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 克文,不幸的是,2002年3月,最讨厌抄袭、最怕被人误为剽窃者的我,却在“榕树下”网站上被一些人误为抄袭者。我写了一篇题为《是否剽窃了“耳朵”》的文章进行解释,也有人说我越抹越黑。 下面是《是否剽窃了“耳朵”》全文。 我还是习惯于把话从头说起。我是在1983年读中学时开始投稿并有稿件发表的,第一次发表作品,是参加《汕头青少年报》诗歌征文比赛获一等奖。读高中第一学期辍学后不久,在广东省群众艺术馆所编的《木棉花》发表两首潮汕民谣,那时报刊很少,基层作者能在省级报刊上发表作品的不多,加上我才疏志小,便很有满足感了。往事依稀,似乎又隔了不久,便在另一专门发表民间故事的省级刊物《天南》上发表了《耳朵》。那时搜集整理过不少民间故事,《耳朵》是其中一个,因其短小且引人发笑,也可谓之民间笑话吧。那时候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这个故事是能给一些人以新鲜感的。过了好几年,才在《潮汕民间笑话》的录音带上听到相类的内容。 前些日子,在自己敝帚自珍多年、用于贴自己所发表稿件的“剪报本”上,找出一些短稿打出来,分成《旧稿拾遗》、《废稿拾零》两辑。《耳朵》便收在《旧稿拾遗》上,整辑作为一篇稿发于“榕树下”网站,点击量很低,那天看了榕树下新栏目“开心一刻”,觉得自己有些稿似乎适合,便复制了《耳朵》等投给这个栏目。 在网上发稿,一般没有稿费,但与纸质媒体相比,有一个优势,便是随时知道点击量和读者的意见。在这里你不用担心会听到客套话,因为大家都虚拟着,却也真诚着!也正因为用不着客套,而且读者发表意见不受水平、修养限制,因之再难听的话语都可能听到。这也是锻炼心理承受力的机会。 我至今在《榕树下》发稿178篇,以前不少习作被“特别推荐”,点击量却不高。《耳朵》的点击量却令我吃惊,至我写此文时已一万多,跟帖上百,是我在《榕树下》所发的稿件中点击量最高、点评者最多的一篇。 然而,令我啼笑皆非的是,点评《耳朵》者,有几个人说我剽窃,骂我“文贼”。 我为人清高,有拾金不昧的义举,可在以前却最怕周围有人失窃,不做贼却心虚,脸色苍白却容易脸红,一听身边有人失窃便着急,担心被怀疑,神态便不自然。在写作上也一样,没有“身正不怕影子斜”的从容,有人诽谤我抄袭便焦急,便烦恼,便想跟人论个明白。也正因为我对“被疑抄袭”有近乎神经质的恐惧,在写作上也曾一度有近乎神经质的“洁癖”,力求每一句“精彩”的话都是从自己的脑子里流出来的,曾一度甚至连一些正常的写作方法都避免使用,比如不加引号、无须说明的引用,比如摘别人文章中的某一事例作为自己文章的一个论据。现在我不再这样了,有了一点“清者自清”的自信和从容,不像过去那样怕别人说三道四了。当然,被误会时,还是要做些解释,比如写这篇文章。 本文开头已经说得明白,《耳朵》是我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所搜集整理的民间小故事。投稿时也在本人署名后面注明有“搜集整理”四字。如果“立案侦查”,我很可能是这个小故事的第一个搜集整理者。即使不是第一个搜集整理者,我也可以是我所整理的这个版本的版权人吧。至此,是否剽窃了《耳朵》这个问题,是用不着再说下去了!下面请让我想到就说,以此丰富这篇文章的“信息量”。 在报刊上发表原创文章,一般不用在作者署名后面注明什么;书籍则往往在作者署名后面加上“著”字;在署名后面加上“摘”、“编”、“辑”、“编译”、“供稿”、“搜集整理”等词的,一般不是原创者,也不是剽窃者。 小幽默、笑话有些是先有文字作品后口头流传,有些是先有“口头作品”,后被搜集整理成文字。不管最初是文字作品还是口头作品,只要它能流传开来,都可能经历被搜集整理后又口头流传、口头流传后又被搜集整理这样不断循环的过程,并在这个过程中被不断加工而形成各种版本。 我坦诚地承认我写作水平虽不高,却是有功利心在里面的。为增加稿费收入,也想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我喜欢在尽量避免读者交叉的基础上一稿多投。本来一稿多投与抄袭完全属于不同性质,却常被报刊相提并论。如果作者名气不大,一稿多投也容易被误为抄袭,因为读者在不同媒体看到同一篇文章,只记得稿件内容,却不会去留意作者是同一个人。 我不知其他作者,包括那些名家在出名之前,是否也曾因被人“从门缝里看”而沾上“抄袭之嫌”,我则是有过几次的。二十岁以前写过一个快板书,叫《久雨初晴》,参加县文化馆每年一次的业余创作评比,看过《久雨初晴》的文化馆辅导员都交口称赞,还打算将其送去参加汕头市的评比,后来看到我这个来自闭塞山区的满脸傻相的家伙,便一致不相信《久雨初晴》是出自我手。现在冒出许多神童级的小作家,不知有没有人表示过怀疑:“一个孩子,不可能有这么深刻的思想和老练的文笔!”我写《宋江打虎》时已经二十好几了吧,可一位文化馆长却说这篇东西的成熟度与深刻度,与我的年龄很不相称。在某报社工作时,我的一篇杂文的旁征博引被一位喜欢说三道四的打字女工说成是东抄西摘,一些本来就对我有几分妒忌的人也乐意借此女工之语把水搅浑。按我的水平是不足以令人妒忌的,但当时在那个报社确实有点“木秀于林”,难怪那个报社被外人谓之乌合之众。 作家只有在写作时才是作家,在其它状态下也许很难看出他的智慧之处,也许他在好多方面比其他人更笨拙,也许他习惯于观察与沉思而显得木讷,因之他被或多或少的一些人轻视、否定也在“情理之中”。“文章写得好”便不像是出自我手,这“好”也是相对于“我”而言的,而这个“我”是别人眼里的“我”,是“门缝里”的“我”,是“狗眼中”的“我”。 我天女散花般地投稿,没准也被抄袭过。如果总没人抄袭我的东西,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我的名气够大了,别人不敢抄;二、我的作品质量太差,难以刺激人家的“剽窃欲”。如果你发现有人抄袭我的东西,可不要以为是我抄袭别人的呀。 现在似乎是以作品公开发表的时间来判定谁是作者,谁是抄袭者,不知对发表作品的载体有什么规定没有。在没有公开发行的企业报刊上或网站的BBS上发表,算不算公开发表? 我在上海某企业集团工作时,写了《企业干部“心”字歌》,在企业报上发表后,被一律师事务所看中,被稍加修改后变成他们的《律师“心”字歌》。该事务所认真对待此事,特地派人找我,征得我的同意。 十多年前一位文友投一篇小小说给《广东农民报》,半年后那小小说被改了个题目发表了,作者却变成了另一人。好在那位文友的小小说已在汕头群众艺术馆的内部小报《文化走廊》上发表过,有艺术馆领导出面交涉,讨回了一个说法。《广东农民报》说抄袭者是报社的一位临时编辑,因此事已被辞退。从此事还可看出,一稿多投对防止人家直接从原稿中抄袭,有一定作用。有抄袭行径的编辑我就共事过一位,那是在编《曲江文艺》的时候。此君在进入编辑部之前并没发表过东西,想抄点东西“摆门面”吧,却凑巧被我发现。这样的编辑,难保他不直接从原稿中抄袭。如此说来,直接从原稿中抄袭,还真不得不防,而一稿多投,不失为对付这种行径的一个方法。 因为是否剽窃了“耳朵”这个问题,费了这么多的“口水”,显然是会被人笑掉大牙的。好在明眼人已经看出,“耳朵”仅是本文的一个引子罢了。 克文,上面便是《是否剽窃了“耳朵”》全文。 自从有了“写作”,就可能有了“抄袭”。但有了“网上写作”之后,“抄袭”成了一种普遍现象,好多人已经不太把它当一回事了。“网上写作”实在太便于“抄袭”了,连抄都不用,复制、粘贴就可以了。 刚收到的《凤凰周刊》上有一篇题为《不知“与时俱进”》的短文,就是谈“抄袭”的,我看后颇多同感。 《不知“与时俱进”》说:“如今做编辑这一行多了一道工序:收到一篇来稿,先要上网查,看是作者原创,还是抄来的。这个差事令我这个‘海归’很厌烦,因为抄袭者太多,抄的手法又太低劣。”作者玛雅自称无意吹捧美国,只想说美国人的版权意识。在美国,违规引用他人成果是大忌。教授上写作课时挥着拳头“危言耸听”:“我警告你们,你们必须记住:引用他人的东西一定要注明出处。这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否则将惹来官司,落得个身败名裂!”玛雅称其刚回国时,发现一些“作者”抄袭别人的东西,就毙掉稿子,甚至“废”了“作者”。但久而久之,也司空见惯了,产生了“厌恶疲劳”。玛雅最后说:“海归”愚钝,不知“与进俱进”,却想问一句:成天吵吵没有新闻自由,传媒人连起码的自律都没有,不按游戏规则玩儿,何以替天行道、监督社会、秉持公正! 玛雅说得好! 7月25日,星期天。我妻子、女儿来深圳半个月了。上个星期天带她们到“欢乐谷”、“世界之窗”玩。这两个游游点与“锦绣中华”、“民俗村”相隔不远。这四个旅游点门票都是120元。一家三口,小孩半票,进一个地方就得花掉300元。由于妻子反对,女儿也嫌门票贵,没有要求进去,所以我们只在门口拍拍照。午餐加上冲洗相片的费用,那天也就花掉100多元。今天原计划带她们到“青青世界”去,记得那儿门票是50元左右。女儿不知从哪儿听到儿童公园好玩,今天便去儿童公园了。儿童公园免收门票,进去后,要玩什么项目再买票。女儿一个人敢玩的项目,都让她玩;要大人陪伴的,就有所选择了。陪孩子去儿童游乐场所玩,其实是一种很好的放松,会使人童心大发。如果不是陪孩子,那些儿童游乐项目,是想玩也不好意思去玩的;陪孩子玩,也许对有些人来说只是个借口。我一直认为,大人有童心是很好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