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民主的法制是不可能实现法治的
读《监督法》有感
郭 明 虎
通读了几遍《监督法》,体会到这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因为它系统地提出了对政府行为、执法状况、行政法规、司法公正以及对官员个人品行的监督。确定了各级人大相应的处置权力——而以前,仅仅由中共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执行了其中一小部分职责。
一个政府是根据广大纳税人的公共服务需要而建立、靠纳税人提供的钱财而维持的,政府存在的唯一正当理由就是为社会提供合格的公共产品。所以,对政府及政府官员的监督,广义上应该由全体人民群众来实行;仅仅从操作层面上产生对议会或(我国)人大常委的监督委托。若要监督充分有效,则必须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1、人大代表必须充分代表民意、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而选举产生;
2、各级人大常委由代表民意的代表进行仔细比较甄别并通过真正的选举而产生;而那些科学家、歌唱家、“劳动模范”、运动健将等等只是他们那个领域里的标志性人物,是否能够代表民意、是否有监督政府的执著精神,是根本靠不住的。
3、人大各级常委的专门委员会专业知识足够或有强大的专业咨询组织支撑;
4、在中国,还有一个特定的课题,那就是人大常委各专门委员会的实际监督权力应由法定、无条件的而不应该是“给予”或有条件的。
现实情况是,中国在上述无论哪一点上都存在着严重不足,这就不能不影响到监督的深度、广度与力度,而监督深度、广度与力度的缺乏又与相当普遍的腐败滥权现象、与司法严重不公正的状况形成了一个鲜明的对照。在相当大的范围内,人民监督甚至被演变成为监督人民,这是社会角色的根本错位。
人民的意志表达不应人为地设置,不能理解成为每5年在选举人大代表的时候才能表达一次,而是可以随时随意地表达,这就是社会舆论——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便是舆论监督。
就连美国这种法制体系相当健全发达的国家,舆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很难想象在中国这个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行政权力极其强大,立法与监督机构长期弱化的国度,程序监督可以取代舆论监督而独自发挥有效的监督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之所以腐败滥权以及司法不公正现象如此严重,正是因为程序以及舆论监督、尤其是后者被弱化窒息所造成的;如果监督的声音受到了广泛压制,能够想象监督本身不是有气无力的么?
执政党历来宣称自己有“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三大优良传统。反腐败、群众监督等等,口号与执行力度及其效果应该一致、密切联系群众应该从体制上得以体现、自我批评不能取代批评。一个没有批评的社会是不和谐的,批评受到压抑的社会是病态的。
《监督法》的出台是件好事。但是,如无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作铺垫,再好的法律条文也只能停留在宣传而不能深化到可以有效操作的层面。在宣传推广《监督法》的同时,宣传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件更为重要的事情。显而易见的是:缺乏民主的法制是不可能实现法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