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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唯制度能使法官抵制时代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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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唯制度能使法官抵制时代恶习

唯制度能使法官抵制时代恶习
 
 
 2006年11月12日 13:32 南方都市报
 
 

  王琳

  最近一段时间,媒体上经常可见司法腐败的曝光,从武汉、到阜阳、到长沙、到深圳,法官们前“腐”后继,被查处者络绎不绝,据说其中不少还曾戴有“明星法官”的光环。司法腐败频
仍,英国大哲培根的一句名言也不时被引用,来证明司法腐败的严重后果。这位曾做过英国皇家大法官的思想家曾云: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

  培根这句名言在中国流传之广,恐怕连英人也自叹弗如。虽然英国也不乏司法腐败的案件,但英人却没有那么频繁的机会来接触这句名言。在英国有史以来为数不多的法官贪赎案中,培根恰恰就是其中一个。1621年,大法官培根被控受贿、包庇等罪,经判决被免除一切官职。在审判他的法庭上,培根承认接受过不正当馈赠,他无奈地表白:“我意志薄弱,所以也沾染了时代的恶习。”

  诚然,我们对培根大法官“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但也并不因其人生污点而否定他在思想史上的贡献。培根的“水源说”在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的英伦,确有其精辟之处,不然也不会被人传诵至今。但“水源说”放诸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的中国,是否还具有同等价值,就颇费考量了。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为适应社会发展及时代进步,以判例为立法工具不断发挥司法能动性。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法官的判罚对于后来者是有拘束力的,所以“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就好比污染了水源”。而在成文法国家,法官判案不但应“以事实为根据”,更须“以法律为准绳”,而非“以先例为准绳”,一个法官腐败做出了一个枉法的裁判,只是个案的枉法,并不致影响法律条文本身。即使再有法官碰到了类似案件,他也完全可以不受前腐败法官枉法裁判的影响,而依据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的裁判。换句话说,在中国,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却并不毁坏法律的内容——它只污染水流而不致污染了水源。

  说了这么多,并不是替中国的司法腐败辩解,而是想指出:当我们在探究中国的司法问题时,不能脱离了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生态,不能把只符合判例法系的法律精神或法治原则一概套在中国司法的头上。至于法官腐败在中国会不会污染“水源”,我的回答仍然是,“会!”只不过,不是一个法官的一次裁判不公,而是多数法官的习惯性腐败污染了司法公正的“水源”。当“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拖人”成为一条司法潜规则时,当“吃了原告吃被告”成为法官灰色收入的主要来源时,我们理应从制度的源头去探究司法腐败的源头——这些“明星法官”曾经根正苗红,曾经满怀法治理想,曾经励精图治干出了一番光辉业绩,他们知法懂法用法执法,却仍如飞蛾扑火般义无反顾地纵身跃入腐败的深渊。我们不相信“天生犯罪人”,也理应追问并非“天生腐败者”的法官为何要腐败?为何能腐败?为何敢腐败?污染了司法清明的“水源”到底在哪里,是培根所云的“意志薄弱”吗,还是“时代的恶习”,抑或两者兼而有之?

  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近日有一段关于“加强法官廉洁制度建设”的讲话,这位中国首席大法官表示,要“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诚如斯言,于司法实践中,我们在法官廉洁制度上有过太多的政治培训、思想倡导与道德宣教,但事实证明这种种努力功效甚微。现在我们司法高层终于反省过来,“还是制度靠得住些”。只有好的制度,才能令意志薄弱者坚强,也只有在制度的庇护下,作为人而并非神的法官才能抵御“时代的恶习”。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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