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羊城晚报》载《公务员工资能否价格听证》中提到有专家和网民指出:公务员的工作报酬全部取之于纳税人交纳的税,是纳税人雇请了公务员,应该给纳税人参与确定购买公务员服务价格的权利。 看了这则新闻,我有几个想法: 一、可否改掉“人民”与“公仆”这一类华而不实的“中国特色”的“称呼”,代之以“纳税人”与“公务员”这类实实在在的称谓? 二、公务员的工资一直是更高级别的“公务员”说了算,要升多少就升多少,要增加一倍就增加一倍,公务员人数要多少就多少,“吃财政饭”的人数与国民总数之比已经达到1:28,还不时看到一些地方在招聘公务员。这些,是否应该给作为雇主的纳税人“讨价还价”的权利? 三、公务员提供的服务其实也是商品,现在公务员队伍已十分庞大,想做公务员者显然大有人在,因之可以说属于买方市场。纳税人作为购买公务员服务这一商品的买主,不但对商品价格有发言权,而且在商品质量方面也完全有挑选的权利。 四、经常看见有人著文指责中国人纳税意识薄弱,人民大学教授钱晟说“偷税,就是偷大家人的钱”,也就是希望大家把偷税者看成众矢之的。这当然没有错。然而“税”这些“大家的钱”的使用情况,有多少让纳税人知情呢?间接或直接取自于“税”的贪官赃款不必去说了,“豆腐渣工程”不必去说了,一些乱投资造成天文数字的损失不必去说了,那些“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又有多少是纳税人满意的呢!试问:到目前为止,纳税人对“税”这些“大家的钱”的使用,有多少表决权?有多少知情权?在其使用过程中,有多少监督权? (2003年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