报道了富士康旗下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锦公司)非法用工的问题,被后者告上法庭,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两位记者的银行存款、股权,同时查封、扣押了他们的房产、汽车等个人财产。

  已经有不少的法律专家和学者对本案的被告是否适格、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与名誉权有关的法律方面的漏洞等方面发表了意见,这里,就鸿富锦公司选择控诉记者个人以及采取诉讼保全的策略作一分析。

  对于鸿富锦公司来说,这是一个有相当“策划水准”的策略性选择。这种选择,既有来自现实的判断,又有来自法律的考虑。从既往的经验来看,早在2004年,富士康向台北地方法院提供一千万元担保金,诉请对台湾《工商时报》一记者的个人财产进行“假扣押”,起因也与此类似。富士康老板曾说:告记者只是为了求真相,用了创新的方法,也许招数比较严厉,但打赢官司钱会捐出来的。这一次,同样的手法在大陆如法炮制,动机是一致的。那就是,另辟蹊径,不与报社为敌,直奔记者而来;不以索取赔偿为指归,而以教训“添乱”的记者为目的。

  此招在《工商时报》案中奏效。那次事件的当事人说:“因为这件事情(被富士康牵扯进诉讼)对我的家人造成很大伤害和影响”。对记者个人来说,确实起到了威慑的作用。也就是说,起诉个人,甚至把房子、车子、票子全都给你套住,比起诉报社更有打击力,对记者个人产生精神上的威吓力。作出这样的选择,对鸿富锦公司来说,是最解恨的——利用合法的途径照样玩你。正因此,在给《第一财经日报》发的律师函中,特意提醒:“贵报社并未列为被告,敬请留意”。放出了“不打主人专打狗”的信号——毕竟,有靠山有主管单位的报社不太好纠缠,对付记者个人,就容易多了。

  为什么不把报社列为被告呢?除了觉得“公对公”可能出现胶着的情况外,还有法律上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显然,将带有企业性质的报社告上法庭,被告将感受不到诸如冻结存款、查封房产的切肤之痛,不如选择具体个人目标,既绕开了法律又下了狠招,这样才出了口气。

  可见,选择起诉记者和采取诉讼保全是鸿富锦公司策略当中紧密联系的两个环节。起诉报社,目标大,难以得手;起诉记者个人,目标具体,辅之以高额的赔偿请求,随之启动对记者个人基本生存状态有抽薪之效的诉讼保全程序,构成重杀,可谓痛快淋漓。这样,就可以达到通过合法途径,“给你点颜色瞧瞧”的目的。

  显然,还有一点考虑,鸿富锦公司对自己的财力或由财力整合而来的其他力量有充足的信心,通过实力雄厚的大财团的力量,击垮记者。有一个隐而不彰的环节,按照法律规定,诉讼保全在法律实务中,一般要求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换句话来说,正常情况下,鸿富锦公司要提供3000万的担保费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才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对于本案来讲,无论它有没有交担保费用,后面隐含的信息总是让人担忧的。如果它交了,说明在强大的财力面前,一个记者的力量是何其薄弱;如果没交呢,就更容易让人联想起有中国特色的一些东西了。

  这个案件是一个不妙的开端。一方面,我们看到了强大财团的力量,看到了强力机关的呼应;另一方面,我们看到,奔跑在舆论监督第一线的记者被某种力量拿捏着。如果舆论监督者经常陷入这步田地,尽管我不愿意却也不得不相信,类似的事件,就像富士康的老板在《工商时报》案后的一语成谶,“这虽然是第一次,但绝不会是最后一次”。来源:南方都市报

  (虚拟@现实之三季稻专栏 作者系知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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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单独起诉记者用意何在

作者:杨涛

  因不满一篇有关富士康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近日,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富士康科技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台湾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提出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并已要求相关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该案是截至目前国内向记者个人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

  作出相关报道的记者王佑与王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翁宝系《第一财经日报》的员工,而王佑刊发的相关报道系职务行为。根据民法理论,职务作品的侵权行为通常应当由记者所在的单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规定:“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在国内,因为职务作品单独起诉记者的诉讼也属罕见,而3000万元高额的赔偿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更是绝无仅有。

  因此,作为拥有众多法律顾问的富士康公司并不会不知道这些道理,然而,它却选择了单独起诉记者,并以向翁宝索赔人民币1000万元、向王佑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的姿态高调起诉,而申请深圳当地的法院并将两人位于广州和上海的房产、一辆汽车和两个银行账户全部查封、冻结。很显然,这种诉讼目的并不在于要维护自身的名誉权,而是要通过诉讼来打压记者,让经费巨大和旷日持久的诉讼拖垮记者,让记者经受不了这种诉讼的成本,从而作出有利于他们的退步。

  因为,富士康公司是一个大型公司,它有巨额资金和众多的人员来进行诉讼。如果它们选择了《第一财经日报》报社作为被告,而报社也拥有众多人员和相应的经济实力,富士康公司与《第一财经日报》对簿公堂,可能占不上什么便宜。但是,起诉记者个人情形却大不相同,首先,它们提出的诉讼标的惊人,总额达到3000万,从诉讼一开始就容易在精神上给记者形成巨大压力;其次,他们以如此高额的诉讼标的起诉,就有理由申请诉讼保全,从而查封、扣押记者的所有财产,使得记者个人生活和工作极不方便,破坏他们正常的生活轨道,给记者的家人也带来压力,即使判决结果对该公司不利,公司因为有雄厚的财力,那点赔偿对它来说是无所谓的;再次,富士康公司作为一个组织,其实力远远超过个人,它们可能采取各种方式拖延诉讼,让记者个人疲于奔命,从而没有金钱与精力去应对诉讼。

  2004年,鸿海也曾因一篇报道,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请“假扣押”了台湾《工商时报》记者旷文琪的个人财产,同时向其个人索赔3000万元新台币。其行为引起了台湾地区和海外各地媒体从业人士的强烈抗议,并最终迫使该集团总裁郭台铭与台湾《工商时报》及记者达成和解。但即使如此,记者是在饱受压力之下寻求和解,而富士康公司却是居高临下,占尽优势,和解对于其来说肯定有利。

  因此,在我看来,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乃蔚的话真是一针见血——“由于记者是职务行为,列记者个人为被告就是为了打击记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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