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听是否合法,司法还在跋涉
南方周末 2006-08-31 15:00:45
林达专栏
不久前,我曾在《南方周末》介绍过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诉美国国家安全局一案(见《一个不寻常的民事诉讼》,2006年7月6日本版)。现在,法庭的第一轮较量已经下来了。8月17日,底特律联邦法庭73岁的女法官泰勒,判定布什总统行政分支的窃听计划,不仅违反成文法而且违宪,下令该计划立即停止。
一
案子的起因是:《纽约时报》去年12月揭露,布什总统曾经授权美国国家安全局,在没有预先取得法庭许可下,监听了一些国内电话。此举受到一些国会议员和媒体的强烈质疑。《今日美国报》(USA Today)5月11日又披露,自从“9·11”事件之后,布什政府通过国家情报局(NSA)建立了包括数百万美国家庭和商业机构电话号码的庞大数据库,试图从中搜出威胁国家安全的恐怖分子线索。这一切最终引出司法挑战。两个月前,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对国安局提起民事诉讼,告入底特律的联邦法庭。
争执点在于,行政分支的行为,应该在什么框架下审视?一个是在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视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的框架:未经法庭许可,监听国内电话是非法的。另一个是布什领导的行政分支给出的框架:2001年国会授权总统动用武装力量反恐怖袭击,总统在战争状态下有权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监视敌方。
其实,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视法》设立了一个秘密的联邦外国情报监视法庭(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国安局一天24小时可以从该法庭法官那里申请得到许可,对国内任何“外国势力代理人”实施窃听。这个法庭成立之后,从1979年至2004年的25年内,发出过18761次传票,仅仅拒绝过5次。在《纽约时报》披露“无许可监听”事件之后,就有一个该法庭的法官宣布辞职:这不是把我们当摆设吗?一些专家也评论说,既然绝大多数申请都得到了批准,很不理解国安局为什么还要“违法”,行政分支何苦给自己找这种麻烦。而监听部门认为,反恐之后监听的数目庞大而时间紧张,要个个都申请,具体操作上是无法做到的。
不管怎么说,这是美国的习惯路径,对是否合法有争议,就找个机会进入司法程序,让法官给出一个判定来。
二
针对这个案子,布什总统曾经说,这一监听计划不仅是合法的,也是符合宪法的。其实也点明了案子涉及两个层面。一是考察其是否违反具体法规(《外国情报监视法》),二是考察其是否违宪,也就是是否违反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宪法第四修正案。
从常态来判定,这个案子可以说是非常简单。就具体违反法规而言,《外国情报监视法》明确规定不经外国情报监视法庭允许,国安局于法无据,不能对国内进行窃听。从违宪来说,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或必须扣押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
1928年,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第四修正案作出进一步解释:“宪法的制定者认为,一个安全的环境有利于寻求幸福的生活,他们认识到一个人的精神、感觉和智慧的意义。他们知道,人类生活的痛苦、欢乐和满足只有一部分是来自物质。因此他们所寻求的是保护美国人的信念、思想、感情和感觉。作为对政府的限制,他们授予一些权利和这些权利的大多数内涵一个独立的地位,正是这些权利对于一个公民是最有价值的,为了保护这些权利,政府对于个人的任何一个不公正指令,不管采用的是什么方法,都必须被认定是对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违背。”自此,隐私权的范围扩大,免于窃听当然是在“第四条”的保护之列。
因此,这次法官判决之前,几乎所有的司法专家在评论的时候都说,在正常情况的法律框架下,行政分支当然是违法的。判定实在太容易了。法官按照这样的现成框架和法理逻辑,作出违法判定,没人会感到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