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事与专业队需要合作伙伴。
合作协议已写好了!
汕头市拳击散打协会诚征企业合作
武术散打是亚运会竞赛项目、奥运会表演项目,正在向奥运会竞赛项目迈进。汕头自古有尚武之风,但却相对缺乏专业训练基地,致使许多武术散打爱好者只能外出练习;学成之后,又因汕头相对缺乏专业交流平台及参赛专业组织,致使大量武术散打人才流失。在这些流失的人才中,曾有人获得过世界冠军和全国冠军。体育局领导对这种现象非常重视,同意汕头市拳击散打协会,在汕头市选拔武术散打人才,组建汕头市武术散打队,代表我市参加省级以上比赛,争取夺金,打响汕头武术散打品牌,促进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
汕头市拳击散打协会是为响应我市开展全民健身和建设文化强市的号召,经市体育局批准、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为了选拔汕头市武术散打队专业队员,同时促进武术散打运动的普及,倡导全民健身,并为承办拳击散打的全国赛事做准备,为弘扬中华武术、建设文化强市贡献力量,我们将承办汕头市每年一届的青少年武术散打锦标赛。
为了把汕头市武术散打队办得更加出色,为了把比赛办得更加成功,我们需要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业的鼎力支持,诚征冠名赞助和一般赞助,具体条款见《汕头市武术散打队冠名赞助协议书》和《汕头市青少年武术散打锦标赛赞助协议书》。未尽事宜面议。
汕头市拳击散打协会
2011-1-5
地址:汕头市博爱路10号社会体育指导中心6楼
网址:www.stbsa.com.cn QQ:56090138 电话:0754-86752700 15875400975
附:
汕头市武术散打队冠名赞助协议书
甲方:汕头市武术散打队
乙方:
经双方协商,乙方自愿为甲方提供赞助款 元,作为甲方经费,双方就赞助回报达成协议如下:
1、冠名权:
乙方获汕头市武术散打队独家冠名权。全称为:汕头市 武术散打队。
2、领导权:
1)乙方将作为甲方所主办或承办的赛事或公益活动的主要协办单位。
2)甲方邀请乙方委派代表兼任乙方领导机构主要成员,参与领导工作,出席相关重大活动。
3)甲方邀请乙方主要领导担任顾问。
3、标识权:
在宣传汕头市武术散打队时,所有宣传资料(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光盘制作、画册、宣传手册、证书、信纸、信封、宣传单、海报等)均出现赞助商企业名称。
4、特别回报:
1)乙方举行企业内活动或对外宣传活动时,甲方有义务组队到场表演。
2)甲方文宣人员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宣传。
5、未尽事宜,双方及时沟通妥善处理,为今后更进一步的合作打下基础。
6、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签字盖章后生效。
7、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满一年止。协议到期,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甲方:汕头市武术散打队 乙方:
代表: 代表:
协议签订日期:2011年 月 日
2011年汕头市青少年武术散打锦标赛赞助协议书
甲方:汕头市拳击散打协会
乙方:
经双方协商,乙方自愿为甲方“ ”杯汕头市青少年武术散打锦标赛提供赞助,以支持活动的顺利进行,双方就赞助费用及赞助商回报达成协议如下:
一、冠名赞助
1、独家冠名赞助,成为本次活动冠名单位,费用为 元。
2、大赛活动以冠名单位命名为“XXX”杯汕头市青少年武术散打锦标赛。
3、拥有冠名权的赞助商有就大赛赛程、资金开销、比赛场地布置设计等事项与甲方协商的权利。
4、各媒体广告推广均以冠名杯名义出现。
5、各活动现场海报、赛标设置均体现冠名单位特征。
6、冠名单位领导或指派人员将被邀请参加各类推介及开幕、赛事、晚会、评奖、闭幕等活动,致辞和为获奖者颁奖等。
7、冠名赞助商享有一般赞助商另列的权利。
二、一般赞助
1、一般赞助是指非冠名赞助,费用为 元起。可以用相关物品折价赞助(其物品应充分考虑其实用性)。
2、一般赞助商以赞助金额的多少为序(金额相等按首字音序)排列作为本赛事协办单位。
3、赞助商可以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下大赛场地发放宣传单,张贴海报,摆放展板,悬挂横幅、竖幅等。
4、赞助商可以指定本公司产品或专属标志物作为比赛用品、道具和奖品(由赞助商无偿提供)。
5、赞助商可派员参加大赛全部过程,并可在活动期间以嘉宾身份上台发言。
6、赞助商可享有媒体的全程支持回报。
7、在甲方的纪念碟、会刊、网站上得到宣传。
三、乙方承诺
1、乙方愿意为本次大赛活动提供赞助,人民币 元,物品折价(物品明细单另附) 元,成为大赛独立冠名赞助商,冠名标识为“ ”杯。
2、乙方愿意为本次大赛活动提供赞助,人民币 元,物品折价(物品明细单另附) 元,成为大赛一般赞助商。
3、本协议签字后 日内,乙方将 元赞助款交给甲方,赞助的物品实物于本协议签字后 日内送达甲方。
四、未尽事宜,双方及时沟通妥善处理,为今后更进一步的合作打下基础。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赛事结束之日止。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协议签订日期: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