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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两条“古”
  作者:李乙隆 发表日期:2003-04-05 22:38:54

《左传》有这么一件事:宋国有人得到了一块美玉,要献给子罕。子罕不接受。此人说:“我把这块玉拿给玉匠看,玉匠断定它是珍宝呢。所以我才敢把它献给您。”子罕说:“我以不贪为宝,你以玉为宝,与其把玉献给我,使我们都失去各自的宝,不如让我们各有其宝吧。”

不知在哪儿又看到这样一个故事:一行和尚小时候家穷,邻居王婆婆经常接济他。开元年间,一行和尚得到了皇帝的赏识,他的建议没有不被皇帝采纳的。他常常想着要报答王婆婆。王婆婆的儿子犯了杀人罪,判决还没下来,王婆婆请一行说情。一行说:“您要财物,尽管开口;国家法律,不徇私情,这件事请别再提。”

试问现在有多少官员能以“不贪”为宝呢?

试问现在有多少官员,真正懂得“国家法律,不徇私情”呢?

                                 (198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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