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赵丽华谈“诗”,与秦中飞谈法
李乙隆
近期最引人注目的“诗人”,大概要数这两位,一位是写“毫无疑问/我做的馅饼/是全天下/最好吃的”、“我坚决不能容忍/那些/在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大便后/不冲刷/便池/的人”的女诗人赵丽华,一位是写“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的秦中飞。
前者是“国家一级作家”,在诗坛上颇具影响力,所以她的诗在网上被“恶搞”才会成为一个事件,有许多“诗人”为“保卫诗歌”而力挺赵丽华,甚至不惜裸体上阵。有论者说她写这些诗时“或许有许多想法,就用了最简单的表达方式。她绷着呢。”说网民不欣赏她的“诗”是因为被标准的文学史“反映社会现实、同情人民疾苦”的观点扭曲了审美趣味,“不再关注那些丰富的心灵感受”。
后者按时下发表作品多少、是否加入什么作家协会的标准来论,充其量只是个诗词爱好者,称不上“诗人”。他的出名,是彭水县公检法“执法”的结果。
李某无法在前者的“诗”中读出所谓“丰富的心灵感受”,却在后者的“涂鸦之作”中看到“反映社会现实、同情人民疾苦”的良知。
事实上我们从来也没有去吹捧“入门闻号啕,幼子饥已卒”、“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老妻卧路啼,岁暮衣裳单”、“吏呼一何怒!妇啼一何苦”、“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野夫怒见不平事,磨损胸中万古刀”、“官仓老鼠大如斗”、“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今来县宰加朱绂,便是生灵血染成”这些作品有多高的艺术价值,艺术价值也从来不是我们喜欢一首诗的唯一理由。
却说近期《南方都市报》对秦中飞诗案十分重视,除了长篇报道外,两三天来围绕此案展开的评论有《秦中飞遭遇诗案,难道彭水还停留在古代?》、《诗可以怨可以观,诗还可以“狱”?》、《秦中飞短信案暴露的实质问题》、《“彭水诗案”的三大“创新”》等。
在这些评论中,李某对“难道彭水还停留在古代”和“公元前的东西周,那些无名氏们《伐檀》没事,《硕鼠》也没事,两千多年后,仅仅一曲《沁园春》,却惹上一场刑事灾难。这简直是时光隧道中的历史倒转。如果孔丘先生于地下听闻,也要拍案:难道尔辈连我的诗可以观可以怨都不懂”这些反问不以为然。犯得着动辄扯到古代去吗?1949年之后的文字狱、因言获罪的事还少吗?现在并没有改朝换代呀!评论家们怎么都这样健忘呢?
时代毕竟不同了,先别论种种微小的进步是来自于民众的艰难努力还是当权者的恩赐,秦中飞们、李某们还是要额手称庆,我们总算有了《南方都市报》这一类喉舌,真正的人民的喉舌,请看它如何为秦中飞仗义执言吧,说不定你也能像李某一样在“南都时评”上收获许多法律知识呢:
——侮辱、诽谤案件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不应当介入此类案件。
——既然认为秦中飞的短信诽谤了当地的某些人,那么这些“受害者”就应当理直气壮地到法院去起诉。但是他们并没有这样去做。
——刑事公诉,反让人感到,这个县的检察院、法院、公安局都是为县领导开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只负责侦办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罪案。而主导“彭水诗案”侦查的竟然是县国安大队的两名警官。国安在全县范围内大规模地调查取证,实际上是以公权力在代那三位认为《彭水》一词对其进行了“人身攻击”的当事人调查取证。
——诽谤罪名的成立须同时具备“捏造和散布虚构事实且情节严重”、“侵犯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以及“行为人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主观故意”这几个要件,缺一不可。从报道中可以看出,《彭水》一词的创作不过是秦中飞一时兴起的“涂鸦之作”,其主观用意在于“良好地规劝”,而并不在侵犯哪几个特定对象的人格和名誉。
李某想请教的是,倘若这些被“诽谤”了的“受害者”官位升高一级、两级、几级,结局会怎么样呢?
有了一边倒的舆论支持,加上对手仅仅是县级官员,秦中飞可以无忧了,如果有意于写诗的话,说不定还因祸得福,成为“著名诗人”。
同样是一边倒的舆论支持,但对手不一样,结局是截然不同的。不久前那个高姓女子命案,现在媒体不是噤若寒蝉了吗?李某的个人小论坛,仅仅是因为转载了《南方都市报》几篇关于高案的时评,便被服务器所在地公安局关了。
(200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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