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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人肉搜索”存废意指公私领域信息之争
我思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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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人肉搜索”存废意指公私领域信息之争

“人肉搜索”存废意指公私领域信息之争


      近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施行。这部地方立法应时而动,对近来广受关注的网络“人肉搜索”现象明确禁止,也是地方政府首度以立法形式对此说“不”。由于眼下“人肉搜索”风头正盛,甚至入选刚刚发布的2008年度中国主流媒体社会生活类十大流行语,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做法立即引来了网络热议,讨伐愤懑之声不绝于网。
      这部旨在提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地方立法,当然并非专门针对“人肉搜索”而设。事实上,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保护措施、禁止行为、法律责任等,皆作出了详尽规定。其中强调,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依据程度可给予最多罚款5000元、半年内禁止上网或停机,以及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联网资格的处罚。


  就这一立法的取向看,它强调网络信息世界个人隐私同样受法律保护,不因网络的匿名性特征而折损。由于我国法律对何为隐私、隐私权的范围、隐私的保护方式等方面都处理模糊,徐州的地方立法因之显出与时俱进的特性。在保护隐私的法律精神下匡正“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个人权益侵犯,这无疑是符合法律精神和私权保护的立法取向。

  正如所知,“人肉搜索”是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信息的行为,这些信息往往涉及个人姓名、年龄、住所、财产状况等隐私。尽管从“人肉搜索”的成长历程看,先后有“高跟鞋美女虐猫”、“铜须门”婚外情事件、姜岩死亡博客事件、周正龙虎照事件、“很黄很暴力”事件、海事官员猥亵女童事件、南京官员天价香烟事件等诸多历练,其中不乏契合公众舆论监督的典范之作,但“人肉搜索”这种非规范的信息搜集方式,一直都是“双刃剑”。直至姜岩死亡博客事件引发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审结,法院判定用“人肉搜索”挖掘个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隐私信息,网站如不能及时删除,将承担侵权责任。“人肉搜索”的生发漫游,最终步入了法律规范的视野之中。


  然而,尽管接受法律规范是“人肉搜索”的必然趋势,但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之争,与其说是表明立法保护网络个人隐私势在必行,不如说是表明构建“人肉搜索”一类的公众监督渠道更加迫切。而这是事实上并不矛盾的两个问题,完全可以分头解决。一方面是私人领域的个人隐私权亟待保护,在私权保护意识仍属虚弱的当下,以立法推进网络平台的私权保护,自然值得鼓励;另一方面,是公共领域的信息公开亟待推进,在公共权力监督仍然虚弱的当下,“人肉搜索反腐”展现的公众监督热情,自然同样弥足珍贵。


  因此,“人肉搜索”存废之争的背后,实际上是公私领域两个相关却不同的议题。两个原本独立的论题,之所以会由“人肉搜索”这样的现象聚合发酵,其前提正是因为我国公私领域的信息立法都存在历史欠账。一方面,在个人隐私信息保护这样的私权领域,我国迄今还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出台,现行法律是通过名誉权涵盖隐私权,来对其采取间接保护。另一方面,公共领域的信息公开近年虽有进展,但在涉及公职人员的任职情况,尤其是官员个人的财产申报制度等方面,一直未能有效建立起来。公众要获知公职人员的真实信息,履行公众监督之责,依然困难重重。这正是网络“人肉搜索”成为公众反腐手段的原因所在。


  如此看来,徐州地方立法虽意不在封杀公众监督,但“人肉搜索”遭遇的立法阻击,必定激起公众对于舆论监督与公共参与无力的困境想象。在未能建立有效的参与渠道,疏导公众对于公共领域的监督热情之时,这种公众喧哗和警惕值得深思和理解。在此意义上,“人肉搜索”只是一个药引,它所揭示的公私领域的重大论题,都有待更加精准的制度努力正视解决。
 
 
南都社论 发表于 2009-01-20 0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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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0 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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