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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乙隆交流平台南山月沙龙『新闻旧闻』 → [推荐]用五年时间,翻了一桩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人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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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用五年时间,翻了一桩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人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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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用五年时间,翻了一桩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人命案

“女神探”聂海芬、“伪证耳目”袁连芳、检察官张飚,是浙江张氏叔侄案中的三个关键角色。前二者直接参与错案的制造,后者则耗时五年、终于推动冤案平反。


回顾这关键三人的作为可以发现:案件办理中诸多法定程序被违反,使办案人员合力将一件漏洞百出的案件轻易办成“无懈可击”;冤案的平反,则多赖于个人对法治理念的坚持,与排除种种外界干预的勇气和艰辛。


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最近著文指出,防范冤假错案要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完备的程序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制度保障。”“关键三人”的故事,或可为这段话作注。


用五年时间,翻了一桩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人命案

南方周末记者林战

案子错得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

错案为何会发生?他不说,或者至多蹦出一个字:人。

张飚用三年的时间不停地写信、“温和地提醒”浙江省检,但信件多石沉大海。

2013年5月5日,上午:在家接待北京来的最高检领导;午饭后:赶到宾馆接受媒体采访;下午五点回到家:给辽宁一所学校的孩子们回信。
这是近两个月来,63岁的新疆石河子退休检察官张飚极为普通的一天。
当了几十年检察官,因为一件案子的平反,前所未有的职业荣誉,在他退休后铺天盖地而来。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判,撤销“5·19”杀人强奸案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这对开货车的叔侄俩,被认定要为发生在2003年5月19日的少女王冬命案负责。
很快,当地政法委专为“张飚同志事迹”开了会,检察院里打出了“向张飚同志学习”的字幕。
退休的老检察官对这一切,感到不适应。
无论多远赶来,他要求所有记者都要先走组织程序;得以见到他的记者,个个又带着一肚子问号回去。
张飚刻意回避对浙江司法同行的批评,但他却会不经意突然说出一句:“我非常想总结,(错案)为什么会发生。”
所有人最想从他嘴里掏出这个问题的答案。他不说,或者至多蹦出一个字:人。
给点安慰成了“包青天”
张飚最早见到张高平是在2007年。
在石河子监狱,张高平是个“刺儿头”。狱警告诉张飚,张高平会干活,但一直不认罪。他不报告,不唱歌,不作思想汇报,甚至拒绝申请减刑。
在张飚的经验里,这些怀疑被陷害或对量刑不满的犯人,多是不懂法或需要情感宣泄,驻监检察官一般会配合狱警多做安慰工作。
出于这样的考虑,张飚决定见一见张高平。
见到检察官,“刺儿头”依旧:“我能不能不报告?”根据规定,犯人在接受驻监检察官的讯问时,应该首先报告身份、罪名和刑期。张飚默许了。
“刺儿头”陈述自己的冤情,请求寄送申诉信,说着说着就哭了。
张飚对此也习惯了。他记得,这个“刺儿头”所言有理有据,思路清晰。出于“稳定犯人情绪”的目的,这一场半个小时的谈话让他印象深刻,却并没有过多注意。
然而,张高平却如抓到一根救命稻草。据媒体报道,他写信给哥哥张高发,“我遇上包青天了!”
2004年10月,浙江省高级法院终审,张高平从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15年,侄子张辉从死刑改死缓。被告人完全不服:唯一直接证据,来自“牢头”袁连芳供述;但对他们有利的DNA比对结论——指向他们之外的第三个男子,不作为定案依据。
叔侄俩没有放弃任何申冤机会。2005年1月8日晚,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吴晶晶于回家途中被害。极少有人注意到,此案的作案手法,与王冬案高度相似,在狱中的张高平可能是唯一的例外。他马上找狱警喊冤:凶手可能是同一个。
很快,张高平被转移到了四千多公里之外的新疆石河子监狱;张辉也同期转至新疆焉耆县监狱服刑。
那条线索则被置之不理,而后来的事实证明,它原本可能让张氏叔侄提前八年重获自由。2011年11月22日,受害人王冬指甲里提取的男性DNA,与一名已被执行死刑的勾姓男子的DNA比对上。勾某正是杀害吴晶晶的凶手。
“否定自己人”的人
2007年见到张高平之前,张飚如大部分驻监检察官一样,干着琐碎而平静的工作:每个月去监狱巡查四五次,与狱警交流,提讯犯人,平时则忙于处理举报信,审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工作。
在检察院内部,相比侦查科、起诉科、反贪渎职等部门,驻监检察是个“边缘科室”。用石河子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长魏刚的话说,工作细碎得“连总结都不知道怎么写”。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规定,驻监检察官的主要工作包括监督监狱执行刑罚的各项活动、审查和起诉收监犯人再犯罪、受理犯人控告和申诉等。
前两项工作按部就班,“受理控告和申诉”却让人为难。这意味着要质疑此前已经过公、检、法三家判定的有罪结论。“自己人否定自己人”,这并不符合通常的工作规则,由驻监检察官推动的抗诉再审案件也十分罕见。
据《检察日报》报道,在石河子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的档案里,记录着几组数字:张飚为16名服刑犯人转办申诉材料,受理服刑犯人举报材料5份,依法为4名服刑犯人纠正刑期错误。
在监所,张飚待了十年,直至2011年退休。他当过6年兵,1980年2月调入石河子市检察院,做过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
张高平继续一封封向“检察长信箱”投递申诉信,并一次次询问张飚是否有消息。如此坚持不懈,引发检察官对此案的关注。
张飚将情况报告给监检科科长魏刚,两人交流后一致认为或许其中确有问题。
2008年,在张高平两地服刑五年后,石河子检察院三名驻监检察官魏刚、张飚及同事高晨,开始逐步详细研究他的“冤情”。

发现伪证耳目
由于是异地案件,三人无法查阅卷宗和各种证据材料,只能拿着判决书进行比对推论。在一间十余平方米的办公室里,三人各执一份判决书,高晨念,魏刚和张飚则讨论问题所在。
“为什么最重要的DNA鉴定会在证据中被排除?”
判决书称,“手指为相对开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与他人接触而留下DNA的可能”。
魏刚和张飚根据时间和情境推算,死者能接触到的人不超过十个,完全有条件逐一排除。即便难以排除,“什么情况下会同时在八个指甲里留下DNA物质呢?”他们甚至去计算这一可能性的概率,非常小。
张飚还想起,张高平曾向他提及一篇关于马廷新冤案的报道,与本案相似,也是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用到同室监犯的作证口供。
2008年3月,被控制造下灭门惨案的马廷新无罪释放,随后的报道中提到了一个作伪证的牢头狱霸名字——袁连芳。张高平被震动:当初指证自己有罪的同监犯,也叫袁连芳。
会不会是同一个人?在马廷新被平反时,袁连芳的供词已被证伪。如果确系同一人,意味着“二张案”的证据链可能也存在问题。
这一发现让三人找到了切入点。但那个从一开始就盘旋脑际的疑惑又随之而来:这可是堂堂一个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啊!
他们又重新仔细梳理了一遍判决书列出的26条证据:每一条的证明力有多强,每一条证据是否需要其他证据支持,需不需要重新取证。结果发现,仅有一条是直接证据,即“牢头”袁连芳的供词。
虽然对质疑判决“缺乏自信”,魏刚和张飚仍然向分管副检察长作了汇报,“缠了一上午”,并争取到了宝贵支持。
2008年12月31日,魏刚和张飚在石河子监狱三监区提审了张高平,四个多小时充分而详细的问讯,增强了他们对疑点的判断。
随后,张飚从户籍信息系统中查到,符合“杭州籍”、“男性”、“有犯罪记录”的“袁连芳”仅有一人;杭州中院给张飚的一份刑事裁定书称,袁连芳曾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张飚又向河南检方发协查函,马廷新从一大堆头像中一眼就认出袁连芳,“他烧成了灰我都认得”。
结果不出所料,但张飚和同事们还是感到震惊:唯一的直接证据,居然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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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和”但不懈的“提醒”
接下来的工作,主动权已不在新疆检察官们的手中。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检察相关法规,驻监检察官如果在受理申诉中发现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需要立案复查的,应当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正常程序下,控申部门复查后认为应该提出抗诉的,再移交至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再报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这是一个极为繁琐的程序。在实践中,检察部门往往以法院能否改判作为是否启动抗诉程序的前提,这显然又增加了错案纠正的难度。
考虑到异地案件及留有情面的原因,魏刚和张飚等人反复权衡,还是决定以最温和的方式“提醒”浙江方面自查问题,而不是“指手画脚”。
张飚给浙江省检和浙江省高法分别寄送申诉信和案情疑点材料,前前后后寄了五次。
先寄平信,没有回音;再寄内部机要信件,仍然无果。张飚急了,找到签收人的电话打过去,第一次问是否收到,第二次问处理情况,对方却似有多管闲事之意。旁边的魏刚看到张飚满脸通红,抢过电话,听到对方说:“我们不可能办错案。”
后来张飚了解到,浙江省高检在调阅卷宗时,浙江省高法已先行拿走。2012年2月27日,浙江高法决定对此案立案复查。
搁了数年的申诉,因何启动?无法证实是否巧合:2011年11月21日,上海《东方早报》对此案进行报道,翌日,杭州市公安局重新进行DNA比对。《东方早报》报道的标题直截了当:《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
而接近此案的人士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浙江政法系统近年来建立案件评查制度,每年会评查部分持续上访申诉的重点案件,2011年即成立专案组核查此案。
此前,律师朱明勇曾前往浙江高院,发现电脑系统中查无这起申诉案件。这意味着,几年里无论是张高平寄出的信,还是张飚的公函,几乎都曾石沉大海。
在张高平家属走投无路之时,经张飚建议,他们找到了曾为马廷新洗刷冤屈的律师朱明勇,后者答应免费代理申诉案。这是恪守职权边界的检察官以个人身份,做的另一件分外事。
2011年底,张飚终于接到了浙江省高检控申科主动打来的电话。对方告诉张飚:信已收到,已将材料移交省高法进行立案审查。
有别于他所发出的各种公函,这封信是他在2010年,以个人的名义写给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的。
在三年不懈的写信和追问之后,此时,他已退休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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绞尽脑汁办了一件“无懈可击”的错案

预审员聂海芬:“女神探”冤不冤

南方周末记者林战

“既要查找证明证据打击犯罪,又要查找反证以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但往往以打击犯罪为出发点。”

作为预审员的聂海芬,成了“神探”;预审作为刑事侦查的第一道屏障,不幸失守。

7年前,侦破张氏叔侄杀人案的巨大光环,照亮了“女神探”聂海芬,现在却让她在聚光灯下无处可躲。

2006年3月3日,时任杭州市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接过勋章和证书,成为1960年以来惟一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的女民警。

《杭州日报》当时的报道描述:若非是置身颁奖现场,记者很难相信,这个有着一双亲切笑眼、一对甜美酒窝的窈窕女性,就是传说中那个专与死囚对话的现代女“提刑官”。

报道说,这位女预审员在近五年里,牵头主办重特大案件350余起,准确率达到100%,经她审核把关的重特大恶性案件,移送起诉后无一起冤假错案。

2006年4月13日,中央电视台第12频道《第一线》栏目推出“浙江神探”系列报道之“无懈可击聂海芬”,她所办理的诸多案件,只选了张氏叔侄杀人案。

偏偏这最得意的案子,成了冤假错案的典型。

正是聂海芬的预审结论,推动张氏叔侄杀人案错案办结,随后经公诉、审判两个环节“错上加错”,最终偷走了叔侄俩十年光阴。

对于“女预审员问题”,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徐定安称,“不管哪个环节、哪个人有问题,都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神”推测:只往有罪方向

2003年5月19日,安徽少女王冬被发现赤裸陈尸于杭州市杭州区留下镇一条水沟内,18日晚搭载被害人的老乡、货车司机张辉、张高平侄叔俩,被认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根据上述央视节目,因为两个嫌疑人的口供一再反复,案发地西湖公安分局请求聂海芬“出马支援”。

“在这个案子之前聂海芬已经很有名,能力确实很强。”曾与聂海芬一起学习过的一位杭州资深警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她受聘担任杭州市警校兼职教官,自编教材,向新人“毫无保留”传授自己二十多年的预审经验。

聂海芬出生于1965年9月,1986年参加工作后很快成为预审骨干,是浙江省“刑侦行家”。她担任队长的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六大队,负责主办全市公安机关市级管辖杀人、抢劫、爆炸、投毒等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的预审办案工作。

“女神探”介入前,俩嫌疑人已交代了叔叔协助侄子强奸受害人并抛尸的“犯罪事实”。问题是,事实真相还要依靠证据说话,但恰恰是现场取证陷入了困境。

摆在聂海芬面前的,是一起只有口供,没有任何物证的案件。在节目中,聂海芬坦言,当时既没有在被害人身上发现精斑等痕迹,也没有在车上找到任何物证,受害人指甲里留下的男性DNA,经鉴定与俩嫌疑人无关。

聂海芬决定先查证有没有第三个嫌疑人。在她的指导下,侦查员先后三次去安徽,试图找出被害人DNA鉴定中的另一名男子,结果一无所获。

于是,她“只剩下一种选择”——查证张辉、张高平的犯罪嫌疑是否属实。

她的招数是:抓关键细节,把细节串起来去思考;然后通过调查去固定或者判断细节的对错。细节何来?完全就是张氏叔侄的供述。

办案民警吴伟说,要把每个细节像电影的慢动作一样,一个一个固定下来,如果形成一致的共同动作,“那么这就非常客观地反映当时的情况”。

张氏叔侄供称作案抛尸时听到水流声,但当地群众说,我们这条沟里平时没有水啊。聂海芬就带着侦查人员去调阅水文数据,看有没有下过雨,形成水流量,能让犯罪嫌疑人在抛尸时听到水声。

嫌疑人称强奸了受害人,但尸检没有任何残留物。聂海芬跟刑侦人员就去请教法医,法医分析说有可能啊,比如经一夜的水冲过以后,把被害人体内强奸的痕迹冲掉了。

聂海芬还做了多次侦查实验,比如找了辆货车从安徽开到案发地。

经过聂海芬及侦查人员的艰苦努力,基于口供形成的“客观事实”就这样拼贴而成,“她的时间都是精确到秒的,距离是精确到米的”,最终在参与办案的民警吴伟眼里:“无懈可击”。

“女神探”的一系列动作,让办案民警们佩服不已。然而,几乎所有的推论,现在看来基本上都经不起推敲。比如,受害人尸体未有被强奸的遗留物,是可能被水冲走,但也有可能根本没被强奸。

浙江省一位公安系统人士说,预审工作包括查明案件事实和判断有罪无罪两项主要职能,“既要查找证明证据打击犯罪,又要查找反证以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但往往以打击犯罪为出发点。”

聂海芬的问题是,只顾查实,忽略证伪。所有的方法,都是冲着证明嫌疑人有罪供述的合理性而去,“其实就是有罪推定”。

预审员:缺失的审查

此次浙江高法翻案,判决书认为不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尤其以比对上DNA的勾某某嫌疑最大。

遗憾的是,勾某某2005年犯下一起强奸(未遂)杀人案,作案手段与王冬案非常相似,该案审核人正好也是聂海芬,但在之前的审讯中她“未曾发现勾某某具有作案嫌疑”。

此前的DNA鉴定结论,虽已明确指向与张氏叔侄无关,但仅凭有罪供述,他们依旧被认定有重大犯罪嫌疑。

而最新的判决书中,最让人惊讶的是,当事人的有罪供述,系侦查过程中警方使用“牢头狱霸”袁连芳迫使诱逼作出。

而“神探”聂海芬用以推理串连的各种细节,均基于两位嫌疑人的供述;然后,她想方设法加以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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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酷的是,这些供述是当事人被迫捏造的。浙江高法的判决书确认,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合法,本案“不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情况”。

聂海芬是否对可能存在的非法取证完全不知情?在央视节目中,她说,“处于惊魂未定的状态下,经过突审,开口了,两个人都讲了。”

错误从侦查的一开始就铸就,而作为预审员,聂海芬本有可能也有责任发现并予以纠正。

与国外的预备性审理不同,预审在中国存在于公安机关内部,在1979年刑诉法和侦查、拘留等并列写入公安机关职能;1996年刑诉法修订时明确,“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2013年开始施行的新刑诉法,这条规定原封不动。

自1996刑诉法第一次大修之后,公安机关开始推行“侦审合一”,聂海芬所带的预审大队,就隶属于刑侦支队。但无论分合,预审存在于侦查程序中,但有别于侦查且责任重大。在“侦审合一”后,对办案警察的要求是:既能侦查,又会预审。

1979年公安部制定的《预审工作规则》称,预审人员的职责是,查明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查明犯罪情节的轻重,正确地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检验核实侦查所获的罪证材料是否确凿,“保证不放纵敌人,不冤枉好人”。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徐定安的说法,预审承担的是破案后、移送起诉前对相关证据材料审核把关并形成诉讼卷宗的职能。

按照规则,预审人员对被捕的嫌疑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必须进行审讯,“对证人所陈述的事实,应当问明来源和根据”;对嫌疑人的申诉和嫌疑人提出的反证,都要认真查对处理。预审员在发现不应该逮捕的时候,还应立即报告领导人予以释放。

广州《羊城晚报》记者曾拿出聂海芬照片给张氏叔侄看,二人均很确定地表示,“没见过”。记者追问有无被女警官提审过,二人均坚决否认,叔叔说“从头到尾都没有女人审过我”,而侄子说,只有在提取DNA鉴定时,“一个女警员来给我取了指甲、毛发”。

南方周末记者在本案的案卷记录和一线侦查材料中,也没有找到聂海芬的名字。

在此案中,预审的一些禁止性规定,也没得到执行。最明显的莫过于,禁止刑讯逼供,而像袁连芳这类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的特殊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证人”。

作为预审员的聂海芬,成了“神探”。预审作为刑事侦查的第一道屏障,则不幸失守。

不过,在杭州的公安系统,不少人对聂海芬报以同情和肯定态度。有人就提到,她现在的职务还是大队长,依然在一线工作。

2011年7月,在浙江省广播电台的《我是党代表》节目中,这位现代“女提刑官”再次登场。节目举的两个案子,都是讲述她如何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使其认罪伏法。

“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在节目中,她再次道出自己的座右铭。

但对于一个预审员来说,这句话作为座右铭是否合适?在5月6日《人民法院报》所载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的文章中恰好对这句话有所论述:“我们的观念中常有‘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认识,但要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让无辜者获得保护,那就有可能会‘放过’一些坏人,这种制度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各方面都要有心理准备,这也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必须要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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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头”袁连芳:作伪证为什么

南方周末特约撰稿邵世伟


编者按

曾经的牢头狱霸、“狱侦耳目”袁连芳,如今被恐惧、怨恨、孤独以及中风囚困于一间10平方米的出租房里。

10年前,他参与制造冤案所构陷的马廷新、张辉、张高平已经走出了牢房,沉冤得雪;而袁连芳却注定要以一种囚徒的生存感觉度过余生。

他对自己过往作为的唯一解释是:“谁不想早点出去,只要有机会,就会拼命抓住表现。”

他追问:“是谁说的?不可能有人说。”眼神流露出被人出卖后的愤怒。

他手机最近通话记录中,出现最多的,是一个名叫“方警长”的人。

“牢房”

“我现在就是在这间屋子里坐牢等死。”

51岁的袁连芳像一尊衰老、昏暗的雕塑,几无活动,脸上罕有任何表情。一个人在家的时候,他总穿着一条断了松紧带的内裤,半倚在床上盯着29寸旧康佳电视,从早到晚。

昔日“牢头”的“退休生活”如今隐藏在胜利河美食街一个逼仄的出租房里。附近多是农民的自建房,屋主们见缝插针在楼房间的空地上建了一排排彩钢房用以出租。袁连芳已经在这样的出租房里住了两年了。8米长的彩钢房被隔成了4间屋子,4栋不足10层的小楼如同高墙般把它们包围在当中。通向外面那个热闹世界的是条一米多宽的过道,一扇总也关不上的大铁门守在这条路的尽头。

袁连芳的家不足10平米,门边靠墙的一张双人床占据了屋内的大半空间。床上铺着露出了棉絮的薄被。床边的一张简易木板餐桌上摆着一堆油腻腻的碗筷。餐桌边的冰箱上堆放着几十包35块钱一包的利群香烟。袁连芳每天要抽至少两包烟,“都是朋友送的”。

床脚电视柜上那台影像模糊的电视机,是袁连芳老年生活的主要陪伴。电视柜的二层橱柜里放着袁连芳每天要吃的药片,中风后遗症、关节炎、高血压缠身的袁连芳每天至少要吃下20粒药片。

电视柜的上方的墙上是一张50cm×70cm大小的照片,里面是6年前的袁连芳,身材匀称,眼睛炯炯有神,嘴角带着一丝不经意的笑。

小屋虽然逼仄,但地板被擦得一尘不染,白瓷砖隐隐闪着微光。但即便如此,屋内还是弥漫着一股饭菜的馊味和脏衣物堆积产生的酸臭。吃饭时,几只小虫偶尔会在桌上爬过。袁连芳用手碾死它们,在裤子上擦擦,接着吃饭。

“以前我的生活很仔细,不像现在。”袁连芳说。

以前的生活?是坐牢以前还是中风以前?我问他。袁连芳低头不语。

2011年的一场中风改变了袁连芳的生活,为治病他卖掉家产搬进现在的出租屋中。袁连芳家的门上写着“孤套”两个字,意思是独立套间。但他不这么想,“孤是孤独的孤”。

每天中午12点,袁连芳会和胜利河食街一起醒来。那时,此起彼伏的高音喇叭开始叫卖。彩钢房隔音差,袁连芳会在震耳的叫喊中从床上坐起。一路扶着冰箱、门框、灶台蹒跚地走进厕所洗漱。

下午2点,阳光开始照进小屋,“到放风时间了”。“放风”,是袁连芳愿意提起的和记忆有关的不多的几个词之一。当然现在放风不用出屋子了,只是坐到门边,让太阳晒他的后脑勺。

“我现在就是在这间屋子里坐牢等死。”袁连芳的脸躲在阴影里。他的语速缓慢,话语中夹杂着痰的声音,每说几句话便要用一块既擦桌子也擦地的抹布来擦擦嘴角的口水。从某种意义上,如他所说,他现在的生活,只是昔日狱中岁月的变奏和延续。

10年前,3公里外的拱墅区看守所,袁连芳的一天开始于早上5点,他和同屋的14个犯人在一间三十平米的监舍中睁开双眼,15分钟的洗漱后坐在监房等待早饭。吃得最多的是稀粥和馒头,但管教们对袁连芳格外照顾,“会给我些咸菜”。

吃过早饭,看守所里的袁连芳便要开始劳动了。那时的放风时间是下午5点,袁连芳会走到监舍外,伸开双臂,晒着太阳。放风后会有半个小时的学习时间,内容是看《新闻联播》。然后便熬过夜晚,等待入眠。

一个月的某一两个下午,袁连芳会接到“麻友”的电话,去打一整宿1块钱1局的麻将。“那是麻将馆里实在凑不上手了。”袁连芳常去的一家名叫建平麻将馆的老板说。

看电视,是袁连芳的主要生活,他能从晚7点一直看到第二天早上6点。这期间,外面的闹市上会传来酒杯相撞的脆响,打架斗殴的怒骂,车辆堵塞的鸣笛,但对于袁连芳来说,这些声音都是不存在的。

袁连芳的“自由”生活仿佛是看守所岁月的重现,机械而单调,在走出看守所后,他又走进了“胜利河监狱”。只是这次樊笼是由他自己搭建的,阻隔在外面的是冤案受害者们对他无尽的仇恨。“化成灰我都认得他。”被袁连芳逼迫供述“罪行”的马廷新说。

“外面发生什么和我没有关系,现在也没有人理我了。我曾经帮过的那些人,都不管我了。没什么好怨的,路是自己走的,没有希望,没有过去。”4月26日深夜12点,袁连芳看着墙上自己年轻时的照片对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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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

“是谁,是谁说的?不可能有人说。”

“过去的事我不想回忆,也想不起来。”袁连芳不停地重复着这句话。

2001年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袁连芳被刑事拘留,并在随后被判刑6年。从2001年1月13日被刑拘,到200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袁连芳一直是在拱墅区看守所度过的这44个月时间。

“3年以上刑期的人留所服刑,只有一种可能,就是留作耳目。”杭州市检方人士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分析,袁连芳的刑期是6年,留在拱墅区看守所服刑,必然是以“狱侦耳目”的形式留所。成为“狱侦耳目”的袁连芳,通过殴打虐待以及提供证词,至少协助制造了马廷新案和张辉、张高平案两起冤案。

和普通的犯人不同,袁连芳涉猎广泛,能对国际、国内形势发表长篇大论。在亲戚朋友的口中,袁连芳更是“能从天上说到地下”。在与我吃饭时,袁连芳曾发表了对于中国在非洲政策的长达5分钟的见解,并最后总结“还得毛主席把世界管起来”。

这些“与众不同”使得袁连芳成了“狱侦耳目”的最佳人选。2001年5月,法院判决之后,袁连芳表示愿意以“线人”的身份留所服刑,在亲友的疏通下他最终获准留所。

“谁不想早点出去,只要有机会,就会拼命抓住表现。”袁连芳这样解释自己当年在看守所里的表现。

看守所岁月显然成了袁连芳回忆的“禁区”。我初次登门时,袁连芳显得暴躁易怒,他用手指着“不速之客”,以自己所能达到的最快语速重复着“出去、出去”这两个字。在把水果和香烟扔出门外后,“咣”的一声,袁连芳摔上了门。

次日,袁连芳晒太阳时,我索性坐在了他家门边。这次,门关不上了,但他仍然对牢头经历三缄其口。“没什么好说的,我记不住了。”他用粗重的喘息表达着自己的不满,盯着电视一言不发。

直到和他的第三次见面,袁连芳才开始不抗拒交流。

“我是因为关节炎才留在看守所的。”袁连芳所描绘的看守所生活,温馨和睦得像是寄宿幼儿园一般。卫生是排班轮流打扫,床位依照先来后到安排,每隔一段时间大家还会换床。“我们和和睦睦,有问题从不动手,都是讲道理。实在不行,就告诉管教解决。”

但面访袁连芳之前,我已经知道,他首次“执行任务”,是其进入看守所2年之后,地点为河南鹤壁,协助侦破马廷新案。媒体对此也报道颇多,袁连芳看到过么?

2003年2月2日,袁连芳进入鹤壁看守所1号监室,并迅速成为“号长”。两天后,被怀疑制造了灭门血案的“工作对象”马廷新进入监室。

“从看守所出来去外地,可能吗?”尽管杭州市拱墅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2003年4月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记录了袁连芳的鹤壁之行,但他仍矢口否认自己去过那里。

“但警方的记录说你去过鹤壁。”我问他。

他呆滞的身体迅速转了过来,反复追问记者:“是谁,是谁说的?不可能有人说。”眼神流露出发觉被人出卖后的愤怒。

马廷新后来回忆,入监后袁连芳便为他写好供述词,“让我背,背不出来不准睡觉、吃饭。”在警方和“号长”袁连芳的双重努力下,23天后马廷新写出了长达5页的《主动坦白交代材料自首书》,承认了“犯罪事实”,完成任务的袁连芳也随后于4月8日离开鹤壁。

回到杭州一个月后,袁连芳接到了新的任务。在他的殴打和“指导”下,被怀疑涉及强奸杀人案的张辉写下了交待材料,供述了“犯罪事实”。随后在袁连芳作出证词的情况下,杭州中院一审判决张辉死刑。

当我问及张辉案时,袁连芳陷入了相比马廷新一事更长久的沉默:“是他(张辉案)自己说的。”

在至少两次“出色”完成任务后,袁连芳获得了总计28个月的减刑。2003年8月最后一次减刑中,杭州中院裁定称: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完成任务成绩显著,故予以减刑10个月。

2008年,在河南省高院的裁定下,马廷新一审无罪判决生效,入狱5年多的马廷新“沉冤昭雪”。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院撤销一起强奸杀人案原审判决,宣告货车司机张高平、张辉叔侄无罪。

当我向袁连芳陈述这些受害者的境遇后,当年的“狱侦耳目”嘴角抽动了几下,他深深地吸了口烟,嘴巴张合两下:

“今天可以了,我不想说了。你出去吧。”然后转过身,重新变成一座石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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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那时候觉得自己很厉害,未来一片大好。”

4月24日晚,袁连芳让我在他家留宿。已近零点,他仍迷恋于谍战剧。他突然喃喃自语:“我很想说当年的事情,但现在不能说。”

现在能说的有哪些呢?我问他。

袁连芳的记忆被他的人生撕扯得四分五裂,像气泡般残存在脑海中。他只愿意记起那些五彩斑斓的。

当这些光辉过往被唤醒时,袁连芳整个人像是被充了电一般,表情、动作、语言所有的功能都恢复正常,也不再有回忆狱中往事时的思考和斟酌。

袁连芳的第一份工作是杭州武林浴室公司的锅炉工。但和他后来的风光相比,这份工作显然不很起眼,只有断了半截的左手小指作为那段经历的记录。“当锅炉工时手套被机器卷进去了”,其余的,“都不记得了”。

袁连芳记忆中最五彩斑斓的部分,是自称在粮油厂当厂长助理和工贸公司副总的岁月。在这间十平方米的出租房里,他和记者谈起最多的,便是当年呼朋引伴出入的各类豪华菜馆。

但如今大多数的回忆,却只能靠电视来唤起。“昆明,我去过的。”这时电视里在放昆明的宣传片。

“昆明,我有过的。”每当汽车广告出现在电视画面中时袁连芳总要这样说。

在袁连芳的幸福记忆中,那辆2.8升排量、三厢的昆明轿车占据着重要部分。在1990年代初,这样一辆轿车要花费四十余万元。皇冠车也给袁连芳挣足了面子,“跟在我身后的朋友更多了”。

对于自己第一次失败的婚姻,袁连芳已经“不记得了”。在回顾“家庭”这个词时,他最先想到的是“老婆”“小莫”(两人当年并未结婚)。在2001年入狱前,袁连芳和“小莫”一同生活了近10年。

“小莫”的工作是在湖墅南路的市场经营电子器材,其中主要是各类光盘,有空的时候袁连芳会叫上朋友一起到市场里帮着“老婆”叫卖。

2001年,因为贩卖色情光盘,袁连芳和女友“小莫”被刑事拘留,并均被判刑6年。袁连芳觉得,五彩缤纷的生活就是这时被戳破的。皇冠车没了,副总的称呼变成了监狱号码,“老婆”也自此断绝了联系。

2006年走出拱墅区看守所后袁连芳请朋友帮自己在西湖边照了一张相,44岁的他穿着新买的阿迪球衣和牛仔裤,头发梳得一丝不乱,交叉双腿自在地看着镜头。

“那时候觉得自己很厉害,未来一片大好。”

如今,这张被放大成50cm×70cm的照片成了房间里唯一的装饰品。照片上写着一行英文——perpetually,意思是永恒地、持久地。“朋友说是祝我永远这么有精神”。

“本事”

每次上出租车前,他都要警惕地环顾左右,看是否有人跟踪自己。

电视机,是现在袁连芳生活的中心。他甚至背下了所有电视台的节目播出表,一天中各个时刻他都有不同的节目选择。

下午1点到5点,大部分节目时间被医药广告所占据。当电视里播放治疗高血压、中风的广告时,袁连芳会放下遥控器,看着屏幕里闪烁着的模糊的“希望”。

2011年2月7日,正打麻将的袁连芳突然变得动作缓慢,说话也含糊不清。几个牌友把他送到了医院,病历上写着:中风及语言障碍。

现在,袁连芳每月都必须到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取三十多盒治疗中风后遗症、高血压、关节炎等各种病症的药物。断药的后果是行动困难、语言障碍,甚至有可能脑血栓、二次中风、瘫痪。

晚上12点,袁连芳拨到中央8,开始看一部名为《好歹一家人》的电视剧。他很中意电视剧讲述家庭琐事与温馨。袁连芳看完7集连播后,天便亮了。

搬到出租屋后,袁连芳和多数家人、朋友都断绝了来往,也很少有人再来看他。父母相继离世后,他与家人也疏离了,“他们都不知道我住在哪儿”。

2013年4月底,因为房租没有着落,袁连芳只能再去求助朋友。从4月23日开始连续三天下午,袁连芳都拄着拐杖蹒跚地走出家门打车去找朋友借钱。但一番寒暄后,袁连芳却说不出借钱的话,“怕丢了这个朋友”。

牢狱生活,并未让袁连芳成为一个自律的人。4月22日到25日,我和袁连芳轮流为对方做饭。袁连芳常做的有两道菜:腌黄瓜和蒸肉馅。每道菜都放多了盐,“这样能多吃几天”。他喜欢喝酒,喜欢肥肉。而这,都是医生格外叮嘱他少碰的。

袁连芳生活在恐惧里。一系列他参与其中的冤案曝光后,网上随处可见“大家一起人肉牢头狱霸袁连芳”的帖子。袁连芳知道这些。每次上出租车前,他都要警惕地环顾左右,确定没有其他人跟上自己后才安心地坐进车内。

袁连芳总是说,出狱后再没有公安、检察院的人找过自己,但在他手机最近通话记录中,除了建平、小米等朋友的号码,出现最多的是一个名叫“方警长”的人。

有一天我们都喝了些酒,夜深后,袁连芳坐在床边看电视,我则躺在他的床上。一阵风从窗外吹进来,袁连芳回过身,轻轻为我盖上了外衣,过了一会儿,又扯过被子盖在上面。在那一刻,他并不像那个我所知道的、殴打并逼迫张氏叔侄作出有罪口供的人。

电视里在放《悬崖》,特务科长高彬说:“我们这个行当里,说谎是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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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追责:谁来担责

南方周末记者林战


集体决定的、领导批准的、上级干预的,能否问责?

如查实刑讯逼供,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距离浙江省对外宣布全面调查张氏叔侄错案,已一个月有余。

2013年4月10日,浙江省委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朱巧湘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称,浙江政法委已成立调查组,对该案原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各部门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此前,朱巧湘回应媒体称,此次调查行动“并不只针对聂海芬一人”,并将根据调查情况,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按照浙江省政法委“全面调查”的说法,除杭州市公安局预审员聂海芬外,包括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副局长朱宝良、杭州市检察院检察官赵琳洁、浙江省高法主审法官汪鑫奎等直接参与该案原办理过程的公检法人员,或卷入调查。

此前,在该案再审调查时,仅杭州市区(西湖区)两级公安部门就有超过十人接受过问讯。

错案追究问责,虽无专门法律,但基本刑事法律和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均对司法人员过失或犯罪有约束;最高检和最高法于1998年分别出台了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错案责任追究(试行)条例,最高检于2007年颁发错案责任追究条例。

在地方层面,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大修之后,许多省份集中出台了包括公检法三家的错案责任追究条例。

何时启动问责?追究错案责任的时间没有统一规定,最高检和最高法曾经制定的错案追责(试行)条例及其他省市条例,一般为“自错案确认之日起两个月内,追究责任人的错案责任”。如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以延长一个月。

怎样算错案?公安人员错拘,检察官的错批捕、错诉,法官的错判,简而言之,涉及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的,都是标准。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张氏叔侄案再审启动后,对于适用什么原则和法条予以“平反”又产生了分歧。由于牵涉责任认定以及取证困难,有观点认为应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改判即可。

知情人士透露,浙江省政法委牵头开过几次协调会,最后达成协议:态度坚决地“平反”,“不留尾巴”。浙江省高法一名副院长也向辩护律师捎话:该怎么提,就怎么提,不要有负担。

对这起错案的处理方式,很可能影响之后的责任认定,尤其是刑讯逼供。在原一、二审时,两个被告人均明确表示警方有刑讯逼供行为。不过,据参与再审的内部人士透露,再审调查阶段被检方询问时,当年的办案警察,全部予以否认。

除非出现严重后果,刑讯逼供被追责的并不多,既有太普遍的原因,也有取证难的现实。张氏叔侄案再审的判决书,最后没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作出明确认定,但指出侦查机关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合法,“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集证据的情形”。

哪些人会被问责?在已公布的错案责任追究条例中,基本采取“责任自负”、“承办人负责”、“谁主张,谁负责”的追责原则。这种情况,考虑到了在司法实践尤其在死刑等重大案件侦查审理中,出现的“集体决定”情况,如审判中常发生“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情形。在河南赵作海案中,对曾经干预此案导致错误的政法委官员如何追责,曾是舆论焦点。

有的地方法规极为详细,海南省《公、检、法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规定:承办人如实汇报情况,并提出正确意见而不被采纳造成错案,或者合议庭、办案组织决定造成错案的,由“合议庭或者办案组织中坚持错误意见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关于批准人的责任认定,上述条例认为“对于承办人或者承办机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事实,造成批准人或者批准机关错误的,由承办人或者承办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接近调查组的人士透露,涉及张氏叔侄案原办理程序相关的杭州市中院、杭州市检察院公诉处等相关部门人员,或被追责。

熟悉案情的阮方民、张兆松等学者,均强调对聂海芬等人的责任认定应该合理有据,以避免在一个冤案已被纠正后又出现惩治失衡的悲剧。

公众最担心的还包括:会不会不了了之,或者抓几个替罪羊了事?有前车之鉴。在佘祥林案平反时,大量警察被调查,其中一名警察自杀身亡,留下“我冤枉”的遗言。

实际上,防止有责任的领导被纵容,最好的办法是,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对追究错案责任工作实施监督,进行询问或质询,及启动撤职或罢免程序。在实践中,人大极少行使这一职权。

追责到什么程度?简单说来,可以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问怎样的责,往往与相关办案人员犯错是否故意及造成的后果相关。

在张氏叔侄案中,证据严重缺乏,程序的多处违法,却层层闯关,造成错案。问题是,这些有多大程度上属于“个人素质”或者“执法理念”问题?

最后是,问责是否公开?还是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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