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怎样才算侵犯肖像权?
下面内容来源:法律互助平台
一般怎样才算侵犯肖像权?
导读:侵犯肖像权只要是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而传出去或者是乱丑化就可以被认定,对于侵犯肖像权的人一般是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作为被侵犯的一方就可以要求消除所有的影响,还有赔礼道歉以及承担所有的损失。
一、一般怎样才算侵犯肖像权?
(一)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
1、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
2、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二) 侵害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便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1、 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2、 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
3、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二、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中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综合上面所说的,认定肖像权的侵权主要就是在于是否有出于营利的目的,或者是在当事人的照片上进行乱丑化;如果对于照片是属于正常的使用那么一般不构成侵犯,但如果肖像权人要进行主张的话,那么一般也会被认定侵犯,所以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本坛推荐:欢迎点击下面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