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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致春笋学生一封信
  作者:李乙隆 发表日期:2010-06-01 20:13:36

某某同学:

你好!

你是个直爽而聪明的孩子,能把对李老师的意见,准确地表达出来。这些意见中,有一点是出乎误解。你对老师讲出来了,等于给老师一个解释的机会,非常好,谢谢你!对别人有意见、不满,能当面讲出来,真的很好,但要注意措辞。老师一般都会宽容自己的学生的。要对其他人讲出你对他的不满时,一定要委婉一些。

你讲出那番话后,李老师当面对你说了一些话,你已经感到老师有些唠叨了吧,现在还用这种方式来讲,你一定有些烦了。请先别烦,老师这样做,自有道理。因为有些事情很重要,涉及人品,一定不能含糊。老师不但教你们作文,更要教你们做人。而且,老师给你的这封公开信,隐去你的姓名,也就不是给你个人的了。

你说的那件事,其实是这样的:

李老师收费时,抵掉你以前欠费两次,是累计你所读总次数及所交学费总数得出来的。你妈妈提出异议,说老师多收了两次学费,老师在做出详细说明之后,便以你妈妈的意见为准。这是老师一种与人为善的做法,并不是说老师知错改错。当两人对同一问题有两种意见、其中有一种是正确的,而你根本不知道谁错谁对时,客观的看法,应该是,两种意见都有错的可能性。你不能以亲疏关系来衡量对错,断定你妈妈就对而老师就错。而且,最关键的是,在我与你妈妈之间,不管是谁错了,都不是有意的。你认定是老师有意多收你两次学费,真是莫大的误解呀!孩子,如果真的这样,我还配做你的老师吗?如果某位老师对学生有欺诈行为,我建议你们以及你们的家长,离这位老师远一点。

李老师与学生家长之间,在上课次数上出现异议时,总是以学生家长的利益为取向:当学生家长记的次数比我多时,也就是要多付费给我时,我总是以我所记的次数收费;当学生家长所记的次数比我少时,我以学生家长为准。

李老师是一个愿意吃点亏而从来不喜欢占便宜的人,是一个诚信、廉洁的人,是一个道德感、原则性较强的人,是一个有宗教情怀的人。我经常在企业任要职,每年经手的报销款项,少说也有十多万元,我从没有在这些款项中,产生一点点灰色收入。

在我与学生寄膳点的合作中,一般是四六分成、我占六成,寄膳点给我提供教室,协助我招生。我与各点的合作大多是愉快的。我是按学生上课实际次数给寄膳点分成的。也就是说,当我少收学生一次学费时,我还得为他付还寄膳点这次学费的四成。这点小亏我是吃得起的。自己亲力亲为办班,最大的头痛就是收费。我年轻时是个羞于谈钱的人。现在,羞于谈钱显得有些矫情,但总把学生的学费挂在嘴边,也是我所不喜欢的。可有时不得不说。

为了避免误解,今后,春笋作文班可能不再按上课实际次数收费,而是按学期收费;对插班生,按已上过的次数减去一定费用。这样,就不用去记得学生请假与缺课次数了。这样做,或许学生请假与旷课的次数也会减少。

好了,就说到这里吧!

你把它当成一封信的“范文”来看就不烦了。

祝你学习进步!

                                春笋:李老师

                                201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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