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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黄亦辉案的一点困惑和几点心得
  作者:李乙隆 发表日期:2004-09-12 14:16:44

《南方月刊》9月号报道黄亦辉情况,称曾任深圳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兼局长、市民政局局长的黄亦辉为“深圳建市以来最大的贪官”。我认为此谓有主观臆断之嫌,应改为“深圳建市以来落马的最大的贪官”比较客观。

我看黄亦辉案,有一点困惑和几点心得。

先说困惑。在该文中,称黄亦辉受贿金额折合人民币1600余万元,“创深圳建市以来最高记录”。引号中这句话我认为应改为“创深圳建市以来落马贪官能查出来的受贿金额最高记录”。在重点说他受贿金额“巨大”之后,对他“还有近2000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事实就轻描淡写了。从定罪的角度来说,不能说明钱的合法来源,比起受贿罪来,是轻还是重,如果轻了,那岂不应了“坦白从严”那句话。最重要的是,不说出钱的来源,便很有可能包庇了一批行贿者或买官者。

下面说说几点心得吧。

该文说:“20世纪90年代初期和中期,中国建设市场无章可循,权钱交易非常猖獗。2000年前后,深圳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越来越严格。但越来越严格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不能阻止黄亦辉通过建设市场进行权钱交易……黄局长令建设处处长安排一座路桥让陈老板投标。有了黄的指示,陈老板在竞标的过程中,一路过关斩将,果然一举中标。”也就是说,所谓越来越严格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在现行的体制下,在大大小小的官员手里,不过是一块遮羞布。制度和程序不但不能约束他们,反而帮了他们的忙,使他们变豪夺为巧取,操作得法,还很可能符合“程序正义”。

“朋友钟某在资金周转上有困难,黄亦辉让民政局福彩中心以1430万元的价格接下他手上的一个烂摊子,钟某适时送上180万元。”福利彩票宣传语总是说购买福利彩票是奉献爱心。我们知道,在大陆,购买“私彩”是违法的,是要被拘留、罚款、判刑的,我们要博彩只能购买“公彩”。我们也已经知道,以前购买“公彩”时,按规定返回的占彩票销售额50%的奖金,有可能大部分被官商勾结的“彩票大盗”拿去了。那剩下的50%除去发行费用外,按规定便是用于社会福利,但我们一直不知那些钱是如何用于社会福利的,在黄案中我们终于看到了那些钱的去处。

记者对黄说:“我在龙华采访时,你的口碑不错。龙华一些退休干部说你这个人很有人情味。逢年过节还会回到龙华,请他们吃饭,给他们红包。”口碑不错的贪官不少。笔者就听说过一位官员,答应帮忙的事一定帮到底,对经济有困难的求助者,还会将其所送红包退回;也经常到工作过的单位看望前同事,送东西请吃饭,过年还送红包。我多次说过,从为人的角度来说,有些贪官并非坏人,只是体制中的逆淘汰机制和种种弊端,使好人也会成为贪官。这个观点在这里又得到证明。

黄亦辉还有一个优点,就是并不奢侈挥霍,所以才会“起获赃款多,社会影响恶劣”,才会有近2000万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如果他把赃款都挥霍掉,或者存放国外,那他的涉案金额会少了许多,他的罪也会轻一些。这真是一种悖论。

具讽刺意味却又让人们习以为常的是,这一辉煌“反腐战果”的取得,也难以例外地出乎偶然。黄亦辉是被“彩票大盗”张世鹏一案扯出来的。而张世鹏罪行败露也极其偶然,他们叫一个在酒店认识的按摩女来摸彩票大奖,那女子摸到大奖后,没有按约定领取2万元报酬而归还巨额奖金,却跑掉了,后来因为害怕操纵者的威胁短信,报了案。

                                 (200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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