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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卖淫案”何其多
  作者:李乙隆 发表日期:2003-07-11 11:07:02

“处女嫖娼案”不时见诸报端。我采用鄢烈山先生的说法,称之为“处女卖淫案”。“处女卖淫”可谓之为一大“中国特色”。

2002年12月13日《中国青年报》载,东北少女纪晓云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被“防暴大队”的警员认定为“卖淫女”,毒打了3小时,直到医院发出病危通知。纪在被刑讯逼供中曾大呼救命。当时一个警员问一个朝门口站着的人:“廖局长,这个小姐嘴硬怎么办?”纪听到有人回答:“照老办法办,我看她不会是江姐吧。”2003年第二期《同舟共进》有鄢烈山对这一“中国特色”的抨击,鄢说在他有限的阅读范围内,有武汉理工大学一教授回家奔丧后在县城理发,被指为嫖娼而不明不白地死在押往派出所的路上;东莞得胜公司一女会计与老同事在房间聊天被打成脑震荡;某“军嫂”被诬卖淫而吞金自杀……同期《同舟共进》沈峰一文也列举了一些事实,在被确定为“卖淫女”的处女中,有的被屈打成招,有的不堪受辱跳楼致残……2001年陕西的“麻旦旦处女卖淫案”中,酷刑逼供的手段与对嫌疑人的人格侮辱,令人发指,而最终麻旦旦得到的几十元国家赔偿,也真的极具“中国特色”。2002年12月3日和10日北京《生活时报》相继刊登的《河北也曝“处女嫖娼案”》、《“处女嫖娼案”是怎样造出来的》两篇报道所披露的案件中,无辜处女吴小玲被逼交代的那九个“嫖客”,差点被整得家破人亡。“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早在2000年,笔者就曾在《检察风云》等法制杂志上看到此类案件多桩,整个过程都大同小异,捉个女子来刑讯逼供,“供”出的嫖客被罚款。警察要做的事多的是,不是总说警力不够吗?怎么大家都如此热衷于抓嫖捉娼,连“防暴大队”也干这事?没有娼也就是没有抓娼的条件,则创造条件也要抓,妓女嫖客也是可以“造”出来的。鉴于现在的與论环境,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传媒所披露出来的,肯定只是这类案件的冰山一角,“稳定压倒一切”常常成了封锁消息的挡箭牌。鉴于平反此类冤案之千辛万苦,当事人的艰险跋涉,我们也完全有理由相信,能被传媒披露出来的,只是一些得到昭雪的,而那些没有被平反的冤案呢!越是有损于警察以至某些官员的形象、越有可能激起公愤的冤案,要平反越难,平反后要报道越难。被不明不白关了十二年的杨志杰一案,要平反时不是阻力重重,甚至有位官员说“服从稳定大局,干脆把他关死算了!”吗?不是公然宣称记者不撤走就不放人吗?在“处女卖淫案”中,无辜女子最后无一不是靠验明处女之身后才讨回清白,那么假如她们不是处女呢?2002年12月1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的又一起“处女卖淫案”中有一令人震惊的细节,一个警察在拘留室要求与该女发生性关系,被断然拒绝。有文章评论说:这些警察要是强行与这样的女子发生性关系,并消除强奸证据,那这些女子非处女之身后将如何讨回清白呢!我斗胆再评论一句:如果无辜女子只能凭处女之身才能讨回公道,那难保没有警察不强行夺其处女之身。

                                 (200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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