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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小气!
  作者:李乙隆 发表日期:2018-12-17 15:36:36

李某从1997年上网发文,至今不知在网上发表过多少文字,发后很快就会被网友转发到各处,诚实者转发时会保留李某署名,感谢他们,祝福他们!保留署名便能搜索得到。2006年之前在网上搜索“李乙隆”最多能找到十七万多个网页,现在,能找到的很少,今年初还能找到一千多,最近只能找到几百个网页。早期的网站许多消失了,有些网站还在,但早期李某发表的作品不见了,有些网站由于一再改版或其他原因,李某未能及时跟进,现在想去怀旧一下,也无法登录了,用自己以前注册的用户名去进行站内搜索,“查无此人”了。

作品发后被转发能保留作者署名的,占比不高,有些转发不会保留作者署名,但会注明“转”,也是诚实的做法,但李某所倡导的是,只有作者不详才注明“转”,知道作者的还是注明作者为佳。但大家一定都知道,只是有些人不肯承认:QQ空间热火时,许多连一张借条都写不清楚的同事会在空间发“原创”的美文佳构,博客热火时,许多连一张请假条都写不利索的朋友会在博客上发“原创”的好诗妙作,现在去看朋友圈,每个人都是段子手,他们会以“原创者”口气与跟评者互动。互联网带来了“全民写作时代”。

这类“原创”有几种做法:一、照抄原作,只是删去“作者”名,不肯或者不懂得注明“转”,发布者便被认为是作者;二、改了标题;三、对作品进行略改;四、把不同作者的几段话拼凑成文;五、引用却不肯注明引用。

二十多年来致力于公民教育的李某发现,相对而言,语文水平低的人往往也缺乏公民精神,也正因为语文水平低,他们写不来又不愿落后于“全民写作时代”,便只能靠剽窃来撑门面。他们剽窃的不会是传播公民精神的作品,而是骗取女孩芳心的风花雪月或所谓“正能量”。李某早期的作品多为风花雪月而成了他们的“菜”,开始写于2005年1月的《短信时代的365封情书》不算是早期作品,却可能是被剽窃最多的,曾有个热心且耐心的网友告诉李某,说他搜索到此作的一千多个剽窃者。

从2005年1月14日至2006年1月13日/共365天/每天一首/坚持不懈/为“你”填尽天下词牌/既是写诗作词/更是行为艺术/美其名为/短信时代的365封情书/在天涯社区连载/风靡一时/无论是论坛博客/还是QQ空间/随便转转/就能遇见这些纯情唯美的文字/如果说复制粘贴是网络时代的传抄/那么这部书/可能是网络时代最热的“传抄本”

可叹的是,有些貌似有公民精神、本来应该比较正真的人,也会剽窃,他们还剽窃得振振有词:“你不是说要传播公民精神吗?我这不正是帮助你传播吗?”李某把尊重原创、反对剽窃当成公民教育的内容之一,你一个剽窃者,有什么资格谈公民精神呢?

李某能看破许多东西,能看破金钱,在许多方面也能宽容,就是无法看破作品被偷。原因如下:一、李某的作品在坏蛋名下,反过来,人家再在李某的名下看到这些作品,便会误解,所以,坏蛋偷的是作品,毁的是被偷者的名声。被误解比作品被偷更惨!二、李某用自己的真实情感、人生、思想写出来的东西,不管写作水平高低,都会视它们为自己生命的一部分,剽窃李某作品,等于夺走李某的一段人生、一份情感、一些思想。所以,李某诅咒故意剽窃者!注意李某用词,“故意”一词会把许多人排除出诅咒之列。对于那些故意剽窃者李某也不会一棍子打死,而是希望他们知错能改。不管是有意无意,希望他们看了李某这类文章之后,不再剽窃,并且尽最大可能去给自己以前发在网上的剽窃之作注明“转”或作者,如果是引用也请去注明。最糟糕的是,如果已经被白纸黑字刊行于世,可能你自己也不知道,即使知道,要去更正也不可能了。

李某谴恶之前总忘不了劝善。李某至今不知写过多少劝大家不要剽窃的文章。

李某公民教育之余也研究宗教与神秘学说,李某深知,诅咒是一种罪业,但李某还是要诅咒那些屡教不改甚至反咬一口的剽窃者,李某愿以其他方面更大的善来赎这诅咒之罪,消这诅咒之业!

有人会以此认为李某气量太小,李某申明如下:

为人代笔,与人合作写东西,李某并不小气。比如几年前为一个老板写剧本,李某写的,署几个人的名,李某一点也不小气,哪怕以后电视剧拍出来,不署李某之名,也无所谓,因为李某视当时的写作为打工,领到工资就好了,不会把那些东西当成个人作品,不会将它们发表于自己的个人空间,不会将它们收进自己的个人文集。而我手写我心的作品被偷,李某无法宽容!这不是小气!

李某一直想搞一个大平台,永远保存任何用户发布的任何东西,只要不侵犯私权,不伤天害理,哪怕被认定为敏感,也只是屏蔽而不删除,更不会封号销户。

李某衷心祝愿那些善待用户、善待原创者、善待原创作品的平台,越办越好,让许多优秀的原创用户所发的原创作品与平台一起,长存于世!

                                  (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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