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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360和腾讯吵架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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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360和腾讯吵架大快人心!


 腾讯与360之间的揭短和吵架终于进入了司法程序,腾讯已于近日正式起诉360,要求奇虎及其关联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作出赔偿。很显然,这是一个互联网正义和对网民隐私负责的举动,究竟是360涉嫌商业诽谤,还是腾讯真有窥私的恶行,司法会有一个判断。

不论360所言是真是假,作为一个网民,特别是对网络技术一窍不通的网民,我对360的所作所为还是心存感激。360让网民知道了,除了木马等众所周知的天敌之外,一些行业巨头也可能借助自己的合法工具,为了我们的电脑“安全”考虑,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我们的硬盘,对我们的文件夹进行着扫描,甚至浏览的活动。无论你的电脑中有没有不为人知的秘密,无论你是否下载毛片,你都肯定感到一丝后怕和不安。

对于360开发“360隐私保护器”,有一些行业人士认为,360无权对腾讯进行“监督”,因为360不是执法机构,不能充当网络警察。腾讯是否窥探了网民的隐私,应该由执法机构出面。此言表面似乎合理,实则差矣。我们不能说360的“隐私保护器”就是雷锋,花巨资免费保护网民的隐私,这话即使周鸿祎本人都不会相信。退一万步,即使周鸿祎就是为了搞垮腾讯,就是千方百计找腾讯的短板,起码从法律上讲,这并不违法。

“360隐私保护器”只是一个软件,和别的杀毒软件并无二致,即使他就是专门针对腾讯的聊天工具QQ开发的,那它也不是一个网络警察。对于网民而言,他的隐私有可能被窥探,他需要一把锁来保护自己的隐私,这把锁可以是360提供,也可以是别的软件公司提供。如果360就是针对腾讯QQ,只要其不妨碍QQ用户的正常使用,这对腾讯公司又造成了什么损失呢?

对于网民而言,“隐私大于一切”,不管360出于何种动机,只要其能够真的为网民提供隐私的安全锁,于法于情,都是能够说得过去的。而网络隐私作为互联网的生命,每一个人、每一个企业,都有权利予以呵护。这和现实世界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和犯罪分子做斗争是一样的。在公共汽车上,遇到有人行凶,每一个公民都可以立即出来见义勇为,但在将行凶者制服后,公民无权当场将其处置。如何处罚行凶者,就是司法机关的公权力了。这个边界,是非常清楚的。同样的道理:360可以告诉网民某一个软件正在干什么,但360并不能对这个软件立即正法。如此简单的常识,在一些法律专家的眼里,却成了“网络警察”,实属对法律的误导。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就是每一个人都可以做法律不禁止的事。在现有的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说,一个企业不能监督另一个同行的行为,就此而言,即使360抱着极其卑鄙的动机,在法律上,它行为依然是正义的。

当然,对于监管环境残缺的网络而言,所谓“洪洞县里没好人”,这也是事实。360的“隐私保护器”未必真正保护网民的隐私,甚至有可能成为“隐私窥探器”。对于网民而言,保护隐私的最好途径就是———360监督腾讯,腾讯反过来监督360。360说腾讯窥探隐私,腾讯首先要做的,恐怕不是去先评论360的动机,动辄不正当竞争受害者的形象,而是应该拿出真凭实据来证明360是错误的,这对腾讯而言,技术上是没有任何难度的,而不是顾左右而言他,纯属做贼心虚也。对于网民而言,无论你是扫描,还是浏览,在未经网民许可的情况下,都是非法的,你不能说我只是扫描,而没浏览,别人在洗澡,你看了,总不能说你没有碰别人就没有错吧?

我乐于见到腾讯将360告上了法庭,真相只有经过透明的争论,是非曲直才能看清楚。如果腾讯认为360是商业诽谤,以不正当竞争直接起诉就可以;如果360发现腾讯窥私行为真的存在,360就是有价值的。没有任何一个法律说360不能去监督腾讯,任何一个网民都有监督网络公司的权利。


在网络隐私屡屡被侵犯的今天,一个安全的互联网需要更多的360,也需要更多的腾讯,只有达成了制衡,网络安全才不会沦为没有任何根基的乌托邦。对于公众利益而言,我们并不怕行业巨头揭短或者吵架,而最怕他们经常一起喝茶。在此,我对搜狐的张朝阳的观点极为认同:“在没有有效司法约束的中国互联网丛林,需要一种像自然界所存在的制衡力量,来把垄断公司作恶的行为限制在一定的可以忍受的范围。360对腾讯的检测就是这样一种制衡,让腾讯知道不可以仗势为所欲为。”的确,在法律监管并不健全,网络隐私的界定非常困难的情况下,行业巨头之间互相的“咬动”,目的可能是为了压制竞争对手,但在客观上的确促进公众隐私的保护。

(作者系知名律师、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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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9 00: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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