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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降低盗窃罪起刑点,百姓会更有安全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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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降低盗窃罪起刑点,百姓会更有安全感吗?

降低盗窃罪起刑点,百姓会更有安全感吗?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都市报】 
  社论

  日前,广东省高级法院已原则同意广州市的盗窃罪起刑点从目前的2000元降到1000元。盗窃财物达到法定金额,小偷小摸将升格为刑事犯罪。此举意在助力广州市严惩入屋盗窃。

  乱世用重典一直备受争议:其一是,它在社会伦理的层面是否足够正当;其二是它是否能够真正有效地减少犯罪,以及它是否会为社会治理带来负面影响。
 
 
此次广州盗窃罪起刑点大幅降低,自然也引起这样的争议。不过,百姓最关心的仍然是它的实际功效。起刑点降低,能够减少盗窃的发生吗?能够改善广州的治安吗?广州人可以因此更有安全感吗?

  以偷窃者的理性去思考,同样的行为面临更严重的惩罚,这意味着作案成本提高。窃贼可能会因此放弃偷盗,但是他仍然有两种选择:要么去从事一种目前看来“更划算”的犯罪活动;要么就此“从良”,开始以合法手段谋生。窃贼能否选择第二条道路,取决于他个人的意志,也取决于这种选择的现实难度——这将涉及到更广泛的社会议题。为了让窃贼弃绝第一条道路,选择第二条道路,不外乎两种方法:让第二条路更加好走,让第一条道路更加难走。

  我们当然希望,当窃贼发现偷窃的成本提高之后,愕然地发现,任何一种犯罪方式都面临着高风险、严惩罚。在警力有限的前提下,破案率很难有一个飞跃性的提高。因而,全面提高犯罪成本只有一个方法,那就是全面地使用重典。不仅盗窃罪的起刑点要降低,抢劫、诱骗等其他相关犯罪的惩罚力度也相应加大,或者保持在一个足以威慑潜在犯罪的水平之上。按照这种思路,刑罚必须全面加重才行。不过,全面重典也可能制造亡命之徒,其时社会治安是否更好,又是一个新问题……

  在这里,我们已经严重地夸大了可能会出现的连锁反应。不过,盗窃起刑点降低这一信息到底会在窃贼(以及潜在窃贼)心里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实在是一个难以评估的问题。

  另外还必须考虑到,盗窃起刑点降低也会给警方的工作带来影响。刑点降低之后,盗窃刑事犯罪的范围将会扩大(增加了偷窃1000元-2000元的那部分盗窃行为),如果威慑作用不能充分地减少盗窃行为,那么警方将不得不承担更大的破案压力。广州的治安工作原本已经非常沉重,现在新增加的工作量恐怕很难消化。在新情况下,紧张的警力应该如何分配,新增加的“小案件”会否分散破解“大案”的力量?是否将不得不减少打击街面“两抢”的警力?是否会造成由盗窃向抢劫的逆流?这些可能形成的负面影响,与增强法律威慑力的正面效果,孰轻孰重,还需要时间来检验。

  降低盗窃罪起刑点,或许可以在短时间内有效地减少盗窃行为。但是综合来讲,它对广州的长治久安能有多大贡献,现在还很难断言。在广州治安状况依旧严峻的情况下,在警方基本已经全力投入的前提下,依靠战略调配所能提高的效率是有限的;依靠局部加重犯罪惩罚所能产生的威慑也是有限的。不过,就像政府很多行动一样,降低盗窃罪起刑点,确实也可以被解读为一个信号。百姓可以从中看到一个事实,那就是广州市整顿治安的决心。这一点倒是可以让百姓稍感宽慰的:至少治安问题正在被严肃地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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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盗窃罪起刑点应为权宜之计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都市报】 
  法的精神之信力建专栏

  据报道,广州市的盗窃罪起刑点将从2000元降至1000元,这意味着原先若干仅作为治安处罚的盗窃分子将“升格”为“盗窃犯罪分子”而受到刑事处罚,考虑到许多这样的街头扒窃分子都是外地流入的无正当职业者,大多不适合缓刑或者管制的条件,因而被关进监狱的盗窃人员将大大增加。
 
 
所以,降低起刑点的一方面的有利因素是,可能因此而在一段时期内增强了对盗窃犯罪的震慑作用,并以更为强制的手段限制了一部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扒窃者的人身自由,对广州市年底治安的改善有一定正面意义;降低起刑点还有另一方面的作用,就是使那些偶尔小偷小摸的人更容易一失足即成犯罪分子,使他们人生的希望更加暗淡,更加渺茫。前一方面的作用将具体如何尚待观察,后一方面的结果则势在必然。

  我的意见并非反对现在对起刑点的提高。因为最高院授权省高院有权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002000元内自行决定,所以如果省高院作出降低起刑点的决定,是完全合乎法律规定的。我的意思是,在作出这类决定的时候,我们需要考虑的不仅是社会秩序一个因素,而且要有更多的理性,考虑社会的长远利益和人性关怀。中国社会在过去几千年的历史中长期持“治乱世,用重典”的主张,从商鞅变法开始提倡“轻罪重刑”,直至明代始提出“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量刑准则,多少算是一点进步。当今世界在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刑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更加强调人性化和轻刑化倾向,已成为世界潮流。刑法的目的不再仅限于处罚,而是重在校治,通过改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其实轻刑犯罪分子只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虽“怒其不争”,施以惩罚,而目的还是要“浪子回头”,并不是要把这些人统统“打翻在地,再踏上一万只脚”。实际上,一味强调重刑不利于对轻微犯罪的校正并重新回归社会,特别是对青少年犯罪的轻罪重判,其结果将走向我们愿望的反面,使这个社会产生更多的绝望于前途而走向犯罪的人,为未来增添更大的不安定因素。

  “严打”的要义不是“轻罪重罚”,而是有罪必罚。当今社会更需注重打击的除了街头扒窃分子以外,更重要得多的是要制止贪官污吏的横行,将贪官污吏们绳之以法。所以起刑点的提高,不仅要考虑“小偷”,更要着眼于“大盗”,否则人们可能会提出质疑:豺狼当道,安问狐狸?

  据说省高院对广州市的盗窃起刑点的提高问题已经原则上表示同意,这种提法比较含糊,也许还没有最后决定。我建议高院对“小偷”与“大盗”一并考虑,并且建议我们的法官在审理具体盗窃案件的过程中全面考察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并从有利于社会长期稳定和被告人的改造等诸方面综合考虑,除多次盗窃者外,对偶发者、初犯者从轻判处。

  降低起刑点应当只是权宜之计,“降”的时候要考虑到在适当的时候恢复到原起刑点乃至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为宽松的标准。毕竟,法律并不是越严越好。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这多少让人觉得法律原来也有温情脉脉的一面。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严刑峻法所必然带来的另一面效果:大批的人进入监狱,或者从监狱被释放出来,他们感到贫困和绝望,感到在地平线上没有他们的前途和希望。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有社会和谐,这绝不是社会之福。

  (作者系信孚教育集团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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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盗窃罪起刑点 并非必然是“重典”
来源: 南方报业  


社论批评

针对广东省高级法院日前原则同意对广州市盗窃罪的起刑点从目前的2000元降到1000元,贵报昨日社论《降低盗窃罪起刑点,百姓会更有安全感吗?》,借用“乱世用重典”的争议来作为比照。但笔者认为,盗窃罪起刑点的降低并不必然意味着“重典”。

现行的社会治安三级制裁体系把违法行为划分为犯罪行为、需劳动教养的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并以刑罚、劳教和治安处罚相应惩治之。也就是说,只有严重的违法在我国才构成“犯罪”。如果盗窃数额未达到起刑点,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将处以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并无这样的限制。如果说广州市盗窃罪的起刑点从2000元降到1000元就可称之为“重典”,那些对数额无要求的国家在用“典”上岂非比我们还要“重”得多?

当然,将原来非罪化的盗窃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至少在国内作纵向的比较,是“重典”化了。可我们深究下去仍能惊奇地发现,盗窃罪起刑点的降低不但不意味着“重典”,反而可能带来“轻刑化”的后果。比如对于盗窃数额在1000元与2000元之间的盗窃行为,按广州现行的标准,并不构成犯罪,但却不表示行为人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由于在非罪化的盗窃行为中,1000元与2000元之间的数额已经达到“最高”,因此,违法行为人极有可能被处以劳动教养,而劳动教养的期限高达1年至3年,甚至“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在刑法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却仅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考虑到有“二劳改”之称的“劳动教养”,在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上与“劳改”并无实质区别,比“拘役”、“管制”、“罚金”等刑罚还要重得多,也难怪不少违法人员都将“宁犯罪,不劳教”奉为“行规”以遵循。同时,盗窃罪名的成立还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指控以及审判机关的最后裁定,较之不受任何司法审查的劳教和治安处罚,反而可以更好地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现代刑事司法要求“罪刑相适应”,“罚不当罪”的“劳动教养”一直备受诟病。据称,劳教制度改革早已排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却始终“千呼万唤不出来”。在废除劳改仍无具体时间表的现实之下,将一些违法行为交由司法审查,不失为抵制“劳动教养”之恶的过渡性策略。毕竟,在不受司法审查的劳动教养和受司法审查的刑事处罚面前,也许后者就是一个“次优选择”。

王刚桥(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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