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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李银河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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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李银河专辑

知名性学专家李银河:我希望自己是个同性恋

作者: 李银河
 
  “我是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同性恋、一夜情、虐恋、换偶,我们都不喜欢,但是我要强调,他们有权利做我们不喜欢的事情。”

  7月21日,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国内知名性学专家李银河,在南京新街口电影院进行的一场“关于爱情”的讲座,被南京某报以《李银河南京惹众怒》为题进行报道,并指其“憧憬多边恋”。消息上网以后,立刻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李银河表示,她不排除对该报的不实报道起诉的可能。

  作为一名研究性学的社会学家,李银河近年来有众多的言行惹人注目。2005年6月,李银河表示支持“闪婚”,认为其符合人性;2005年8月,她主张实行卖淫非罪化,根治对性工作者的犯罪判定;2006年3月,她的“同性婚姻”提案第三次受挫,她表示仍将继续提交。而在网上,关于她的观点、是非,甚至个人性取向都成为众说纷纭的话题。

   8月11日,刚从加拿大回国的李银河接受了本刊记者的专访。

  “不能让这个社会,这么愚蠢, 这么愚昧,这么野蛮”

  中国新闻周刊:南京某报说你“憧憬多边恋”,引起了你的愤慨?

  李银河:我不会和他们一般见识。那次接受采访时我最后确实用了“憧憬”这个词,但我的原话是“憧憬一种多元化的性观念”,对多边恋我只是介绍了一下,西方有这样一种思潮而已,我本人对它也不喜欢。但我就是要强调,他们有权利(这样做)。有很多事情,像一夜情等等,我都不喜欢,但是他们有权利这样做,不能去治他们的罪,仅此而已。

  我想,他前盐业慕不巴崆ǖ莱隼矗且蛭遣煌獠幌不?我的观点)吧。

  中国新闻周刊:性社会学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是一个非常陌生的领域。读者常常对这门科学有一种望文生义式的理解:好像性社会学就是离经叛道的,提倡性解放的?

  李银河:性学主要是研究与性有关的人类行为和观念,它最早的创立,是从19世纪英国人蔼理士和奥地利人弗洛伊德开始。上个世纪初,美国人金赛大规模调查了解人类性生活各方面。他的几个调查发表之后,引起了人们的观念变迁,社会风气为之大开。在此之前,美国的性观念是相当保守的。

  但是这并不是说,性学家都是离经叛道的。弗洛伊德就非常保守,他曾说性的压抑是人类文明进步必须的代价,不压抑的社会将不成其为社会,性学家并非都是主张性解放。

  中国新闻周刊:既然性学家中有保守的也有开放的,那么显然你是选择了开放的观点。这是你研究的结果,还是你的个人性情使然?

  李银河:我觉得可能二者都有。当我比较深入这个领域之后,就想来匡正一些错误观念。而我个人可能还是有一点启蒙的情结吧,看到别人的权利受侵害,自己也会比较着急,我们这一代人一直有一种理想主义,不能让这个社会,这么愚蠢,这么愚昧,这么野蛮。

  “发生在成年人之间的、 自愿的性行为,应该都是可以的”

  中国新闻周刊: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是左派的性解放的声音占主流,但紧接着出现右派和保守派的回归家庭、宣誓做好男人等等性观念的回潮,是否这种回归家庭的道德呼声是当代中国更需要的呢?

  李银河:好多人说,西方都已经提倡回归家庭了,我们为什么还要去重蹈他们的覆辙呢?其实不是这样的,在80年代的右派回潮之后,90年代西方又有“第二次性革命”,主要内容是肯定性取向的多元化。西方右派有一些观念是非常反动的,比如小布什就坚决反对 同性恋婚姻,从本质上讲,这和伊朗处死同性恋的政策,其实也就是五十步笑百步。

  我的观点是:强迫的不自愿的性行为,是不可以的;还有如婚外性,因为破坏了对婚姻的承诺,当然也是不可以的。除此之外,只要发生在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性行为,应该都是可以的。一个合理的社会,应该是一个压抑比较少的社会——虽然在一个社会中,在性行为上完全不压抑的自由也是不可能的。

  中国新闻周刊:我可不可以把这理解成一种道德相对主义:就是只要不伤害其他人,是一群人之间大家都认可一种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并不构成不道德?

  李银河:可以这么说。

  中国新闻周刊:但是有网友就说,伤害大部分人在性问题上的道德准则也是一种伤害,必须考虑行为的外部性。比如当众手淫,是否应该也是不道德的?

  李银河:我就知道这样一个例子,有两个中国人去美国,以为在美国什么都随便了,就在公园里做爱,结果被警察抓了起来。因为你做爱别人不愿意看,你这样等于强迫别人看,当然构成对别人的伤害。所以,道德不道德其实应该是三个原则,成年人;自愿;在私人场所。

  中国新闻周刊:我们知道,在大多数情况下,多边恋等等挑战传统的性关系,所获得的满足,与其带来的精神消耗、心理创伤相比,恐怕得不偿失。你提倡的东西是不是忽视了感情需要及双方的信任与责任?

  李银河:我倒并没有提倡多边恋。我只是说,为什么只有两个人之间才能有爱——这只是大多数人的选择,而有的人就是选择三个人。如果他们三个人都很负责任,那就没有伤害到责任,如果三个人都很爱,那么也没有伤害到爱。在我的调查中,有不少三人关系的例子,也发现三人关系并不一定就构成伤害。

  我记得秦晖说过一句话非常好,文化无好坏,制度有优劣。同性恋、异性恋作为两种文化,它们之间是没有好坏的。能保障所有人权利的制度才是好的,而歧视少数人的、不给少数人权利的制度是劣的。比如同性恋、一夜情、虐恋、换偶,我们都不喜欢,但是我要强调,他们有权利做我们不喜欢的事情。

  “我希望自己是个同性恋,可惜我不是”

  中国新闻周刊:你已经委托他人为同性恋婚姻提交过三次提案,但迄今全世界也只有五个国家允许同性恋婚姻。你真的相信在中国同性恋婚姻的可行性吗?

  李银河:我相信可行,比在美国更可行。因为美国有宗教障碍,右派特别激烈地反对同性恋,甚至就像《断背山》描写的一样杀害同性恋。而中国历史上没有残酷迫害同性恋的传统,咱们这里一般比较忽视他们,或者怀着一种同情,觉得他(她)可惜,怎么就不生育了呢?因此同性恋婚姻的障碍要比美国小得多。

  中国新闻周刊:假如你是拉拉(女同性恋),你会公开自己的身份吗?

  李银河:我如果是,我想我应该会公开的。

  在中国做一个同性恋,是不是要公开身份,还是要自己根据周边的环境、家庭等等情况自己来决定。中国的同性恋者最难过的就是父母这一关,这个社会太看重传宗接代。我认识一个变性者,她就觉得自己是个男人,她结婚的时候对母亲说,我这可是为你们结婚的,她母亲说,你自己考虑,你幸福不幸福是你自己的事——我觉得这个母亲特别无私。

  中国新闻周刊:假如你的子女是同性恋或者变性者,你可以成为这样的母亲吗?

  李银河:我绝对不会逼着他(她)和异性结婚,这样是很残酷的。

  如果他要去参加一个虐恋的俱乐部,我只好让他去,他有这权利。要不然他就老压抑着,得不到他的幸福。我觉得关键是,这种压抑对社会是不是必须的。比如一个人有虐恋的欲望,如果他不伤害别人,他私下去做,你为什么去压抑他呢?有些压抑是必要的,有些压抑是不必要的。只要不伤害别人,不伤害社会,这种压抑我觉得就应该尽量减少。

  再比如换偶,在西方的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是形成风潮的,在人群中可以占1%到3%的比例。他们都是成年人,在私下场合做,不伤害到社会和他人,你凭什么去干扰他们呢?

  中国新闻周刊:假如说王小波有这个欲望,他要求多边恋,你能接受吗?

  李银河:我也能接受吧,如果他有这个欲望,真是要去尝试一下别的女人,我也不会特别反对。但是他要是去爱别人,可能我就接受不了。我的线可能划在那。如果他还只爱我一个人,他想跟别人有一点肉体的不发生爱情的关系,还在我的容忍范围内。

  中国新闻周刊:这是针对对方而言的,那么对你自己来说呢?

  李银河:我好像还没这个欲望,不管在情感上还是肉体上我还是喜欢一对一的,没有想过换偶什么的。

  中国新闻周刊:我们都知道你“开博”有些时日了,您怎么看待网络民意?

  李银河:从我看到的留言来看,多数人还是支持我的。有些反对者我觉得他可能有点歇斯底里,还有一些人可能就是觉得万恶淫为首,大概他们的基本观念就是反性禁欲的。这其实也是一种很原始的性观念了,它的历史可能和性一样长久,有一群人来这里发作,其实也是挺正常的。

  中国新闻周刊:你会担心网上一些关于你是“拉拉”的传言,损害你的形象吗?

  李银河:陈丹青就说过,他还真希望自己是一个同性恋,他的意思是可能他会因此对艺术有更多的感悟。其实我也还真希望我是一个同性恋,如果我是的话,我想我可以体验更多的东西,可惜我不是,也是很遗憾的事情。这个就像猫不是狗,没有谁好谁不好的问题。

  中国新闻周刊:你讲这些话,是否是一种反道德的道德勇气,或者一种启蒙知识分子的自负在支撑你?

  李银河:有人确实认为这是一种启蒙知识分子的自负。但如果面前是一个中世纪的话,难道启蒙不是我们应该做的事情吗——中国在性方面的社会气氛,难道不像一个中世纪吗?

  中国新闻周刊:假如给自己贴一个标签的话——

  李银河:我是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20 21:22:2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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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权利三原则:自愿、私秘和成年
作者: 李银河 | 2006年08月20日14时22分 |   

【内容提要】这三个原则是:第一,自愿;第二,在私秘场所;第三,当事人均为成年人。换言之,一切在自愿的成年人之间在私秘场所发生的性行为将不受制裁,属于应受保护的人权范畴。

 
自西方性革命后,有一个逐渐被广泛接受的新的人权观念,那就是人类性活动中的三原则,只要不违背这三个原则的性行为就属于人权范畴,就不应受到制裁。这三个原则是:第一,自愿;第二,在私秘场所;第三,当事人均为成年人。换言之,一切在自愿的成年人之间在私秘场所发生的性行为将不受制裁,属于应受保护的人权范畴。

   按照这三个原则,那些处死同性恋的社会(世界上还有7个国家有这样的法律)是侵犯人权的;将发生一夜情的人判为“流氓罪”是违反人权的(1997年前我国的法律实践);将发生在三人以上的人们之间的性行为(换偶活动、虐恋活动、性聚会等)判为“聚众淫乱罪”也是与当事人的人权有矛盾的。

   依据“聚众淫乱罪”,我国制裁过大量发生在私秘场所的、自愿的、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这是违反人权的,那些因此被判死刑和有期徒刑的人(有一大批这样的案例)是无辜的。这样的法律是野蛮的、不文明的、违反人权的。一个文明的社会不应当有这样野蛮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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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的、有错的和无罪无错的
作者: 李银河 | 2006年08月20日14时23分 |   
【内容提要】性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之一,是天赋人权的一项内容。我国古代圣人早就说过:食色性也。换言之,吃饭和性事是属于人的本性。此话用现代的人权话语来讲就是:性是每一个人天生就赋有的人身权利。因此,在各国宪法中,就像完全用不着写上“人有吃饭的权利”一样,也用不着写上“人有性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包括在人的生存权里面的。
性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之一,是天赋人权的一项内容。我国古代圣人早就说过:食色性也。换言之,吃饭和性事是属于人的本性。此话用现代的人权话语来讲就是:性是每一个人天生就赋有的人身权利。因此,在各国宪法中,就像完全用不着写上“人有吃饭的权利”一样,也用不着写上“人有性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包括在人的生存权里面的。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在所有的文明社会和所有已知的文明时代中,对人类的性行为都会有某种程度的控制。完全对性不加控制的社会和时代是没有的。这种控制将人类的性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有罪的,第二种是有错的,第三种既无罪也无错。

在不同的社会和时代中,对性罪的规定有不同,例如有的社会惩罚肛交,无论它发生在同性恋人当中还是异性恋人当中;有的社会惩罚婚外的性关系,那就是实行通奸法的社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关于性罪的规定有越来越宽松的趋势。在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中,性罪已经缩小到仅仅涉及强迫和侵害他人的行为范畴,例如强奸、诱奸、猥亵等,所有发生在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私下的性行为都不再被认为是犯罪,不再受到犯罪法惩罚的自然也包括肛交、通奸等行为在内。

有些性行为虽然不算犯罪,但却属于犯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通奸。在取消了通奸法的社会和时代,通奸不再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由于它违反婚姻道德和婚姻的忠实承诺,要算是一种道德错误。除非配偶另有约定。也就是说,虽然进入婚姻关系的自然人仍然有着一个未婚的人的所有权利,其中也包括性的权利,但是他并不可以随心所欲,与婚姻关系之外的人随便发生性关系。人并不会因为进入婚姻关系就丧失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的权利,犯罪法也不会因为某人同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而加以惩罚,但是通奸确实是错误的,犯了违反婚姻承诺的错误,会造成某些婚姻离异的不良后果。

所谓“双方另有约定”就是在配偶双方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与第三人的性行为,例如换偶活动中的行为和多边恋类的性行为。换偶是出于配偶双方同意的自愿的婚外性行为,由于知情同意,也就不存在违背忠实承诺的问题了。多边恋是西方社会在世纪之交新兴起的一种人际关系,即配偶双方知情允许第三人或第四人进入他们的婚姻关系,大家和睦相处,既有情也有性,这样的关系当然也并不违背忠实承诺。

第三种性行为是被现代文明社会认定为既非罪、又无错的行为,那就是发生在未婚成年人之间的、出于双方或多方自愿的性行为。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同性性行为和非婚个人之间的性行为。在私人场所发生的同性性行为虽然被许多异性恋者当作难以理解的事,但是它并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也不伤害任何人,所以既不涉及法律,也不涉及道德。非婚个人之间的性行为也是这样,不侵犯任何人,不伤害婚姻关系,所以既不涉及法律,也不涉及道德。发生在非婚个人之间的“一夜情”式的性行为也属于这个范畴。由于“一夜情”大多是性与爱分离的性关系,所以好多人对它十分反感。反感归反感,“一夜情”其实是既非罪又无错的,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形式的人际关系有愈演愈烈之势。

总的看来,社会文明的进步使整个社会在性的行为规范上变得越来越宽松,被规定为犯罪和犯错的行为会变得越来越少,与此同时,人类性行为的自由空间会不断扩大,整个社会因此变得更加和谐,人的欲望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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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播同性恋节目,算是一点进步吧
作者: 李银河 | 2006年05月23日17时04分 |   
【内容提要】前些日子在央视新闻频道“新闻会客厅”做了一期谈同性恋的节目。这是央视第一次正面谈同性恋问题。这件事在中国对同性恋的态度上,算得上是一个小小的进步。
        前些日子在央视新闻频道“新闻会客厅”做了一期谈同性恋的节目。本该播出的日子没有播出,估计是审查方面有点麻烦。结果没想到前几天竟播出了。严格地说,这是央视第一次正面谈同性恋问题(以前有一次是从艾滋病角度谈的)。

 

        抛却个人的荣辱不谈,这件事在中国对同性恋的态度上,算得上是一个小小的进步。虽然步子不大,但是很不容易——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古板的国家、这样一个僵化的体制来说,真是不容易了。在我的有生之年,希望看到同性恋者的处境有一点改变,希望看到中国点点滴滴的进步。

2006年05月17日 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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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恶淫为首”与性权利 
作者: 李银河 | 2003年06月09日08时31分 | 原始出处:中评网 | 
  【内容提要】
 

常有人问我:为什么要研究性?


答案是:在中国搞性的研究有一点冒险犯难的挑战感觉;有一点越轨犯规的淘气感觉;外加一点先锋前卫的叛逆感觉。然而真正的原因还要追溯到我生长的环境。我属于50年代出生、60年代进入青春期、70年代谈婚论嫁的一代人。那30年,"性"这个东西在中国是一个怪物。在所有公开的场合,它从不在场;可是在各种隐秘的地方,它无所不在。用王小波的话来说,当时的社会有"阳"的一面,还有"阴"的一面。人们在"阳"的一面是一副面孔;在"阴"的一面是另一副面孔;在"阳"的场合说一种话;在"阴"的场合说另一种话。而"性"这个话题绝对属于"阴"的世界。

 

在那30年间,由于性处于社会的阴面,整个社会的性观念相当扭曲、变态。门内饮酒门外劝水者有之;满口仁义道德满肚男盗女娼者有之;要不就是天真、纯洁、羞涩到幼稚的程度。直到如今,人身体的这部分器官还是被赋予远远不同于脑、心、手、足这些器官的意义、价值和重要性。对于与性有关的一切,要特别地加以防范,似乎它是一切罪恶的渊薮,所谓"万恶淫为首"。这种反常的现象引起了我的好奇心,我想搞清楚:我们中国人为什么在性的问题上会如此的扭曲、如此的变态、如此的压抑。


中国人很少会想到,在性的领域,许多事与人的基本权利有关,比如人可不可以自慰?女性可不可以主动提出性要求?同性恋伴侣可不可以结婚?虐恋爱好者可不可以组织自己的俱乐部?人可不可以合法地购买和享用性的文字、图象和影视产品?人可不可以出卖自己的身体?人可不可以参与三人以上的性活动?……


中国文化一向强调义务,忽视权利。人们习惯于为了尽义务而牺牲自己的权利。在我们的文化中,个人的权利常常以社会和国家的名义受到压制。弗罗姆在讲到欧洲中世纪时说:那时,"个人"尚未形成。在当代中国,人们还在以社会、国家和文化的名义压抑性的表达,原因恰恰在于在我们这?quot;个人"尚未形成。因此,义务是好的,权利是坏的;尽义务是美德,要权利是邪恶;尽义务受褒赏,要权利遭贬抑。如果说当代中国人对于经济、政治、人身安全之类的个人权利已经有了一点要求,那么在性的领域个人可以拥有哪些权利却完全没有概念。在伸张个人的性权利方面,人们还远远做不到理直气壮,反倒是心虚气短得很。


长期以来,由于在文化革命中达到荒谬程度的道德纯净气氛的影响,中国一直处于"谈性色变"的社会氛围当中。道德保守派一直没有放弃纯净社会道德使之尽量趋向于禁欲主义的目标。他们顺应(或者说利用)社会中一部分人的保守道德观念,压制另一部分人的权利。 在中国一部分人群进入现代化的都市生活之后,个人主义渐渐得到应有的地位,也渐渐在人们的观念中与自私自利的利己主义区分开来。人们越来越多地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一些"准群体"也渐渐形成为"利益群体"(达伦多夫语),他们希望运用自己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争取和保护自己作为一个人的一般权利和作为某个利益群体的成员的特殊权利。在这一斗争当中,与性有关的权利正在进入中国人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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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0 21:20:40
晓风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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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喜欢王小波的小说,知道了李银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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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9 10:04:08
张山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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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河,性学家.看过她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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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9 12: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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