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  博 客 |  交流平台 |  网站推荐 | 查看跟评 |
 
感慨与愤慨
  作者:李乙隆 发表日期:2003-04-05 22:11:47

看了2001年第一期《新闻记者》所载《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界限》一文,痛快、感慨与愤慨交集。

该文大意是:1997年5月28日,田阳县某村少女罗雪梅,在百色宾馆与一外地来做生意的中年男子见面,被百色市公安局巡警大队以涉嫌卖淫嫖娼带走。两人都说是恋爱关系,否认卖淫嫖娼。29日中午,中年男子在交了4000元罚款后被释放。29日,巡警大队原副队长冷某在处理此事时,接到“火风凰”发廊女老板林某电话。林在电话中说她那里小姐太少,想从巡警队所抓的小姐中选一两个去“做工”,冷表示同意。于是,罗雪梅被领到“火风凰”。不久,冷又坐摩托来到发廊,反复对罗雪梅说:“老老实实听老板的话,好好干!”当晚,林即要罗为一男子按摩,并要罗提供“特别服务”,遭到罗的拒绝。林即将罗反锁在房间里。罗趁夜深人静之时,从二楼的房间往下跳,摔伤了,至早上六时才被人发现,送往医院。医生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并双下肢不完全瘫痪。1998年1月,广西《党纪》杂志以《青春大控诉:谁害少女终身残疾》为题,报道此事,几家报刊转载此文,引起了百色市各有关部门的重视,抓紧对此案的处理。1999年5月,冷状告六家新闻媒体和五位作者名誉侵权并索赔300万。12月,百色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党纪》等报刊是行使国家新闻单位职权、依法行使舆论监督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害。冷不服,又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0年8月,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令人痛快的事!

然而,我又读出了许多感慨和愤慨。

感慨之一:作为公安局巡警大队原副队长的冷某,居然向有“特别服务”的发廊提供小姐,还一再向罗强调:“老老实实听老板的话,好好干!”听他口气,与林关系非同一般。林到医院居然对罗破口大骂:“你害了我,我花了2500元救你出来,你偏要跳楼逃跑,你害了我!”事已至此,林的气焰还如此嚣张,真有点匪夷所思。2500元,这是什么交易!这种交易难道就这一次吗?倘若罗不跳楼逃跑,或逃跑顺利不摔伤,冷某之流不知还有多少此类“生意”可做。这不禁使我想起:某市公安与妓女合作,抓“嫖客”罚款,罚款有指标,有提成,每位公安手里都控制有几名妓女,那些妓女钓到“猎物”就打电话让公安去抓;某地派出所严刑逼供,将十八岁的处女吴秀娥诬为妓女,并逼其供出“嫖客”若干人,予以罚款。难怪有人说:公安也在借“鸡”生蛋!

感慨之二:1997年9月,百色市委书记亲自过问此事,召集纪检、监察、政法委、公安、检察院、法院主要领导开会,作出的决定是:由冷赔偿罗医药费2万元、发廊老板林某赔偿四万元;冷把2万元送到罗手里,并因此仍在原岗位上班;林不肯付4 万元,致使罗无法医治,陷入困境。如果不是《党纪》等报刊披露此事,事情会不会就此了结?

感慨之三:冷诉讼的理由有一条是:发廊老板林某的行为尚且没有构成强迫妇女卖淫罪,那么原告就更谈不上“逼良为娼”了。文章读到这里,我倒有点“同情”冷某了。我们不禁要问:有关部门对那个强迫罗雪梅给男人按摩并把她反锁在房间里的林老板,究竟作何处理?如果作为“平民百姓”的林某尚且一点事儿也没有,连4 万元医药赔偿都可以不交,那就难怪“执法者”冷某心理要不平衡了!

感慨而不得其解,就难免要愤慨了!

                               (2001年2月)

 

→本文共有评论1篇︱已阅读1844次 查看本文的评论』 『关闭窗口
发 表 评 论
 姓名:  *         密码: *
 标题:
 内容: *
{ 注意:带“*”的地方一定要填写。}
Copyright © www.liyilong.com
Email:56090138@qq.com   李乙隆微信公众号:liyilongzuo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