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先生: 您好! 您开公司,不好好赚钱,却把辛辛苦苦赚来的钱,用来把我的作品《姐,回家吧》拍成影视,理由只有一个,感动,被我这篇作品深深感动。明知拍短片很难卖给电视台营利,您还要拍。您的行为令我感动。您说在我的履历中看到您自己的影子,也同样让我感到亲切。 您说您喜欢我的作品,尽管这类话,我从读初中开始发表作品时就听到,在读者来信中看到,二十七、八年来,不知听到看到过多少次了,但我依然深深感谢。“感谢所有喜欢我作品的人!”有了互联网以后,这句话需改为,感谢所有喜欢我作品而不侵犯我版权的人。因为总有些人或许出于喜欢,把我的作品复制到其博客、QQ空间上,没有保留作者署名,没有注明“转”字。我喜欢往善方面去揣测其动机:只是因为喜欢。但我不欣赏不支持这种行为。我在微博上说过,最糟糕的不是未有人喜欢我的作品,而是一直就有人喜欢我的作品却不喜欢我的署名,在复制我的作品时,狠狠地把我的署名删掉。而先生您呢?您在片头上打出“根据作家李乙隆原著小说改编”。您说这是通行的做法。虽然是通行的做法,但总有些人不喜欢按游戏规则办事,所以我还是要夸您:您做得对! 重庆有个制片人,在其两个博客上发表我的文章,其中一个有保留我的署名,却在我署名后面,加上他自己的笔名;另一个没有我的署名。热心的读者指出其谬,他答非所问:他曾把我的作品拍成室内剧,就有打上“原著:李乙隆”字样。他至今未与我联系,未寄给我稿费、样片。而先生您呢?“终于找到李老师您的电话了!”我从您的话语中听出您的欢欣,直感到您的真诚。可见,您改编我的作品,是要与我联系的,只是一时联系不上。 您说您拍片所花的钱都是自己的,很难赚回来(我幽默一句:除非时来运转,我大出其名),希望我支持!您所说的支持,是希望我不向您索要稿费。在这里我郑重表示:您把我的作品拍成影视,如果不能营利,我不会向您索要稿费!您说拍完这片子,还想继续拍我的作品,我以同样方式支持,并表示欢迎。可拍成“李乙隆原著作品电视系列剧”,或者拍成数字电影,卖给电影频道。 您给我看了您的获奖片子《一支春天的歌》,我看后深为感动。那群淳朴的穷山区的孩子,那位生病的山区女教师,他们之间的那种真情,以及那支春天的歌,久久地萦绕在我的心头。看得出您的唯美追求,构图与节奏也十分讲究。虽是短片,隐隐中透着大气。 关于《姐,回家吧》,作为一篇追求精致、至美的文章,我是不会再添加什么文字进去的。但要拍成片子,恐怕情节太少。如您认为有必要,可把这篇文章的姐妹篇《姐姐》也拉进来。这两篇文章写的是同一个人,可以说,《姐,回家吧》脱胎于《姐姐》。我写《姐姐》若干年后,觉得这个题材可以写得更美更感人,于是在我自己呕血差点身亡的前一天晚上,写下了《姐,回家吧》,写得很顺手,写完后泪流满面。当时我一个人做两份工作,晚上还坚持写作。“姐”死于呕血,而我自己写此文的第二天,也严重呕血。 关于此文,有许多评论。有些评论被我转发到我的个人网站这篇文的后面。如您认为有必要,可以去看看。我摘录几段评论于下: 著名编辑家严凌君:一篇举重若轻、文字简约,含量却丰富得如同小说的文章。作者很好地控制了抒情的欲望,用精致的叙述达到更深厚的表情效果。重要的事件都提炼成含金量很高的细节,硬币、辫子、苹果、结尾的幻觉……这一个个细节像电影的特写镜头,把“姐”的善良、美丽和不幸的一生推到读者面前,有震撼人心的效果。这不只是“我”的童年,而是中国,生活在底层的孩子贫穷的童年,今天依旧大量存在的辛酸的童年。 著名作家陈村:《姐,回家吧》写得很出色,很美,但让人心情不好。故事没有一点新潮时髦,只令人感动。文字干干净净。推车的一两分钱。剪了辫子让弟弟换钱。有人送了四只苹果。切成一片片让大家吃。姐姐留下一只,不吃。作者没说为什么送,也没说为什么不吃。没说姐为什么流泪…… 教师如月:我哭了,为了那只苹果,为了“我”,为了“山花般美丽的姐”。我想我再看到漫山盛开的野花时,一定会想到她,一个在遥远的大山里悄然逝去的姐姐。小说虽短,但其中隐藏着的东西很多很多,值得同学们仔细品赏。 E京网友“夹缝挣扎”:“那时候姐整天都在生产队里劳动,生产队是不发工资的,真想不出姐那些一分两分的钱是从哪儿变出来的。”“夜校的语文老师也是我的班主任林老师,年纪与姐差不多,常到我家来家访,有时说是来辅导我功课,眼睛却总瞪着姐看。他一来,姐的表情便怪怪的。”粗看这两段话,还以为姐姐是靠出卖肉体给老师,换来钱给弟弟买词典的。直到重新看这句“我只推过一趟,便被姐知道了”,才知道钱是哪里来的。好文章啊! 希望这些评论,能对您拍好片子有所帮助。 如果不是我现在忙于生计,我会邀请你们到我的家乡拍这片子,因为它的背景,实实在在就是我的童年我的家乡。可以拍出许多潮汕风情。 请注意,推车的路,是很陡的泥路。现在我家乡的公路都改成水泥路了。那载草的单车,是很粗硬的那种,可以载三四百斤草。 这片子可继续《一支春天的歌》那种淳朴唯美的风格,沿用其构图与节奏。 我只要求: 让“根据作家李乙隆同名小说改编”这句话在片头停留几秒钟,制作得显眼一点,并让它与片名分开,单独一个画面,可以在片名的“下页”。作为一个特色,一个模式,同样适应于您所要投拍的我的其他作品。可以吗?如果其中有用到《姐姐》的内容,这句话则应为:“根据作家李乙隆小说《姐,回家吧》、《姐姐》改编”。经慎重考虑,“作家”前面“著名”两字不要。 在片尾演职员表中,在编剧之前加上“原著:李乙隆”,可以吗? 您说要把片子送去参加各种评奖,倘若获奖,要与我分享。奖金的分享,我一点小意思就行。我看重荣誉的分享。希望在进行宣传时,不要忽略原著和原著者。现在的演艺圈,不管是影视、戏剧、曲艺还是歌曲,原著、文学脚本、词曲作者,如果不是名家,都被忽略了。大家根本不知道自己喜欢的歌是谁写的,只知道是谁唱的。 我们有时确实需要自我宣传一下,等功成名就之后再低调吧。 希望我的要求,不会让您觉得不可接受。 协议就不用签了。以后如能营利,再补签也行。正如你所言(大意):我的作品被你改编后,如有别人向我购卖影视改编权,我可与其签约。因为我并没有把影视改编权签给你,只是同意你改编投拍。 希望我时来运转,大出其名,能让您在改编、投拍我的作品中获得利润! 愿我们合作持久、愉快、成功! 李乙隆 2011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