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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没有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事件”参与者
  作者:李乙隆 发表日期:2006-10-26 20:05:09

李某不才,早在几年前,就在居住地附近的一连串“群体事件”中发现,不少事件的积极参与者其实没有直接利益冲突,也没有直接利益诉求。也许是笔力不逮,李某只将此发现付诸三言两语之言论,并没有谋篇成文。

“群体事件”是近年来出现频繁的新词语。在官方话语中,所谓“群体事件”其实就是“官民集体冲突”、“群众暴力抗法”之类,是闪烁其辞,是委婉语,媒体沿用了这一说法。

《南方都市报》10月18日社论《以清明治理化解爆发性情绪》称,《瞭望》周刊刊文指出,“群体事件”中出现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苗头,“这一趋势值得高度重视”。

《南方都市报》社论,宏观中观微观面面俱到,既谈到政府体制和司法体制,也谈到信仰与道德。如果要李某提什么补充意见,一时还真不容易;如果要李某指出文中有哪些难以苟同之处,也颇为难。然而看完全文,有隔靴搔痒之感。也不能说没有切中要害,而是“要害”之处被泛泛之论冲淡了。

在李某看来,自有“群体事件”以来,参与者没有直接利益冲突的,一直都有,而且占大多数。比如某市城管人员暴打一卖菜农民,上千名城市居民团团围住城管人员不让走,幸好那些群众大多是上街买菜的阿婶阿姆,如果是曾被城管人员追打过而且身强力壮的群众,那几个城管人员便很难在警察的掩护下全身而退了。在所谓“群体事件”中,这个事例并不典型,但说明参与者往往并非乘机起哄的刁民,也不一定与受害者处于同一社会地位而产生物伤其类的同情,而仅仅是出于正义感和同情心。这种存在于社会民众中的正义感和同情心,与《南方都市报》这一类敢于为弱者仗义执言的媒体一样,是我们这个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中十分宝贵的资源。而且前者比后者更可贵。后者作为一个产业,如果只为官员们擦屁股,势必被读者抛弃,没有读者,哪里来的广告!现在只有一些地方党报仍靠行政命令征订。这是我们社会在体制上为数不多的进步之一。

用不着回避,用不着转弯抹角,没有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事件”参与者,除了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见义勇为,除了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的同情弱者,更多的是长期以来积压在心的对造成社会不公的大大小小官们和衙门的强烈不满,看似乘机起哄、借机发泄,没有直接利益诉求,其实这些人心中不乏在中国侠文化中熏陶出来的“除暴安良”的英雄主义情结,他们的利益诉求便是公平与正义。对社会公平的追求让他们会在某一刻被某一导火索点燃,不必把这些情形归结为社会心理学上的“社会转型期焦虑”,不必再拿“社会转型期”说事。

                                  (200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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