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酸乳”、“优酸乳”欺骗性极大,不应作为商标注册
录入:『南方奶业』 发布日期:2006-08-10 浏览次数:39
针对蒙牛生产的尚未注册商标“酸酸乳”2006年2月16日被呼市中院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广东省奶业协会副会长王丁棉和秘书长林树斌不约而同提出质疑。
王丁棉认为,“酸酸乳”作为在产品包装上标示的产品名,不能反映产品的真正属性,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己违反了新近颁发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该《通则》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目前国家对“酸酸乳”这类产品已有专用的名称“含乳饮料”或“乳酸菌饮料”,按此《通则》规定,产品标签上只能标“含乳饮料”或“乳酸菌饮料”。
林树斌认为按《通则》规定,虽然食品标签可以标示“商标名称”等名称,但问题是“酸酸乳”不具备作为“商标名称”注册的条件。他认为,呼市中院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因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七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凡是“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首先是“酸酸乳”带有很大的欺骗性,“酸酸乳”的产品名称是“含乳饮料”,与酸乳是两类完全不同的产品,其营养价值不到纯酸乳的三分之一,在产品分类上属于饮料而非乳制品。把含乳饮料称为“酸酸乳”极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它是“酸乳”,具有极大的误导性和欺骗性,很明显已违反了《通则》和《商标法》等法律的规定。其次,“酸乳”是一个通用名称,无论在它前面加什么字、词,都改变不了它是酸乳的属性,“纯酸乳”是酸乳,“草莓酸乳”也是酸乳,它实际上只是表示商品的质量,所以,他认为不管“酸酸乳”、“优酸乳”,还是“XX酸乳”,都应该是“某一类的酸乳”,只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按《商标法》规定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他说,其实“酸酸乳”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道理是非常简单的,就像“纯牛乳”或“甜牛乳”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一样。
因此,王、林两人认为,无论是“酸酸乳”还是“优酸乳”都不应作为“含乳饮料”或“乳酸菌饮料”产品的名称使用,更不能作为商标来注册。呼市中院的认定“酸酸乳”为驰名商标,适用法律明显失当。根据《通则》和《商标法》,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应禁止相关厂家继续在商品包装上使用“酸酸乳”和“优酸乳”的名称标识,同时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裁定撤销呼市中院的认定,以免更多消费者被误导。
资料来源:南方奶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