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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缓刑期间,禁止他再进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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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缓刑期间,禁止他再进网吧

缓刑期间,禁止他再进网吧


稿源:南国早报  记者:孙小娟  彭情宝 
 
 

  7月12日,16岁少年小伟(化名)因为跟随他人去抢劫,被推上了南宁市良庆区法院的被告席。审理中,法官发现小伟酷爱上网,他是在没钱用的情况下一时冲动才跟着别人去抢劫的。考虑到小伟还是个在校学生,法院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从轻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同时,法院还对小伟发出了“禁止令”——在判决结果中添加了一项:禁止小伟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

  跟人去抢劫抢到熟人

  小伟的老家在桂北农村,他的母亲去广东打工,父亲和姐姐在南宁打工,他跟随家人租住在南宁市良庆区。由于家人忙于生计,没时间管教,十几岁的他逐渐迷恋上了网络。每个周末离开学校后,他就会泡在网吧里,常常一玩就是一个通宵。

  2011年3月30日晚11时许,小伟正在网吧上网,19岁的同伴郑某走过来喊他去抢劫。

  “第一次我说不去,不敢做。后来他(郑某)又喊了两三次,我没办法才跟他去的。”法庭上,小伟如是向法官陈述了抢劫的起因。

  两人商量后去到良庆区玉洞五象路与祥和路交叉路口伺机抢劫。不久,他们盯上了一名女子。小伟负责在几米外望风,郑某跟踪至偏僻处后,用手臂勒住该女子的脖子,威胁并抢走了女子的一部“步步高”牌手机。

  两人作案后逃之夭夭。大约两分钟后,公安民警的巡逻车经过,被抢女子覃某立刻报了警。不一会儿,民警在覃某的指认下,将逃跑到金象三区一网吧附近的郑某、小伟人赃俱获。被抓后小伟才知道,原来覃某是他的一个熟人,两人还曾在QQ上聊天,当时因现场太暗,他没有认出来。

  案发时小伟还是个在校学生,他被抓次日即被警方取保候审。今年6月底,他还按时参加了今年的中考。

  法院为挽救发出“禁止令”

  由于小伟是未成年人,今年7月12日,良庆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据主办此案的景法官介绍,庭审中,小伟和郑某对当天的犯罪事实、相关证据等均没有提出异议,他们认可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由于郑某是成年人,他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主犯,且直接实施了抢劫行为,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他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而对于未成年的小伟,法院为了教育和挽救他,颇费了一番心思。

  法官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小伟的家庭状况进行了了解,得知他属于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家庭教育存在疏忽,缺乏及时正确的引导。而他本人也因受教育程度低,心智尚未成熟,法制意识比较淡薄。他是在没有钱用,且别人提出犯意的情况下,一时冲动才去抢劫的,在犯罪过程中属于从犯。

  法庭上,小伟告诉法官他以后还想继续读书。考虑到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不至再危害社会,法官决定对他适用缓刑。审理中,法官发挥各方诉讼参与人的作用,对小伟进行了人生观教育、法制教育及一定的心理疏导。在当庭作出的宣判中,法院还提出了两点希望:希望小伟不要再沉溺于网络,多看一些励志书籍与名人传记,拓展自己的视野,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培养更多的兴趣爱好;希望小伟的家庭能给他更多的关爱和引导,为其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氛围。

  最后,法院判处小伟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考虑到小伟的这次失足跟沉迷上网有关,法院特意增加了一项判决内容:禁止小伟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

  谁来监督“禁止令”的实施?

  主办该案的景法官告诉记者,这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良庆区法院发出的第一份“禁止令”。记者了解到,这样的做法在整个南宁市法院系统中都还比较少见。

  景法官介绍说,《刑法修正案(八)》第72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是法院发布“禁止令”的明确法律依据。自今年5月份以来,对缓刑犯发布“禁止令”的做法在外省法院已多有尝试,比如对信用卡诈骗犯,禁止其在缓刑期内使用信用卡;对于贩卖毒品的,禁止其与吸毒人员接触;等等。

  然而,法院发布了“禁止令”,谁来监督禁止令的实施呢?万一缓刑人员不遵守“禁止令”又该怎么办?

  景法官说,目前,社会上对于“禁止令”的监管问题确实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他的考虑是,通过判决书的形式发布“禁止令”,主要是可以对缓刑服刑人员的心理形成震慑作用。在小伟的案子中,他发“禁止令”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小伟戒除网瘾,彻底远离原先的不良环境。他曾与小伟沟通,小伟对禁入网吧表示接受。该“禁止令”的底线是,如果小伟在缓刑期限内进网吧超过3次,法院将取消缓刑,收监执行。

  景法官表示,下一步,法院将积极与社区矫正中心及家长商量对策,将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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