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神探”聂海芬、“伪证耳目”袁连芳、检察官张飚,是浙江张氏叔侄案中的三个关键角色。前二者直接参与错案的制造,后者则耗时五年、终于推动冤案平反。
回顾这关键三人的作为可以发现:案件办理中诸多法定程序被违反,使办案人员合力将一件漏洞百出的案件轻易办成“无懈可击”;冤案的平反,则多赖于个人对法治理念的坚持,与排除种种外界干预的勇气和艰辛。
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最近著文指出,防范冤假错案要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完备的程序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制度保障。”“关键三人”的故事,或可为这段话作注。
用五年时间,翻了一桩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人命案
南方周末记者林战
案子错得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
错案为何会发生?他不说,或者至多蹦出一个字:人。
张飚用三年的时间不停地写信、“温和地提醒”浙江省检,但信件多石沉大海。
2013年5月5日,上午:在家接待北京来的最高检领导;午饭后:赶到宾馆接受媒体采访;下午五点回到家:给辽宁一所学校的孩子们回信。
这是近两个月来,63岁的新疆石河子退休检察官张飚极为普通的一天。
当了几十年检察官,因为一件案子的平反,前所未有的职业荣誉,在他退休后铺天盖地而来。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判,撤销“5·19”杀人强奸案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这对开货车的叔侄俩,被认定要为发生在2003年5月19日的少女王冬命案负责。
很快,当地政法委专为“张飚同志事迹”开了会,检察院里打出了“向张飚同志学习”的字幕。
退休的老检察官对这一切,感到不适应。
无论多远赶来,他要求所有记者都要先走组织程序;得以见到他的记者,个个又带着一肚子问号回去。
张飚刻意回避对浙江司法同行的批评,但他却会不经意突然说出一句:“我非常想总结,(错案)为什么会发生。”
所有人最想从他嘴里掏出这个问题的答案。他不说,或者至多蹦出一个字:人。
给点安慰成了“包青天”
张飚最早见到张高平是在2007年。
在石河子监狱,张高平是个“刺儿头”。狱警告诉张飚,张高平会干活,但一直不认罪。他不报告,不唱歌,不作思想汇报,甚至拒绝申请减刑。
在张飚的经验里,这些怀疑被陷害或对量刑不满的犯人,多是不懂法或需要情感宣泄,驻监检察官一般会配合狱警多做安慰工作。
出于这样的考虑,张飚决定见一见张高平。
见到检察官,“刺儿头”依旧:“我能不能不报告?”根据规定,犯人在接受驻监检察官的讯问时,应该首先报告身份、罪名和刑期。张飚默许了。
“刺儿头”陈述自己的冤情,请求寄送申诉信,说着说着就哭了。
张飚对此也习惯了。他记得,这个“刺儿头”所言有理有据,思路清晰。出于“稳定犯人情绪”的目的,这一场半个小时的谈话让他印象深刻,却并没有过多注意。
然而,张高平却如抓到一根救命稻草。据媒体报道,他写信给哥哥张高发,“我遇上包青天了!”
2004年10月,浙江省高级法院终审,张高平从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15年,侄子张辉从死刑改死缓。被告人完全不服:唯一直接证据,来自“牢头”袁连芳供述;但对他们有利的DNA比对结论——指向他们之外的第三个男子,不作为定案依据。
叔侄俩没有放弃任何申冤机会。2005年1月8日晚,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吴晶晶于回家途中被害。极少有人注意到,此案的作案手法,与王冬案高度相似,在狱中的张高平可能是唯一的例外。他马上找狱警喊冤:凶手可能是同一个。
很快,张高平被转移到了四千多公里之外的新疆石河子监狱;张辉也同期转至新疆焉耆县监狱服刑。
那条线索则被置之不理,而后来的事实证明,它原本可能让张氏叔侄提前八年重获自由。2011年11月22日,受害人王冬指甲里提取的男性DNA,与一名已被执行死刑的勾姓男子的DNA比对上。勾某正是杀害吴晶晶的凶手。
“否定自己人”的人
2007年见到张高平之前,张飚如大部分驻监检察官一样,干着琐碎而平静的工作:每个月去监狱巡查四五次,与狱警交流,提讯犯人,平时则忙于处理举报信,审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工作。
在检察院内部,相比侦查科、起诉科、反贪渎职等部门,驻监检察是个“边缘科室”。用石河子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长魏刚的话说,工作细碎得“连总结都不知道怎么写”。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规定,驻监检察官的主要工作包括监督监狱执行刑罚的各项活动、审查和起诉收监犯人再犯罪、受理犯人控告和申诉等。
前两项工作按部就班,“受理控告和申诉”却让人为难。这意味着要质疑此前已经过公、检、法三家判定的有罪结论。“自己人否定自己人”,这并不符合通常的工作规则,由驻监检察官推动的抗诉再审案件也十分罕见。
据《检察日报》报道,在石河子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的档案里,记录着几组数字:张飚为16名服刑犯人转办申诉材料,受理服刑犯人举报材料5份,依法为4名服刑犯人纠正刑期错误。
在监所,张飚待了十年,直至2011年退休。他当过6年兵,1980年2月调入石河子市检察院,做过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
张高平继续一封封向“检察长信箱”投递申诉信,并一次次询问张飚是否有消息。如此坚持不懈,引发检察官对此案的关注。
张飚将情况报告给监检科科长魏刚,两人交流后一致认为或许其中确有问题。
2008年,在张高平两地服刑五年后,石河子检察院三名驻监检察官魏刚、张飚及同事高晨,开始逐步详细研究他的“冤情”。
发现伪证耳目
由于是异地案件,三人无法查阅卷宗和各种证据材料,只能拿着判决书进行比对推论。在一间十余平方米的办公室里,三人各执一份判决书,高晨念,魏刚和张飚则讨论问题所在。
“为什么最重要的DNA鉴定会在证据中被排除?”
判决书称,“手指为相对开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与他人接触而留下DNA的可能”。
魏刚和张飚根据时间和情境推算,死者能接触到的人不超过十个,完全有条件逐一排除。即便难以排除,“什么情况下会同时在八个指甲里留下DNA物质呢?”他们甚至去计算这一可能性的概率,非常小。
张飚还想起,张高平曾向他提及一篇关于马廷新冤案的报道,与本案相似,也是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用到同室监犯的作证口供。
2008年3月,被控制造下灭门惨案的马廷新无罪释放,随后的报道中提到了一个作伪证的牢头狱霸名字——袁连芳。张高平被震动:当初指证自己有罪的同监犯,也叫袁连芳。
会不会是同一个人?在马廷新被平反时,袁连芳的供词已被证伪。如果确系同一人,意味着“二张案”的证据链可能也存在问题。
这一发现让三人找到了切入点。但那个从一开始就盘旋脑际的疑惑又随之而来:这可是堂堂一个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啊!
他们又重新仔细梳理了一遍判决书列出的26条证据:每一条的证明力有多强,每一条证据是否需要其他证据支持,需不需要重新取证。结果发现,仅有一条是直接证据,即“牢头”袁连芳的供词。
虽然对质疑判决“缺乏自信”,魏刚和张飚仍然向分管副检察长作了汇报,“缠了一上午”,并争取到了宝贵支持。
2008年12月31日,魏刚和张飚在石河子监狱三监区提审了张高平,四个多小时充分而详细的问讯,增强了他们对疑点的判断。
随后,张飚从户籍信息系统中查到,符合“杭州籍”、“男性”、“有犯罪记录”的“袁连芳”仅有一人;杭州中院给张飚的一份刑事裁定书称,袁连芳曾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张飚又向河南检方发协查函,马廷新从一大堆头像中一眼就认出袁连芳,“他烧成了灰我都认得”。
结果不出所料,但张飚和同事们还是感到震惊:唯一的直接证据,居然出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