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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公有公道,私有私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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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公有公道,私有私理

公有公道,私有私理


南方周末    2006-08-31 15:00:45

  
  □张树义
  
  道德失范、价值观失序等问题引起社会的关注。这不,受贿居然也能“整”出事来:“先贪后捐”,捐款折抵受贿款。昨日是余斌案,今天又有文建茂案,(新京报8月10日)明天可能又出个李斌或武建茂案。余斌还需要有人点拨,有此先例,文建茂则直陈“减法原则”:我用于公务开支和捐赠的款项应当从受贿款中扣除。
  现两案均已被湖南省高院撤销判决,责令重审,相信自会有公判。而民间舆情也不能不重视,因为它涉及的是公共话语、集体理性问题。新浪网曾做过一个“您如何看待湖南临湘市副市长拿受贿款扶困济贫”的调查,共有36833人参加调查,其中占66.35%的网友认为“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公务活动,没有据为己有,不构成受贿罪”,占72.11%的网友认为法庭对余斌的判决“不公平”。道德信念、价值观念如此混乱,不能不辩。
  一为“劫富济贫论”。有一种说法称受贿最终用于济贫了,因此,“总比那些受贿后买别墅包二奶暮枚嗔恕薄O啾扔谀切┚尢啊⑻岸旧菀菡撸簧偃硕杂啾蟆⑽慕缺硎境隽送楹涂砣荩梢岳斫狻5诖粤稚缁幔颐强梢院艋搅荷接⑿邸⒙薇龊赫庋穆塘趾煤海M丛孜徊蝗收摺⑽俨灰逭撸让裼谒穑欢谧呦蚍ㄖ紊缁嶂校俑患闷对蚴遣槐辉市淼模蛭凹闷丁钡那疤帷敖俑弧薄览吹模蚴鞘芑叩玫降摹欠欠ǖ摹?BR>  同时,案件明确表明,“受贿”这种认定是靠得住、可以定论的,谁敢肯定受贿就是“为了”济贫?很可能济贫只是受贿的掩饰,或害怕败露预留的后路,抑或只是暂时的转移支付。余斌就曾明确交代受贿款的三个去向:女儿去英国读书用去一部分,打牌输掉一部分,以他个人名义借出一部分。在这里,些微的“捐款”不过是他众多“受贿”的点缀。
  二为“受贿为民论”。在许多网友看来,“先贪后捐”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难怪对于受贿这种劣行,文建茂振振有词,余斌则自称问心无愧。难道为民就可以受贿吗?问题不在于你“用”之于何,而在于公权力必须“取之有道”。对于公权力如果不问取之于何,而只看用之于何,那无异于说,为了目的可以不择手段。果真公权力如此,倒霉的将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财产。公权力的运用应当目的正当,手段有道。
  三是“无社会危害论”。还有一种说法,就是将受贿的钱用于“扶贫”,并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说受贿无害可能有道理,因为受贿本就属于无受害人犯罪,行贿人与受贿人你情我愿。但说其无社会危害则难以成立。受贿案的社会危害,在多数情况下是很难用数字表述的,因为它损害的是国家政权的公信力,影响的是党和国家的形象,破坏的是公共权力运行的规则。像余斌案,其危害则是显而易见的。比如,他收受了行贿人钟希金的11.5万元贿赂后,就违规将教育局办公大楼的基建工程交由钟希金来做;又如,他违反招标程序,决定将办公楼的中央空调和电梯两项工程(总计合同价为124万元)交给由王建军代理的两家公司来做,然后收受王建军5万元贿赂。这里受损害的是公共工程的招标规则,这里公权力的运行塞进了“私货”。
  腐败与反腐败是一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事情。伴随着反腐浪潮,腐败分子先是曲不离口地“讲廉”,后是不惜血本地“买廉”,今又劫富济贫地“套廉”,如此地“前腐后继”,越来越具有欺骗性。对此,我们应提醒善良的人们:要睁大你的双眼!你纵有千条妙计,但我坚守我的一定之规。
  腐败说到底是公共权力的失范。公共权力本是为公共利益存在,如果公共权力用于谋取私人利益,这就是腐败。公共权力有公共权力运行的规则,官员不许受贿就是其基本规则,它对于社会正常运行是基本的底线要求,也可称为公共活动的“底线伦理”。如果这个底线被突破了,官德之柱腰折,公共行政之厦就会彻底坍塌,社会秩序由此将会大乱。济贫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但官员可以用你自己的钱行此高尚,却不可以动用公权力敛财以济贫,更不消说用受贿的方式来济贫。在这里,公私之间应当是泾渭分明。如果连这一底线的伦理都被破坏,高尚以何为根?社会以何为基?
  中国正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期,传统道德观念逐渐失去效力,新的道德观念尚在建设之中,我们面临着一个道德真空期,我们也就面临着道德重建的机遇。传统高度集权的体制追求“一大二公”,大公无私。市场经济则要求公私两立,公私分离。公权力有公权力的运行之道,私生活有私生活的人伦之理。二者应各行其道,各守其理。从根本意义上讲,法治社会就是一个讲道理的社会,依道理而治。因此,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建设中,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公有公道,私有私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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