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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乙隆交流平台南山月沙龙『评论杂谈』 → [转帖]以法治约束“特殊利益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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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以法治约束“特殊利益集团”
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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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以法治约束“特殊利益集团”

以法治约束“特殊利益集团”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都市报】 【作者:徐友渔】 
  我们的目标是要构建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社会的特征是公平正义原则起指导作用,每个人的收入、享受由其能力、贡献决定,人们的基本权利平等,生活、医疗、受教育等基本权利得到保障,贫富差距固然存在,但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尤其是,这种差距产生的原因是自然的、公正的,即是在机会平等和竞争规则一视同仁的条件下产生,而不是基于强势的社会地位、畸形的行业差距等等。
 
 
 

  人们越来越明显地感觉到,在今日之中国,妨碍和谐社会的形成,妨碍公正原则贯彻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存在、活动和发展,这些特殊利益集团获得了巨大的不应得的利益而保持着合理合法的外表形式,因此,根除这种弊端比打击和惩治个人性的贪污腐败更加困难。最近,已经有不少人越来越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并提出了一些抑制和防范的思路,在这种形势下,清醒的认识和广泛的共识是必要的。

  “特殊利益集团”这个概念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有特定的内涵,不能顾名思义地作字面上的理解。一般而言,一个社会中的不同阶级、阶层、行业、集团会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对此不必讳言。农民希望农产品价格高,运输业职工希望票价上涨,这是自然的。白居易早在诗中写道,卖炭的老者“心忧炭贱愿天寒”。我们现在说的“特殊利益集团”,是指利用不合理的体制和政策、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的,甚至非法的利益。

  对于特殊利益集团引起的社会不公正,人们的最初印象是行业之间收入存在巨大差距,并且不断扩大。金融、能源、电信、民航和某些基础建设行业的收入比一般行业高得多,与农林牧渔业等相比更是极为悬殊。至于房地产业的暴利,其中某些人在征地、拆迁方面的巧取豪夺,在出台政策、操纵舆论方面的能量,更是令人侧目。更进一步观察可以发现,在同行业内部,居领导地位的人相对于一般职工又形成了一种特殊利益集团,他们的奖金和工资外收入往往比名义工资高,甚至高很多,比如,据2001年的一项调查,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隐形收入是工资的10倍左右。

  这样获得的利益之不合理和引起人们的极大非议,在于收益既不反映能力,也不反映贡献,而是由于垄断地位造成的。有人说,效率与平等是一对天然的矛盾,似乎在平等方面有所失就一定会在效率方面有所得,但行业差别和特殊利益集团造成的不平等恰恰极大地损害了效率,因为进入这些行业不是基于竞争(没有能力的比较,甚至没有学历的比较),这些行业又由于基本上没有同行的竞争而不思进取,以致服务水平低下,多年来人们抱怨的“电老虎”、“铁老大”等等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特殊利益集团的弊端不仅是由于收入差距引起不满,还在于有人为了维护特殊利益集团而在立法、执法等方面拼命活动,使国家的政策为自己的行业、部门、集团服务,使我们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永远难于得到改进,离现代化目标遥遥无期。

  从表面现象看,特殊利益集团是个行业、部门问题,但实质上是权力垄断的问题。如果没有行政性的、硬性的规定,如果没有排他性的政策,行业和部门的差别会减小到人们能够接受的程度。解决的办法,也不可能是人为地抹消行业、部门、集团的差别,而是要用法治来规范权力。一个和谐社会或法治社会不可能取消人们的阶级、阶层、职业等方面的差别,但一定不允许靠权力垄断而独占好处的权势集团大行其道。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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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3 2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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