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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逆向调节”
  作者:李乙隆 发表日期:2003-04-23 10:53:13

据说,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的机制会强有力地拉开人们收入上的差距。个人所得税则是对市场经济造成的过大收入差距的一种调控措施。在有的国家中,人们收入的差距经过个税调节会大大缩小,但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显然没有起到这样的作用。

有人说,个人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总额,发达国家为30%,国际标准是15%,我国2000年个税收入600多亿,仅占4.7%,2001年个税收入996亿,也仅占6.5%。据此,他们认为,中国此项税收的流失至少在1000亿元以上。

今年4月某期《南方周末》通过专家访谈,对这一说法进行驳斥。专家认为,上述数据显然没有把农民以各种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在内。农民上缴的款项,大体上可分为四大项:一是交给市以上政府的,主要包括需上缴国库的农业税、特产税、农业开发基金,以及全市统一征收的一级电排费和血防统筹费等,2001年农业各税为481.7亿元。二是镇政府征收的“五统”(教育附加、计划生育、民兵训练、地方交通和优抚)费,镇集资以及其它由镇政府决定征收的款项;村级“提留”,包括“三提”(公益金、公积金和村行政管理费),村共同生产费和村集资等。这一项, 1990年代末期政府公布的数字是每年600亿元,据有关专家推算应当在1000亿以上。三是各种名目的摊派和集资。四是义务工负担。由此可见,中国农民每年总的经济负担,当在2000亿元以上。如果将这一块看作是农民上缴的个人所得税,那么,我国个税年收入达2500亿元左右,占税收总额17%左右,高于国际标准。如果仅依城市居民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来计算个税在我国税收总额中的比重,从而得出中国个人收入所得税负过轻的结论,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的。

专家分析说,如果把农民缴纳的各种税费看作是个人收入所得税,那么,在全部个税收入中,农民约占60%。按2001年数字计算,如果不计农民上缴的各种税费,城市居民收入是农民的2.89倍;如果计入农民上缴的各种税费,城市居民的收入是农民的3.17倍。通过这样的税费“调节”,收入差距不是缩小而是扩大。

在城市内部,按2000年数据分析,工资占全部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3%,而从工资中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却占全部个人所得税40%以上。占人口总数不足20%的富人们拥有占总额80%的金融资产或储蓄,但他们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达不到个税总额的10%。工薪阶层成了城市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这无疑也扩大了城市内部的收入差距。

于是就可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是“逆向调节”,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劫贫济富”。

                                 (200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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