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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私刑致死质疑劳教制度
晓风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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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私刑致死质疑劳教制度

私刑致死质疑劳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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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江  
     
编者按:

继孙志刚案让收容遣送制度被废之后,葫芦岛市劳动教养院劳教人员张斌被私刑致死案,又将劳教制度置于公众的审视中。劳教制度在适用对象、审批主体、劳教期限、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引发了法学界一场激烈的存废之争。存在了四十多年,为维护中国治安状况做出贡献的劳教制度将何去何从?2004年两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为争论打上了句号,劳教制度将面临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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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到2003年4月间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劳动教养院上演了真实的一幕。经过三十多天的连续酷刑,一名叫张斌的劳教人员被活活折磨致死,酷刑案惊动了中央高层,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作了专门批示。

2004年2月,随着教养院的3名管教民警分别以玩忽职守和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刑,这起酷刑案一些鲜为人知的内幕得以部分披露出来。

连续三十多天酷刑,劳教人员被活活折磨而死

葫芦岛市街头经常可以见到这样的一幕:一群身穿黄背心,上面印有“劳教”字样的人在街头从事挖土等繁重的体力劳动,这些人干起活来非常卖力。旁边几名管教民警在警戒,但有时却是几名身穿黄背心的劳教人员在来回巡视,不时呵斥那些干活的人。不用说,那些巡视的劳教人员就是教养院任命的“头儿”。酷刑被害人张斌是成天干活的一类,而施刑人张树利则属于“头儿”那一类。后来他们都成了闻名全国的新闻人物。

张斌是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乡平地安村人,2003年他37岁。张斌有妻子和一个可爱的女儿。张斌平时为人懦弱、老实,到哪都是一个挨欺负的主儿,但却有偷摸的恶习,2002年张斌到相邻的葫芦岛市偷东西被抓,因为不够刑事处罚,所以被处以“劳教”,被关进了劳动教养院开始劳动教养。张树利是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台门镇人,2003年40岁。张树利性格与张斌正好相反,他身材高大,平时好打架斗殴,是没人敢惹的“棍儿”,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后又因寻衅滋事也被劳动教养,关进了葫芦岛市劳动教养院。关进劳动教养院后,张树利的“外号”,加上他的霸道,还真应验了张树利常说的那句话:“到哪都是棍儿”,成了牢头狱霸式的人物。因为张树利有这样的“管理才能”,受到了劳动教养院一大队领导的赏识,被任命为“大组长”。

葫芦岛市劳动教养院分为几个大队,一大队有劳教人员四十多人。其中有不少都是“几进宫”,有坐牢、劳改经验,以强凌弱,以打人为乐趣,近乎性格变态的人。张树利当上了大组长,手里有很大的权力,手下四十多名劳教人员谁干什么活,干多少活都由他说了算,张树利还是一个监工,谁干活慢了也由他惩戒,怎么惩戒,那就是打。张树利下面还有几个小组长,能当小组长的人,也不是一般的茬,不少是几进宫的人。劳动教养院的活,都是从外面承包的,而劳教人员干活挣钱多少,是与各大队领导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所以劳教人员干活越卖力,大队领导就越满意;反之,谁要是消极怠工,大队领导就不满意。张树利对这一点,看得非常明白,所以他经常“收拾”干活不出力的人,讨领导的欢心,张树利也时常利用这点“职务之便”,“收拾”他不喜欢的人。张斌就是他不喜欢的人。

2003年3月,张斌的生命进入了痛苦、难熬的倒计时。从3月中旬开始,张树利就指使、强迫其他劳教人员殴打张斌。教养院中的一些小棍儿,为了讨好张树利和发泄变态的兽欲,和张树利一起,将殴打张斌当作了一种乐趣。他们每天都要给张斌上刑一次,叫“每天例会”。张树利有一个专门用来打人的工具,那是一根里面是金属芯的塑料管,有小手指粗,约一米多长.这根塑料管成了打张斌的专用刑具。张树利给张斌上刑,一般也讲个规律,那就是如果在外役现场打了,回到宿舍就不打了,在外役现场不打,回到宿舍必定打一遍,但也有例外,那就是虽然在外役现场打完了,但回到教养院宿舍,张斌又惹张树利不满意了,也要上一顿大刑。在宿舍里,张斌所遭受的酷刑主要是用张树利的塑料管狠抽,大多情况是这样的:张树利叫张斌脱掉裤子,撅在地上,张树利先用塑料管狠抽七八分钟,然后再让几个小组长轮流抽打,一圈打下来,张斌的屁股、大腿、后背就没有什么好地方了,往往张斌以前被打裂的地方刚结痂,就又被打开了,鲜血和脓液一齐往外流。打完后,张斌要遭受的是叫做“扎盆”的刑罚。“扎盆”就是带着张斌到二楼的水房,让张斌坐在小凳子上,用自来水龙头向张斌身上浇冷水。浇冷水要分几个“课时”,一般一个课时是二十分钟左右,中间休息一会儿,再来下一个“课时”。浇水总时间要一两个小时。其时正是早春三四月份,人们毛衣、毛裤还没有脱。冰凉的冷水从张斌头上浇下来,他被冻得浑身发抖,嘴发紫。张斌在教养院宿舍里有时还要遭受一种叫“消肿”的刑罚。“消肿”就是几个人将张斌按在地上,用木棒在张斌被打的浮肿的部位来回擀。

参与上刑的几名劳教人员供述,好像张斌不论遭受怎样的刑罚,都不会喊叫,还要一口一个“利哥”地叫,最多只是央求说:“利哥,饶了我这条狗命吧,下次我一定好好干活。”后来被判刑的一个小组长于伟刚在交代中,这样讲述了在宿舍给张斌上刑的一个情节:

2003年4月12日晚上就寝的时候,我从水房洗漱回来,发现张斌被脱光了趴在地上,张树利正用一根短拖布把擀张斌浮肿的双腿,一边擀一边问张斌:“舒服吗?”张斌说:“难受啊!利哥。”擀了三四分钟,韩冰和张辉接过木棒,一人握一头,给张斌擀了两个来回张树利才让张斌睡觉。

张斌另外一个受刑的地方就是外面干活的工地,张斌所在的小组长齐洪国供述了张斌在工地被上刑的一个场面:

2003年4月的一天,我们在高桥挖树坑,中午吃饭站排时,张树利就打了张斌一顿。吃完饭又让张斌过去,把衣服脱光,趴在地上,张树利开始用一根锤把打张斌的头、后背和大腿、屁股。打了有二十多分钟,张树利打累了,就把我们8个小组长喊过来,让我们每个人都打几下。打完之后,张树利叫杨树安给张斌上点辣椒面,杨树安就抓了一小袋辣椒面,全抹在张斌的伤口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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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打得皮开肉绽,然后在伤口上抹辣椒面,这种酷刑也被张树利等人起了一个名字,叫做“上药”,有时还用咸盐,用盐水向张斌伤口上涂抹。在工地打张斌,他们有时用木棒,有时用荆条,有时用木板。据目击者介绍,有时连木棒都打断了。张斌已经习惯自己被打的角色了。有时张树利让张斌跟他走,张斌就自己拎一根木棒,打完后,再将刑具扛回来。有时张树利要开会,让一大队的劳教人员站在那里,然后问:“谁没好好干活站出来。”张斌就知道是自己要挨打,就主动走出来,让张树利等人给自己上刑。4月以后,张斌的身体整天处于浮肿状态,大腿都被打瘸了,走路一拐一拐的,干活就更慢了,干活慢了,又遭来了更进一步的酷刑。有一天上食堂吃饭,张斌走到台阶上站不住,摔倒了,结果被两名小组长架到食堂里一顿狠打。4月16日,张斌不能起床了,一名劳教人员给张斌端来了一碗粥,张斌一口也吃不下。当天,张斌大小便不能自理。经常以打张斌取乐的小组长齐洪国看了后仍不放过,先对张斌一顿乱打,然后将张斌脱光衣服从床上踹下来,张斌就瘫软地躺在冰凉的水泥地上。因为张斌大小便失禁,身上有臭味,张树利就命令将对着张斌的窗户打开,取来冷水,向张斌身上浇。当晚8时,在张树利等人的酷刑折磨下,张斌离开了人世。

张斌死后,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法医来到葫芦岛为张斌进行尸检,尸检的结果令人触目惊心,张斌身上体无完肤,用刀割开张斌的皮肤,里面是脂肪的组织已经变成了液体,向外流淌;皮肤里的肌肉组织全部溃烂。法医用术语给张斌之死下了一个鉴定:张斌生前身体多处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形成广泛皮下蜂窝组织炎,身体损伤程度已经构成重伤,张斌身上的广泛皮下蜂窝组织炎导致肌体免疫力低下,患堵塞性支气管炎、支气管肺炎以及肺气肿等严重肺部疾病,因为没有得到有效治疗,使病情逐渐恶化,最终导致呼吸功能衰竭而死。

酷刑震惊全国:三名涉案管教民警受审

根据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劳教人员在外役现场劳动、吃饭,都要在管教民警的监视之下进行,张斌三十多天当众遭受非人的酷刑折磨,葫芦岛市劳动教养院的管教民警是知道的。而且法医鉴定上表明,张斌的死是因被打后没有得到有效治疗造成的。而直到4月16日张斌卧床不起,大小便失禁时,一大队教导员薄成才为张斌买来两包土霉素之类的“消炎药”,但张斌已经咽不下去了,到死时,那几片药还含在嘴里。

张斌死在了教养院,而且还被打得体无完肤,打人的劳教人员自然要承担责任。于是,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警大队开始立案侦查。刑警大队经过近两个月的侦查,终于将劳教人员给张斌上刑的事实查清,在黑龙江等地,将已经解除劳教的几名打人的小组长抓回来,加上还在教养院的几名上刑参与者,一共逮捕了8人,案件告破。

一些新闻单位记者在采访了负责此案的龙港区刑警大队后,了解到了案件的部分事实,于是辽宁省内的几家报纸相继将这一触目惊心的教养院酷刑案曝光。全国各大网站和新闻媒体相继转载,并且跟踪报道。在警察严密管制下的劳动教养院竟然发生了像中世纪一样惨无人道的酷刑案,人们愤怒了。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批示,要求严查此案,决不能护短。于是,葫芦岛市检察院加大了侦查力度,2003年7月,检察机关认为葫芦岛市劳动教养院一大队队长丁玉多、教导员薄成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一大队管教民警郎铁双不仅打过张斌,还指使别人打过张斌,3人的行为已经分别涉嫌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葫芦岛市劳动教养院长和一名副院长也随之离开了他们的院长和副院长职位。

2003年11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树利等8名劳教人员伤害张斌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树利等8人予以严惩:

张树利以故意伤害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12月23日,葫芦岛市劳动教养院一大队前述3名民警也因被指控犯有玩忽职守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出庭受审。

丁玉多,任命虐待张斌致死的主犯张树利为管理犯人的大组长,并且赋予其过大权力,致使张树利伙同、指使他人对张斌实施酷刑;另外,管教民警和教导员薄成多次向丁玉多汇报张树利被打,询问是否应该送教养院的医疗所治疗,丁未予理睬,直至4月16日张斌被打得不能起床了,丁玉多才说:“给买点药。”据此公诉机关认为丁玉多的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出示了张树利的询问笔录,笔录中说,薄成曾多次看到过张树利等人殴打张斌,但都没有制止。一名管教民警说自己多次向薄成汇报张树利等人打张斌,每次薄成都说“我要管管张树利。”但仍没采取有力措施,4月16日,薄成几次到劳教人员的居所看张斌,向大队长汇报后,给张斌买来了两盒消炎药。当晚,也是薄成发现了张斌已经死亡的情况。检察机关据此认为,薄成存在玩忽职守行为。薄成的辩护律师认为薄成刚从部队转业,被任命为一大队教导员才二十多天。而且根据薄成几次训诫张树利,以及为张斌买药的事实,认为薄成是众多管教民警和干部中最负责任的一个。薄成则认为,自己是一个主管干警思想工作的教导员,刚到一大队,并不了解更多的情况,每次向一大队队长丁玉多汇报有人打张斌的情况,领导都告诉他:“这事你别管!”所以他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职责。丁玉多在法庭上否认薄成曾向他汇报张斌被打的事。

法庭上,公诉人宣读了张树利等人的笔录,指控郎铁双用铁锹等物多次殴打张斌,并且指使张树利等人殴打张斌。

法庭上劳动教养院医生的证言表明,张斌只要提前半天送到医疗所,就不会死去。

庭审中,还披露了一个鲜为人知的事实,那就是劳动教养院与管教大队存在着承包关系,一大队每年要向教养院上交承包费,劳教人员的医疗费由大队负责。因为有检察机关所称的“过分追求经济指标”的问题存在,所以劳教人员干活是否卖力,是否给予治疗,都会影响大队的经济问题,所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说,由于有以上原因,张树利才对“干活不卖力”的张斌大打出手,张斌伤重不能起床时,也没被送到医院。

2004年1月20日龙港区法院对三人作出一审判决,丁玉多和薄成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郎铁双被以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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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再度遭到“非议”

劳动教养,是最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之一。1957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

1982年国务院又转发了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按照当时作出劳动教养制度的本意,劳动教养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他们只是“违法人员”,而判处刑罚的人则叫做“犯罪分子”,属于“敌我矛盾”。然而,从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劳动教养与劳动改造并没有什么太多的区别,都是约束了人身自由。

这样,在中国就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不构成犯罪,法院不能根据《刑法》剥夺其自由的人,却可以被行政机关约束人身自由一至三年。今天,随着《刑法》的修改,单纯的侵财类犯罪法定刑已经大幅度降低,以盗窃为例,盗窃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我国现在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是1000元,根据我国各地法院所判刑的幅度来看,盗窃1000元的,如果不是累犯,最重判处有期徒刑1年,绝大多数都是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这之中大多数又都判处了拘役和单处罚金。也就是说,一个盗窃了1000元的人,如果按照“敌我矛盾”处理,算作犯罪,一般都是被限制人身自由6个月或者更少,但是盗窃不足1000元,不能算作“敌我矛盾”的,却要被劳动教养约束人身自由一至三年。因此有些人盗窃被抓后,贿赂办案人员,要求把他按照犯罪处理,而不要按照“人民内部矛盾”的劳动教养处理。

一些学者和司法工作者认为,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已经与现代的法治原则不适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处罚不应该比刑事处罚严重,这是法治国家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劳动教养制度违背了这一制度。

二、劳动教养制度也是与我国的《立法法》相违背的。我国《立法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来规定,上述三个法规中,前面两个虽然经过全国人大批准,但是由国务院发布和制定的,仍属行政法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约束公民人身自由最多达三年的制度,明显违反了《立法法》的基本原则。

三、劳动教养制度与现代人权保障相冲突。现在仍然生效的劳动教养方面的法规和规章,都是建立在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基础上,《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是所有劳动教养制度的“母法”和根基,《决定》所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能力,但是长期拒绝劳动,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以及“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安置”、“不接受从事生产劳动的劝导”的人,在现在一般都属于“下岗”或者“失业”队伍中的人,而且是否服从分配和是否“接受从事生产劳动的劝导”是他们的自由选择,根本不应该受到“惩处”。

四、不通过正当司法程序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这在当今世界实行法治的国家中是不多见的。在我国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一款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这里的“程序”,实际上就是指的经过法院审判。

实际上,司法实践中,个别地方又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了一些地方“土政策”,“土政策”将《办法》中排除的农村人在农村作案,也列入了劳动教养对象,而且一些地方在执行劳动教养时利用劳动教养对象挣钱,随之必然产生像张树利那样的“牢头狱霸”,以及利用“牢头狱霸”强行让劳教人员从事超体力劳动的事件发生。

“劳动教养制度的确是到了应该改革的时候了。”这是专家、学者的普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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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链接:

劳动教养:是我国自1957年实行至今的、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通过严格管理,耐心教育,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有用之材。

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

劳教范围: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

劳教对象: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劳教期限: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延长劳动教养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劳教批准程序:承办单位查事实,征求违法者所在单位意见;报请劳教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作出劳教决定;向被劳教人及家属宣布劳教根据和期限;送各地劳教所(一般地级市都设有劳教所,归口司法部管理)执行。被劳教人不服,由审批机关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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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07 1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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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孙志钢第二"之死
 
 
作者: 板砖学士  发表时间 2003-10-19 21:09:31 人气:528
 
    2003年度最有新闻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孙志钢"事件的硝烟刚刚过去,辽宁葫芦岛又爆出于其类似的案件.近日,葫芦岛地方法院对葫芦岛的八名殴打劳教人员的葫芦岛市教养院八名涉案人员进行宣判.事件起因大致是这样的:葫芦岛市教养院一大队大组长张树利,指使其他七名工作人员,对劳教人员张斌进行殴打,并活活打死.在2003年3月18日至4月16日的这段时间里,张树利指使齐国红(音)等人对张斌进行殴打.在这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张斌除了有九天时间被避免挨打外,其他时间均遭到伤害.最后被人活活折磨而死.而张斌被打的原因则是因为他在劳动时偷懒,不积极.

    

    这起恶性的事件和今年春季的"孙志钢事件"是那么的相似.张斌,男,38岁.因盗窃被送进葫芦岛教养院进行劳改.应该说这起事件的发生再度让人不得不对我国的公务人员的素质进行怀疑.虽说此次这起恶性案件并没有像孙志港案件那样的让全国的媒体都震惊,媒体也没有对此进行铺天盖地地报道,但是它的严重性一点儿不比"孙志钢案件"差.甚至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通过这起案件,我产生了一些思考.孙志钢是大学生,他被人活活打死了才引起我们的重视.张斌是一名劳教人员,首先他是一名罪犯,在很多人的眼里,罪犯本身就是罪恶的象征,但是我们国是个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不应该对罪犯有任何的歧视行为.罪犯犯了错误应该有国家的法制来解决,而不是你施法人员对其随随便便的施舍公堂.张斌犯了法,已经被法律所制裁,张树利身为执法人员,对张斌进行殴打,这本身就是知法犯法.并且张树利对张斌进行了整整一个月的殴打,难道说葫芦岛教养院的上级领导不知道他们的手下正在对他们的犯人进行殴打吗?是否这里面有更大的"内幕"?

    

    当今我们所处的社会那个没有人性的时代已经过去,但是却有些人还在扮演着比那时更没有人性的行为.张斌是个犯人,但是他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他是在劳教院被管教活活打死.这就说明有些人的职业素质是相当差,甚至可以说是没有任何的素质.这再次暴露出我们的公务人员的素质问题.现在来看,即使我们也用法律的武器制裁了张树利等人,但是你敢说还不会有"李树利","陈树利"吗?"孙志刚一事",出台了一项新的条例,就是针对乞讨流浪人员的.国家总理亲自出马,来处理此事.个人建议,我们是否可以出台一项新的法规,来专门针对像张树利的人.用来治理这些国家公务人员.我们不能保证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但是绝对可以用法治来官治这些行政人员.当官的可以管普通人,那么是否可以有一种办法来管理当官的人.

    

    我国现在正在提倡依法治国,正在走法治社会的道路.我们的法制现在来看还不是很健全,比起一些西方的国家确实有差距,面对这种现实,我们应该吸收更多的教训.还确保更多公民的身心按原安全.社会在发展,理应是进步的.由此来看,依法治国不应是纸上谈兵,而是必须有法可依,要想实行真正的依法治国,我国要做的还是很多.

    

    在"张斌"案件即将第二次开庭的时候,希望能够听到有利于受害者的好消息.

    2003-10-19板砖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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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人员被殴28天虐待致死主犯狱警大队长伏法

 
 
 
作者:胡清 来源:华商网-华商晨报(沈阳) 编辑: 时间:2006-7-6 16:15:00 点击:38 
 

     折磨死劳教人员张斌的主犯张树利,已经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并已经在今年6月被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这是记者昨日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的。 

    根据2003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公诉人的指控,主犯张树利在担任葫芦岛市教养院一大队大队长期间,从2003年3月18日开始至2003年4月16日的28天时间里,先后20多次指使和直接对于劳教人员张斌实施殴打及虐待,其手段极其残忍。 

    张树利用塑料管抽打张斌的背部、臀部,指使其他同案人员轮番对张斌进行殴打,并向张斌的伤口上抹辣椒面及大粒盐等。 

    在张斌伤口结痂时,张树利还指使其他同案人员用手将张斌身上的结痂抠掉,并强行用冷水浇张斌,还用拖布把在张斌已经浮肿的伤口上来回碾压,造成张斌死亡的严重后果。 

    2003年葫芦岛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过程中,7名被告人先后向法庭陈诉了张树利如何强迫他们殴打张斌,如不参与对张斌的殴打,那自己也将和张斌一起被打。张树利在教养院内是“狱霸”。张斌死后,张树利曾经秘密和7名被告人订立攻守同盟,表示要“有福同享,有难同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树利多次指使他人和自己动手,对张斌进行殴打和折磨,导致张斌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其犯罪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严惩,葫芦岛市中级法院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了张树利的上诉,并核准了对张树利的死刑。 

    案件回放 

    2003年7月 

    针对张斌一案,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先后对此案作出重要批示。 

    2003年11月 

    参与折磨张斌的张树利、齐洪国、韩冰等8名劳教人员分别被葫芦岛市中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5~15年的有期徒刑。指使张树利等人殴打张斌以及对张斌被折磨死负有责任的3名管教民警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随后,张树利上诉至省高法,省高法将案件发回葫芦岛市中院重审。 

    2005年5月10日 

    葫芦岛市中院重新开庭审理张树利等8名劳教人员折磨死张斌一案。 

    2005年6月 

    葫芦岛市中院再次作出判决,判处张树利死刑。张树利再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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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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