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vbbs
收藏本页
联系我们
平台帮助
dvbbs

>>
搜一搜更多此类问题 
李乙隆交流平台南山月沙龙『评论杂谈』 → [转帖]引渡周正毅至港受审值得期待

您是本帖的第 2982 个阅读者
树形 打印
标题:
[转帖]引渡周正毅至港受审值得期待
本坛编辑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等级:超级版主
文章:5129
积分:8368
门派:无门无派
注册:2006-07-11
楼主
 用支付宝给本坛编辑付款或购买其商品,支付宝交易免手续费、安全、快捷! 点击这里发送电子邮件给本坛编辑

发贴心情
[转帖]引渡周正毅至港受审值得期待

引渡周正毅至港受审值得期待


    【作者:王威】


  一封以个人名义发出的《致香港立法会议员的公开信》占据了香港某报整个头版,此信由香港特区政府中央政策组非全职顾问刘梦熊写就,他呼吁“敦促香港特区政府尽快和中央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展开磋商,以争取引渡周正毅为突破口,建立两地金融市场监管对接司法合作的有效机制和运作模式”。公开信见报后第11天,即10月23日,香港廉政公署再次对周正毅发出通缉令。

 
 
  周正毅目前已被香港廉政公署“两度”通缉,但港方对其实施拘捕却有一定困难。由于香港与内地之间暂时没有移交协议,因此只有当周正毅在香港或与香港有引渡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时,廉政公署才可以实施拘捕。值得关注的是,以周正毅为例的犯罪嫌疑人,究竟该以何种方式到香港或澳门接受审查,仍然是法律和政策的空白点。刘梦熊的公开信,正是针对这个问题而发。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4条第11款的规定:“如果被指控罪犯被发现在某一缔约国而该国仅以该人为本国国民为理由不就本条所适用的犯罪将其引渡,则该国有义务在寻求引渡的缔约国提出请求时将该案提交本国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而不得有任何不应有的延误。”《公约》的这一规定,明确了缔约国在不引渡本国国民的情况下,应当遵循“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义务。周正毅的情况不能适用“引渡”概念,也不能说是“移送管辖”,而应该称为司法协作——一国之内不同地区在不同法律制度下的协作。因此,作为国际反腐败条约的积极参与者,目前来说,内地司法机关“放行”周正毅至港受审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近日在北京召开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上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腐败问题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国际合作以遏制腐败已成为现实需要和正在积极开展的行动。因“家贼”跑到国外,我们曾尝尽了鞭长莫及、仰人鼻息的无奈。对周正毅这个香港廉署通缉的头号“外逃”嫌犯,我们也要通过法律手段,早日让其归案——这不正是彰显我们坚决惩治腐败之决心的最佳机会吗?


本编辑在本论坛所发大多为转帖,转帖不代表本坛意见。本坛倡导尊重作者署名权。如难以查明作者,只能注明“作者不详”或注明稿件来源,请见谅。本坛对抄袭深恶痛绝,请大家转帖时学习本编辑做法,并且不要转帖那些声明不许转帖的。本坛特别欢迎原创。谢谢阅读和跟评!
ip地址已设置保密
2006-10-30 12:54:23

 1   1   1/1页      1    



Copyright ©www.liyilong.com
Powered By Dvbbs Version 7.1.0 S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