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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开房谈事”的院长须正视四点质疑
晓风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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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开房谈事”的院长须正视四点质疑


“开房谈事”的院长须正视四点质疑

王志顺 评论作者

继湖北襄阳一法院院长被曝与女同事开房后,该省黄石中级法院院长方鄂生又被曝与异性开房。昨日,湖北黄石一网友实名举报,黄石中院院长与其妻有染。昨夜,当事院长回应,他与举报人夫妇系正常朋友关系,没有与举报人妻子过夜,开房是为了谈事情。(8月12日《新京报》)

鲁迅曾批评某些国人的思维定势曰:“一看到胳臂就想到大腿,就想到性器官,就想到性交,就想到私生子。中国人的想象力唯有在这方面特别发达。”方院长说他没有与举报人妻子过夜,开房是为了谈事情,不妨先姑妄听之。不过,既然方院长将办公地点临时挪到了旅馆,而且方院长也承认与异性开了房,谈了事,这就不能怪公众好奇,再说,方院长不仅是个地方要员,关键还是个法官,其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受到公众关注再正常不过。

事已至此,对于涉嫌“性丑闻”的方院长来说,要想从舆论的旋涡中迅速抽身,仅简单的回应称自己“与举报人夫妇系正常朋友关系,没有与举报人妻子过夜,开房是为了谈事情”怕是远远不够,必须正视以下几点质疑。

疑点一、到底有什么重要的事情,不可为本院的同事知道?不可以在自己的办公室里交谈?甚至不可以关上办公室的门与异性谈笑风生?身为单位一把手,都是单间办公,有的还是大屋套小屋的,并且如果不经办公室主人允许,一般人是不可以随便撞入的。从这点来说,真要是与异性谈正常的事情,并且力求不走漏风声,应该是不成问题的。为什么非得要化冤枉钱到外面去开房?

疑点二、开房自然不能简单与过夜划等号,但问题是,如果非要行苟且之事,非得过夜吗?很多贪官既要满足自己的一时性冲动,又不想被自己的结发妻子发现自己“家外有花”,通常趁工作之机,溜之乎也。比如原江西副省长胡长清就是在昆明世博会上,将重要的公务放在一边,飞赴外地与情妇幽会,再比如安徽省原池州市委书记何闽旭,当其主政地发生群体事件时,却打断下属的紧急汇报,继续与其情妇逍遥在通往九华山的路上。他们终因不理政务,耽于享乐,贪污受贿,陷进泥潭。

疑点三、即便是如方院长所强调的“我和举报人夫妻都是正常的朋友关系”,与举报人的妻子在房间谈事“前后不到一个小时”,那么,需要问的是凭什么就可以带着别人的老婆去登记开房,就可以证明在此期间没有淡与工作无关的“情事”、“房事”?为自己辩护的最好方法就是提供人证和物证,身为中级法院院长不可能连这点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方院长说自己与异性开房是在谈事(应该是与工作有关的事情),有第三者可以出面作证或者有监控录像吗?如果既无人证又无物证证明方院长是清白的,举报人以及公众凭什么相信方院长不是在调戏甚至侮辱他们的智商和情商?

疑点四、方院长称:“之所以登记,就是担心别人误会,找一个说得清楚的地方。”如果真是如此,我想问方院长的是:登记不登记与给别人造不造成误会有什么必然的关系吗?登记怕是虚晃一枪或万一被人发现了自己与异性开房好为自己找个台阶下吧——你看,我要是干那事,会给人留下个说不清道不明的把柄吗?

林语堂先生说:“所谓男女关系即是行苟且之事者。在中国,没有床的男女关系严格上不叫男女关系。”这话虽有些偏激、尖酸,但无疑发人深省。但愿方院长能如实交待自己的问题,同时期待有关部门能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公众一个满意的调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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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4 14: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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