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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服刑如度假与劳教难申冤
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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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服刑如度假与劳教难申冤

服刑如度假与劳教难申冤 
 
 
 
【来源: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都市报】 
  来信/来论

  同天的两则新闻引人注目:一则是服刑如休闲度假,一则是劳教有冤难申。同是失去人身自由,待遇却有天壤之别。

  服刑期间,可以出入宾馆酒楼接受宴请,可以回家过夜,外出与亲友会见,可在狱中使用手机……这就是成都市金牛区原副区长马建国的监狱生活(9月8日《华西都市报》)。
 
 

  8月9日,劳教人员陈刚利诉咸阳市劳教委一案正式开庭。陈刚利的妻子赵哲向法官出示了“特殊”证据——写在卫生纸上的劳教复议申请书。“这份劳教复议申请书是偷偷从看守所带出来的,我想证明的是,我丈夫正当的申诉、申辩权利受到了限制”(9月8日《华商报》)。

  服刑如休闲度假,出入自由,山珍海味,全是“有钱能使鬼推磨”。监狱是什么?福柯有言:“监狱是执行法律、教育人尊重法律的机构。”如果有一点权一点钱就能在监狱享受“无限好风光”,那谁还害怕坐牢?

  劳教有冤难申,渭城看守所所长王向民如是说:“东西都能送出去,这种情况说明我们的监管人员工作上力度还不够……”王所长自动检讨起工作上的失误,可惜把检讨对象搞错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的通信,不检查。会见家属时,不旁听。”最该检讨的不是“力度还不够”,而是执法者对法律的漠视。

  胡镇途
 
 

ip地址已设置保密
2006-09-10 21:00:52
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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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红顶犯人”开绿灯? 
 
 
【来源:新京报】 
    2004年6月,成都市金牛区原副区长、“红顶商人”马建国以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短短10余年间聚集数以千万计的资金,用马建国自己的话说,这一切都得益于自己的身份———官商。

  无疑,“红顶商人”的存在,与中国处于转型期不无关系,牵涉到权力与资本的重新划界。就此达成的一个共识是,政府的角色是监管,不能直接下场踢球。

  然而,谁也不会想到,两年后当这位一度“落难”的“红顶商人”再次成为新闻关注的焦点时,却换了个身份———“红顶犯人”。如果说“红顶商人”指的是那些用权力驯服资本的人;那么“红顶犯人”则是指那些用资本驯服权力的“阶上囚”。

  2006年9月8日出版的《华西都市报》这样报道了马建国狱里狱外的“幸福生活”。

  “服刑期间,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以出入宾馆酒楼接受宴请,可以回家过夜,外出与亲友会见,可以在监舍存放现金和香烟,在狱中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处理公司事务,犹如外出度假……”身处转型期的中国,同样意味着我们生活在了一个“悲欣交集”的时代,新事物在生长,旧事物在发酵。所以,当人们欣喜于中国部分监狱“从神秘走向开放”,践行“狱务公开”,并允许公民定期参观监狱以消除“深牢”、“大狱”、“高墙”、“铁窗”等不文明的印象时,马建国事件让我们同样悲哀地看到,个别监狱“进化”成了“有钱人的疗养所”、“腐败分子的后花园”。马建国一时志得意满,真是应了影片《肖申克的救赎》里的那句著名台词,“……即使是在监狱里放风,他仍然像在自家院子里似的闲庭信步。”9月7日,马建国再次站到了被告席上。公诉人指控,在监狱服刑期间,马建国托时任川西监狱长的巫邦志、刑罚执行科科长向瑞忠提供违背监规的帮助和方便条件,经查实,马建国先后对上述人员行贿财物超过30万元。其中17万是为巫邦志还了购房款,此番光景,难免让人心生“狱中自有黄金屋”的慨叹;更荒唐的是,有些款项竟是马建国给部分监管人员发的“工资”。

  众所周知,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监狱里通常设有检举制度,以接受申诉、控告、检举材料。

  除了监狱纪检、监察部门,还有独立于监狱系统之外的驻狱检察组负责狱务监督,为什么此事足足持续了一年半时间?显然,一个以“善治”为目标的社会不能仅靠“社会反响强烈”来实现权力监督。

  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狱方涉案人员拿的是纳税人的钱财,本来应该做维护公民利益的“公仆”,没想到却为了一点贿赂与“工资”,甘心做了马建国的“私仆”。堂而皇之的理由竟然体现监狱的“人文关怀”。如此沆瀣一气,令人吃惊。

  马建国可以自由出入监狱,更向我们展示了另一个悖论———在监狱中,究竟谁在改造谁?显然,“身陷囹圄”的马建国不但没有真正接受社会的改造,反而用钱权交易的双赢逻辑改造监狱管理人员。

  法国作家斯汤达曾在小说《红与黑》里慨叹,“监狱里最大的不幸,在于犯人不能把自己的牢门关上”。透过马建国自由出入监狱案,我们所见证的则是另一种不幸,即,那些手眼通天的犯人可以把监狱改造成自由市场。当那些正在服刑的罪犯可以声色犬马、逍遥于监狱之外,公民对其誓死捍卫的法律尊严将情何以堪?

  熊培云(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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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0 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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