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失踪”到被拘公权力的身影岂能神秘化
来源:东方早报
11月底,《网络报》派记者关键赴山西采访,调查当地一家房地产企业涉嫌土地违规的问题。12月1日16时左右,关键最后一次打电话回单位,此后音信全无。直到15日,其家属才接到河北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的电话,称关键于1日18时被他们从太原某酒店带走并予刑事拘留,理由是关键“涉嫌非公务人员受贿罪”。关键所住酒店的监控录像显示,那晚,五名衣装与常人无异的男子走进酒店,将关键强行带出,塞进一辆银白色的大众途锐。此后便是关键14天的“神秘失踪”。(12月16日《成都商报》)
14天的刑拘期是什么概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就是说,一般的刑事拘留期限只为3到7日,加上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的7天期限,一般刑拘的最长时间是14天。而现在关键是否被批捕还未得知,如果他仍处于刑拘阶段,则应该属于三大特殊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请问张家口警方,涉嫌受贿的关键是流窜作案,是多次作案,还是结伙作案?
为什么刑拘了14天之久,张家口警方对关键家属的通知才姗姗来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24小时对比14天,这样的差距触目惊心。当然,照张家口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赵某在16日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专访时的说法推断,此案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那么,什么是“有碍侦查”呢?据司法解释,一、被拘留的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者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拘留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二、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那么请问张家口警方,关键属于哪一种?
张家口警方在这些关节点上含糊其辞,或者三缄其口,无疑为此案染上了一层浓重的神秘色彩。孰不知公权力之为“公”,既包括结果的公正,亦指向程序的公开。二“公”若缺其一,正义女神只能瘸一条腿蹒跚而行。公权力神秘化,等于掩盖了自身的正当性,把证实自己身份的“公”字牌外套剥了下来。换言之,神秘化了的公权力就不再是正当的公权力,哪怕它所产生的结果仍符合实体正义。当公权力不敢在光天化日之下,而躲进黑屋子里运行正义,任何有理性的公民皆会惴惴不安,因为你连正义的生产程序都看不见,还怎么期待正义的果实是方,还是圆?
审视从古至今的权力流变,公权力的进化过程,正是一个“祛魅”——祛除神秘化——的过程。以前的公权力是基于神启、基于德行,现在的公权力则是基于民意。在民众的注视和监督之下,公权力更应该是像《皇帝的新装》里面没穿衣服的皇帝,除了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它的行动在所有情境里都应该充分透明。
不打破公权力的神秘化,不扒下“皇帝的新装”,谁来保证,不会有下一个非正常失踪的记者?不会有下一个非正常失踪的公民?不会是你?不会是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