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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会如何面对这些人民警察
  作者:李乙隆 发表日期:2003-08-03 09:51:36

先摘录几句题外话。在今年2月7日《南方周末》上,贺卫方说:社会稳定机制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就是要经常把人民的不满表达出来,化解掉。媒体显然是这个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人说看西方一些国家的报纸,总以为这些国家将爆发革命,但这些国家的社会却一直十分稳定。

6月23日,在各大网站上先后看到《三岁女孩祭》、《妈妈,我渴》等同一素材的文章及相关报道《民警带走吸毒女不通知家人,3岁幼女在家中活活饿死》(原载6月22日《成都商报》),我一次次心如刀割。过去了这么长时间,每想起来,我的心仍隐隐作痛,悲愤难抑!当时看那网友评论的势头,不亚于孙志刚案,以为网上舆论又将与传统媒体呼应,形成合力,抨击丑恶,喊醒正义与良知。谁知不久,这些文章在各网站上悄然消失。

6月30日《羊城晚报》载徐迅雷《幼女饿死与救济意识》一文,谈的正是这事。尽管该文是从社会救济的角度来谈,但其中对此事的概述,正好借来一用。主流媒体能说,我们也可以说了吧!也许说出来,心里的沉重会减轻一点。

6月4日,吸毒女李桂芳被抓去强制戒毒。被审查时,李向派出所王所长、卢副所长反映其三岁女儿在家,无人照顾,请王、卢帮助联系其姐照顾。王、卢与其姐联系不上,通知在另一派出所实习的警校学生小穆帮助联系。穆未将“联系不上”向上汇报,到6月21日,李的邻居闻到尸臭报警,李的三岁女儿已在家中死亡多日,幼小的身体已经腐烂。

材料中两处“联系不上”,只是王、卢、穆的一面之辞,其真伪已被忽略,苟且信之。下面另一种说法也可参照吧。

《成都商报》记者李亚玲在采访手记中写道:“据一个和李桂芳同时被抓的吸毒人员称,当时李曾跪地哭求,说她家中还锁着三岁幼女,哀求对方让她回家把孩子放出来交给亲友,再来戒毒。但警察不许。于是三岁的孩子就在这大热的天里,没水喝没食物吃没人理睬,不知她熬了多少天才咽气!真是惨绝人寰!回来正在写稿,公安局已经打电话给市领导,说什么记者不采访警方(李亚玲说:警方拒绝采访,相信各位同行都知道采访警方的难度。李乙隆注:李亚玲以偏概全了,如果你是采访他们的英勇神武,执法为民,肯定会大受欢迎),乱报道。市领导通过市委宣传部把追踪报道封杀了。当了八年记者了,阴暗面见得多了,我已很少愤怒。可是这一次让我无比愤怒,因为我不仅是一个普通的记者,更是一个普通的母亲,我为这孩子放声大哭!”

恶警伤民的事,我亲目所睹或亲耳所听,有没有呢?我不好说。如果说有,万一没有人敢为我作证,那就麻烦大了;就算有人敢为我作证,今后我这个体制外的打工仔,要在人家的势力范围中过日子,可能会遇到麻烦。反正我们这里的记者,没有报道过本地此类事件,那就当是从没有发生过吧。还是从我有限的阅读中信手拈来一些事例,最为安全可靠!

2000年我所供职的单位订有一份《检察风云》,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几乎每期都有警察胡作非为的事。某地公安局给警察落实抓嫖罚款以创收的任务,警察则通过扣压身份证、贵重物品等手段控制妓女,把任务分摊到妓女们身上,妓女诱“嫖”后即报警,警察则抓“嫖”罚款,有些“嫖客”连妓女的手指还没碰到,就已落入警察之手。罚款除上交外,妓女、警察皆有提成,超额有奖。某地醉仙楼服务员、18岁少女吴秀娥,被警察以协助认人为由骗至派出所,在警察的毒打和“启发”下,承认与五个“嫖客”发生过性关系。于是警察先后把各位“嫖客”叫到派出所。干警们把人叫到派出所第一句话就是:既然叫你来,就说明你有问题,老实交代,免遭皮肉之苦。“嫖客”们不同程度地受到抽打,最后都不得不自诬与吴秀娥有过性交易,接受罚款。他们有的老婆提出离婚,有的被单位辞退,从此生活在阴影之中。庆幸的是,吴秀娥不屈不挠,反复上诉,最后以处女之身,赢得清白。让我们深思的是,如果她不是处女,就只能含冤负屈吗?这一年的《中国青年报》也报道过类似的事。一位大学生被诬为嫖客,自杀未遂,最后历尽艰辛讨回公道。这场“戏”中有句十分出彩的“台词”:你别抵赖了,认了吧,你要找人来证明你那天在家,没用的,你能找一千个人证明你那天在家,我也能找一千个人指证你那天在嫖娼。这些事例均被我写进小说《鬼侠》中,因之没有忘却。

2001年第一期《新闻记者》所载《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界限》,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件:1997年5月28日,田阳县某村少女罗雪梅,在百色宾馆与一外地来做生意的男子见面,被百色市公安局巡警大队以涉嫌卖淫嫖娼带走。两人都说是恋爱关系,否认卖淫嫖娼。29日中午,男的交了4000元罚款后被释放。29日,巡警大队原副队长冷某在处理此事时,接到“火风凰”发廊女老板林某电话。林在电话中说她那里小姐太少,想从巡警队所抓的小姐中选一两个去“做工”,冷表示同意。于是,罗雪梅被领到“火风凰”。不久,冷又坐摩托来到发廊,反复对罗雪梅说:“老老实实听老板的话,好好干!”当晚,林即要罗为一男子按摩,并要罗提供“特别服务”,遭到罗的拒绝。林即将罗反锁在房间里。罗趁夜深人静之时,从二楼的房间往下跳,摔伤了,至早上六时才被人发现,送往医院。医生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并双下肢不完全瘫痪。1998年1月,广西《党纪》杂志以《青春大控诉:谁害少女终身残疾》为题,报道此事,几家报刊转载此文,引起了百色市有关部门的重视,抓紧对此案的处理。1999年5月,冷状告六家新闻媒体和五位作者名誉侵权并索赔300万。12月,百色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党纪》等报刊是行使国家新闻单位职权、依法行使舆论监督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害。冷不服,又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0年8月,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党纪》这一类媒体有权“依法行使舆论监督”,冷某想向其索赔300万真是痴心妄想。如果是网站这样的媒体和像我这样的作者,要批评这一类警察可得当心着点,好在我只是摘录。

2002年5月23日《南方周末》报道了44岁的教授、硕士生导师、九三学社武汉理工大学副主委、国家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得主程树良教授“嫖娼致死案”。黄梅县官方的结论是:程于5月11日8时20分进黄梅县城一美容厅,先洗头,洗完头后上二楼按摩,按摩后程即问“有没有打炮”,“打完炮”后店老板举报,民警闻讯前来执法,欲将其带往派出所,途中程不服管教,自己跳车,头部着地,送往医院抢救,不治身亡。省、市司法部门参与此案调查,5月15日上午,更加细致地通报案情细节,肯定黄梅县官方结论,值得一提的变动是,原说报警者是发廊老板,这次说是匿名电话。目击群众告诉记者,5月11日8时40分看见一个警察扭住程不放,而这时警察已完成了抓嫖的过程,并与程相持了一段时间。按照官方的“死者8时20分进发廊”的说法,意味着程在十多分钟的时间里要经历洗头、按摩、等人叫来妓女(官方又说妓女是发廊从外面叫来的)、嫖娼、付款等事情。

2002年8月15日《南方周末》载《新宁县“抛尸案”疑云》一文,说的是7月31日湖南省新宁县金岭村十七岁少年唐斌骑着熟人邹建国为出入方便而经常寄于唐家的一辆破旧自行车去外面看戏,把车锁了却没有钥匙,回家时只能扛着车走,被金石镇巡逻队员疑为偷车扭送到派出所。8月1日派出所经指导员批准,对唐斌进行“留置”,没有通知家长。唐斌的父亲四处寻找孩子未果,8月2日下午一时,是亲戚告诉他儿子被派出所抓去,他赶到派出所,却被告知:唐斌已送尸检现场。在所谓“尸检现场”,唐斌尸体上只着一条内裤,颈部有一厘米深的黑色勒痕,牙齿咬着有些外突的舌头,嘴角有着青黑色的淤痕,下嘴皮掉着一块一寸多长的肉,胸部、两臂也有几道深深的黑色勒痕……有人质问:为什么不在第一现场验尸?怎么送到野地里去了?此后几天,在新宁县城盛传着这样一个说法:8月2日一早,派出所有人想拿2000元雇一个拖板车的把唐斌的尸体拖出去埋了。这个拖板车的人说:“这个伢子我认识,凭良心我不能这么做!”公安部门则称:外运是为了验尸,不是抛尸。此案还有一个“自然死亡”和“被毒打致死”的争论,有政府官员称,唐斌以前患过精神病,所以在审问时极不配合,总是不停挣扎,致使捆绑颈部的绳索越勒越紧。但也有几个人说8月1日上午到派出所办身份证,看见一个房间里,一个小孩只穿一条短裤趴在地板上,被旁边几个人踢打着。8月3日,不少人想拨打中央及省城传媒新闻热线反映此案,却发现长途电话竟然打不出去。所谓“尸检现场”也遭到封锁,进去的人不准带照相机和摄影机。

去年某地发生的这件事也被许多报纸报道过、评论过。某交警扣留一辆违规行驶的车,车上有一难产孕妇,痛苦异常,正要急送医院抢救。开车的跪下陈情,哀求放行。交警不允,扣留了好长时间。后来出事了。是孕妇死了还是胎儿死了,抑或是母婴皆亡,我则记不清了。

今年上半年,广州某报报道南方某富裕地方,派出所抓一个打工仔来审问,打工仔死在审问的过程中。尸检结果是该打工仔有肝病,在外力的作用下,肝病发作而亡。打工仔的家属,获得了一笔相对于贫困家庭来说,数目可观的赔款。外力从何而来,打工仔为何被抓,报道中语焉不详。

6月22日《广州日报》有文,猛烈抨击的是:为了邀功领赏,某地公安局长、缉毒队长两位警察头头不惜制造一个假案来破,指使别人陷害往日无冤、近日无仇的无辜公民荆爱国;为了他们的“政绩”,又把7克重的海洛因放大到3669克,荆爱国无辜的生命差点成为他们升官发财的牺牲品。编者按说,数字出“政绩”,在数字上做手脚是坏官们的“传家宝”,但这一次充满血腥味的造假,不禁令人不寒而栗。读者李寒亮评论说,在这一案件中,公安局其他领导没责任吗?法院没责任吗?技术部门没责任吗?不,恰恰相反!何以如此?官官相护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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