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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城管权力受约束监督权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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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城管权力受约束监督权才有保障

肖擎:城管权力受约束监督权才有保障
  作者:肖擎

  4月26日,参加“和谐城管论坛”的执法局长及代表在山东聊城承诺其所在机构将“树立亲民理念,坚持文明执法,构建和谐城管”。这一承诺,是对前几天南京两位市民被城管队员围殴的直接回应。两位南京市民因对城管执法过程口头表示不满而被殴打至骨折、大便失禁,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反应。

  类似事件并非常态,也不代表城管队伍的普遍情况。但普通公民基于良知或利益的表达和监督,结果却付出惨重的代价和高昂的成本,在我们的社会却时有发生。

  广东韶关东岗岭西河新村旧危公房改造工程拆迁深陷纠葛,村民拍摄光碟记录冲突,一度被刑拘,逃离家乡至今流落在外;郴州巨贪曾锦春受审,有媒体报道他曾10万元悬赏举报人黄元勋的人头,另一名举报者王文汉到现在都不敢回家;阜阳“白宫”的举报人李国福“蹊跷”自杀,他的家人曾被威胁,因精神出现问题被送进精神病院。

  不论是发表评价的市民,还是流落在外的人,又或是已经失去生命的人,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公民。公民拥有监督权,监督权应该得到保障,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是国家领导人一再强调的。然而这一件件的现实让我们看到,监督权的实现和保障是何其艰难。相信大多数人一再听闻这样的事实,不是强化要实现监督权的决心,而是会趋利避害,放弃这种权利,明哲保身。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公民的监督,或者因为成本过高而使监督稀少,我们很难视之为一种正常现象,也不能担保公民的其他权利不受到侵害。

  因此,公民的监督权如何保障和落实,成为舆论热烈讨论的话题。普遍的看法是,应该依靠制度和法律的保障。但事实上,我们并非没有类似的制度和法律,当然有必要把粗线条的制度和法律规定细化,但如果权利本身能够凌驾于制度与法律之上,缺少有效的约束,不能退回到必要的谦抑界限,即使有再多再细的制度和法律条款,又怎么保障它们不会被突破和践踏?

  权力天然致力于自身的增长和张扬,这样的道理我们也已经说过很多遍,关键是,如何才能防止权力的张扬?对于权力,我们必须要有一种防恶的态度,必须要对它不信任,必须要堵截一个拥有一定权力的人在社会生活中扮演霸道角色的机会与可能。这不是要构造一种剑拔弩张的局势,而是基于权力的特点,应当具有这样一种制度。这种制度下,不会出现动不动就打人的野蛮行径,一个官员不可能花钱去买一个让自己不高兴的人的头颅,权力不会与经济利益纠缠不清,权力不会威胁生活,不会侵犯人的生命。

  权力自身有一条运行的轨迹,权力自身有一个授权,哪些领域严禁进入,哪些领域要保持中立,哪些领域才是它的活动范围,这些原本就是再清楚不过的。从根本上说,控制权力就是明确权力的边界,权力运作没有神秘感,也不应当具有神秘感,权力来源于人民,它的每一个运行细节都应在人们的视线之中。

  权力受到约束,严守边界,监督权就不至于成为水中月、镜中花,也只有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和落实,才能使权力的运行更加规范,公民所有权利才不致被肆意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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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8 10: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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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林:城管权力不能蒙混于含糊其辞的道德自律
  作者:曹林

  近来南京一市民讽刺城管执法被围殴至大便失禁的恶性事件,再次引发了舆论对城管暴力执法如潮的批判,城管合法性再次被提上舆论议程。针对这一事件,正在山东聊城交流执法经验的全国300多名城管执法局长,在对粗暴执法表示“震惊”和谴责之后,向社会发出“文明执法”承诺,希望以实际行动重塑公众心中城管执法人员形象。(4月27日《新京报》)

  相比以前这类暴力事件后城管的集体沉默和暧昧护短,积极站出来对业内丑象进行道德谴责是一种莫大的进步。但很显然,要想重塑公众心中的城管执法形象,要想使城管获得合法性和正当性,仅仅一份“文明执法承诺”是远远不够的。再言辞恳切的承诺也只是一份承诺,只能诉诸于个人的道德自觉。一种权力要想获得起码的正当性,必须将自身置于制度性的外在监督之下,必须受到某种外在约束。

  城管想让公众相信他们的“文明执法”承诺。对于城管的这个期待,我只想反问一句:如果希望摆脱城管管制和骚扰的全国商贩,也向城管发出“文明摆摊”的承诺,承诺自身绝不影响城市形象和破坏城市秩序,城管能相信和接受商贩们的这个承诺吗?

  相信城管是不会相信和接受这个承诺的,就是因为商贩的道德自觉是靠不住的——在利益的驱动和诱惑之下,他们的文明承诺毫无约束力。正是为了以制度约束商贩的这些行为,所以才设置城管这种外部的管理者,以看得见、可靠的外部管理使城市秩序得到制度性的保障。

  城市为了管理商贩而设置了城管这种权力,可问题是,在利益驱动之下,城管权力存在着很大的滥用可能。那么我们又有什么理由让公众相信城管能自觉地“文明执法”呢?城管权力要想获得正当性和合法性,不能再蒙混于这种含糊其辞的道德自律中,必须接受外在监督对自身权力的约束。权力得到制度性的限制,真正的文明执法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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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8 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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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聿文:城管的问题到底在哪里
  作者:邓聿文

  最近,南京两市民因对城管的执法讽刺了几句,就遭到十几名城管的一顿暴打,致使其中一人大便失禁。对这起事件,日前出席在山东聊城举行的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第二届年会的300多位城管局长予以了谴责,同时承诺其所在机构将“树立亲民理念,坚持文明执法,构建和谐城管”。

  在笔者印象中,全国城管局长齐声谴责本系统执法人员的粗暴执法,这是第二次。上次,湖北天门城管打死拍摄其粗暴执法过程的魏文华后,全国城管局长也是在一次会议上进行了谴责,并发起了一个文明执法的倡议。但这边厢谴责刚落,那边厢又发生了恶性打人事件,尽管此次南京的城管没有将人打死,但其暴力执法的性质是一样的。人们有理由怀疑,仅仅是谴责、倡议和承诺,能够杜绝城管暴力执法事件的发生吗?有关城管存废的话题再次引起争论。

  城市管理是城市化进程的产物。但是,让城管去担当城市管理的重任,他们难免力不从心。正如一些学者所言,城管的目标是维持城市的秩序,但秩序本身却是一个很模糊和抽象,而且包含极大价值冲突的概念,维持什么样的秩序,社会并没有一致的共识。对多数城市管理者而言,他们理解的城市秩序就是城市要有美丽的“市容”,看起来鲜光、整洁。而对于那些“贩夫走卒、引车卖浆者流”来说,城市的秩序首先是让他们能够生存下去。这是两种不同的价值目标,却又要同时纳入到城市管理这一个范畴中,因此必然会出现矛盾。

  可以说,由现实利益关系所决定的城管目标的不明晰使冲突成为不可避免。早期这一冲突之所以没有凸显出来,是因为早期的城市化还不显著,外来人口的规模远没有今天这么大。尽管如此,冲突的规模和程度还是有大小之分和轻重之别的。可惜的是,现行的城管制度以及赋予它的功能导致了城管的粗暴执法和与小贩的冲突越来越多。首先,城管部门的建立相对集中了行政处罚权,城管执法人员行使市容、环卫、工商、规划等多项权力职能,据说某些城市的城管职能多达300多项,凡是城市其他行政部门管不了或不愿管的就都给了城管部门。这种集中行使固然避免了多重处罚,但也使得它把矛头更多地对准了自己。其次,城管要完成这么多职能,就必然要有一支庞大的执法队伍,但在现行政府机构的设置中,城管部门又不属于独立的政府编制,它的经费来源无法保障,特别是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这就必然会使得城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人员想方设法通过罚款去筹措经费,增加部门和个人收入。

  所以,尽管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以及执法方式不文明会引发冲突,但那不是导致暴力的根本原因。导致暴力的根源在于这一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它本身无法解决的。由于有这种不可调和的矛盾,现实中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恶性循环,也就一次又一次地在中国的城市里上演。

  从“城管”这两个字本身来看,它着重于“管制”与“处罚”,与市场经济对政府的要求偏差较大。把“管制”转向“服务”可不可以?理论上当然可以,但目前的城管机构设置和政府财力很难实行这种转向,任何对城管制度的修修补补虽然可以缓和矛盾和冲突,但根源问题并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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