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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打工者在养鸡场偷六百只种鸡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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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打工者在养鸡场偷六百只种鸡被判无期徒刑

打工者在养鸡场偷六百只种鸡被判无期徒刑

南方周末


  记者:方可成

  广东佛山的几名打工者在养鸡场先后偷得六百余只鸡,结果两人被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招致如此重刑,是因为他们所偷的是种鸡。每只鸡的价格被评估为667.68元,盗窃财物价值总额超过45万元。而偷盗者并不知道这些鸡如此贵重。法官到底应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来定罪,还是“犯罪结果”来定罪,这是一个复杂的权衡。

  偷鸡摸狗是小事吗?不一定。有时候,后果很严重。被刑满释放的李明福,在数天前向南方周末记者讲述了其偷鸡摸狗被判无期的遭际。

  1996年,他和广东佛山的几名打工者深夜潜入养鸡场,先后偷得677只鸡。佛山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明福和另一被告无期徒刑,一名从犯有期徒刑六年。

  招致如此重刑,是因为他们所偷之鸡不一般——并非普通肉鸡,而是留待育种的种鸡。每只鸡的价格被评估为667.68元,盗窃财物价值总额超过45万。

  但盗鸡者称,他们根不知道这是“金鸡”,若知道这鸡如此贵重,根本不敢偷了。

  险些被判死刑

  在被抓获之前,缺乏法律知识的李明福一直以为自己的偷鸡行为没什么大不了的。“如果真的被发现了,也就被养鸡场主人打一顿而已。”

  1996年初,23岁的李明福在佛山一家宾馆打工。他与在同家宾馆打工的郭亮、黄振修、邵伙柱等人,发现附近的墟岗畜牧场存在很大的安全漏洞。当时,佛开高速公路正在建设,横穿这家畜牧场,一些地方仅仅用简易的铁丝网围成屏障,很容易潜入其中。

  于是,2月初的一个晚上,他们从畜牧场偷回了三四只鸡,在宾馆的宿舍里面做菜吃了。

  李明福并没有吃出什么异样。“就跟普通的鸡一样的味道。”他说,“如果我们当时就知道这些鸡每只值六百多块钱,肯定不敢——第一不敢去偷,第二也不舍得去吃。”

  之后的一个月里,几个人又多次潜入畜牧场作案,每一次都极为顺利,盗窃行为也随之不断升级,从最初偷来自己吃,逐渐演变为一次偷几十只,拉到市场上贩卖。根据当时的市场价,他们将这些鸡以每斤6元左右的价格出售,共得款不到两万元。当时,他们一个月的工资是五百多元。

  除黄振修、邵伙柱两人分得少量赃款外,李明福和郭亮两人平分了绝大多数售鸡所得。利用这笔钱,李明福给自己买了BP机,郭亮给女朋友买了首饰。

  在第11次作案时,他们被保安发现,随后巡警赶到,将除黄振修外的三人抓获。破案后,BP机、首饰,以及尚未花掉的6200元赃款被起获。

  四个月后,佛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出具物价部门的核价证明:此种“墟岗黄鸡301品系之第五代种鸡”每只价值667.68元。

  这样的定价令李明福等人惊惶。他们想不通:一只鸡怎么值一头牛的钱?看守所里的其他嫌犯说:你们偷了几十万,可能连命都保不住了!

  让李明福更加感到害怕的是,他被从看守所的普通房间转移到了专门关押死刑犯的房间。同时,他们的案子在一审阶段便直接由佛山市中院而非区级法院承担。一切似乎都是凶兆。

  根据当时的盗窃罪量刑标准,三万元以上已属“数额特别巨大”,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在庭审时,几名被告均对物价部门的估价提出异议,但法院以“没有事实根据”为由驳回了他们的申辩。

  曾经参与该品系种鸡选育和开发研究工作的华南农业大学动物科学学院教授张细权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些种鸡和商品代种鸡不同,是仅留作育种,不对外出售的。“这些鸡甚至可以说是无价之宝,因为它们是市场上买不到的,我认为六百多元的估价是合理的。”

  最终的判决书显示,“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可从宽处罚。”得知自己被判无期徒刑的那一刻,本已做好最坏准备的李明福流下了眼泪:“可算保住了一条命!”

  被社会甩开14年

  2010年6月25日,在狱中因表现良好、屡获减刑的李明福出狱了。

  他又回到了佛山打工,但此时的佛山和他记忆中的那座小城完全不一样了。中国社会在14年间的飞速发展,已经将他远远甩开。

  出狱之后的李明福,看到什么都觉得新鲜。以前他不知地铁为何物,至今没有上过网,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第一次踏进肯德基。

  如果没有发生偷鸡案,李明福按自己的人生计划也许已在担任一名宾馆经理助理。但现在一切都不可能了。从监狱离开时,身上仅有一百多元。回到家后,他和一个有精神疾病的女人结婚,不久后便离婚了。

  现在,李明福投靠了在佛山打工的哥哥嫂嫂,和他们挤在300元租来的小屋里。他希望找一份工作,但又不敢去正规的工厂,“怕被歧视”。出狱以来,他先后在两家私人服装厂打过工,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没有休息日,“我们这些人出来,他们不嫌弃就满足了”。

  十几年前,李明福的高中学历曾经是就业优势,但现在,已经完全失去意义。

  出狱之前,他曾经接受了心理辅导,学会了以平常心看待事物。但每当想起当年对一只鸡六百多块钱的估价和无期徒刑的判决,他依然觉得有些不平。

  层出不穷的“天价”案

  在狱中服刑期间,李明福偶然从报刊中读到一则关于“天价葡萄案”的新闻,案情与他的遭际相近。

  “天价葡萄案”发生于2003年,当时,在北京打工的3名民工偷吃了市农科院林果研究所葡萄研究园10年苦心研究并投入40万元科研经费的“天价葡萄”。起初,北京市物价局对葡萄的直接损失做出了11220元的鉴定结论。但海淀区检察院认为葡萄估价证据不足,将案件退补侦查,随后估价被改变为376元,几名民工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同类的“天价”盗窃案件层出不穷,仅见诸报端的就有:天价豆角案、天价兰花案、天价水稻案,以及装了昂贵正版软件的天价电脑案等等。此类案件的估价和量刑无不引发巨大争议。

  有学者认为: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应考虑盗窃人对财产价值的“认识错误”(刑法学上称之为主观恶性),他们的盗窃行为是基于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的判断,因此不能单纯以结果论罪。

  但在法学界,这一原则仍然存在争论。大多数人都能认可:当一名本想偷钱的小偷偷到了一只装有手枪的包时,不应该以“盗窃枪支”论罪。但当情况变为一名本想偷1000元的小偷窃获一只装有10万元现金的包时,争议就多了起来。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就认为,从法理上说,既然盗窃者有客观上的盗窃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那么以实际盗窃金额,而非预计盗窃金额论罪是说得通的。“偷到手枪的小偷也许很害怕,但偷到10万块钱也许正合小偷之意。”

  不过,阮齐林也指出:应同时考虑中国的特殊国情,即中国刑法盗窃罪完全根据数额进行量刑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不能简单照搬法理原则,不能一刀切,应允许判案的灵活性。”

  阮齐林向南方周末记者讲述了另一则类似的案例:在一桩性交易结束后,性工作者顺手拿走了嫖客的一只手表。她没想到,这是一只价值12.5万的金表,并因此可能面临10年刑期。案件审理中,她的室友证明:她并不了解这只手表的价值,将它随便扔在桌子上,擦桌子时手表掉落后很长时间都没有去捡。最终,法院认为:这名性工作者确实不知道手表的价值,若以重刑论处并不恰当,因此改判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邓子滨也认为,盗窃罪的一大尴尬在于,司法解释里只有量刑的数额标准,没有归责标准,因此容易导致司法结果不统一,量刑理由不一致。“天价葡萄案中,如果偷东西的是惯犯而非农民工,结果又会怎样?我们的法律无法规定得那么细致,所以很难避免不同结果。同一个案件,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判出来的结果可能都不一样。”

  邓子滨同时提出:在这类案件中,要注意定价时有没有强势集团的影响。此外,还应考虑被盗方的责任。“既然你的东西那么贵重,是不是应该做好保护?”他认为,被盗方的过错可以减轻盗窃者的责任。

  邓子滨建议,如果李明福等人对于已经完成执行的判决仍感到不服,可以从种鸡的估价入手,寻找新的证据。“如果能从定价上找到新证据,便可以申请启动再审,寻找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毕竟,单纯对于量刑的理论争议是不可能作为再审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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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3 21: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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