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林:时评家的笔要敬畏生命
事关一个人生死的新闻题材,再也不去评论了,时评家的笔要敬畏生命--这是上周五与李曙明一起喝酒时讨论的一个话题。
刘涌的死,李及时跟进评论的有力质问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写时评的朋友经常这样称赞曙明,评论能够影响到时事,这是莫大的职业荣誉。
当那天在酒过三巡我又拿这件事来称赞曙明时,他似乎很沉重,他说自己的评论未必起到了什么作用,如果真起到了作用,这是他很后悔的事。他说如果再有事关一个人生死的新闻话题,他再也不去评论了。
我理解他的心情,因为我心中也有着同样的沉重。
在中国复杂的权力背景和混乱的司法现实下,舆论监督的效度并无规律可循,舆论监督常会出现监督者的非意图的结果,远离了舆论监督的初衷。缺乏判断力的法官有时会顺应所谓的民愤,或者心虚者会利用所谓的民愤,把不该死的人仓促地送上断头台,黑幕和冤屈永远被遮蔽。
评论有时候起不到半丁点儿作用,有时对事件的冲击力又是惊人的。
在事关一个人生死的新闻题材上要慎用自己的理性,这应该成为时事评论写作的一种职业伦理。
[少华再按:李曙明也是我认识多年的朋友。这位当年政法大学学法律的硕士生,也是从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版成长起来的“学生时评人”之一。这样的人,还有当年清华大学法学院双学士陈杰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本科生杨亮庆和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生郭光东、以及兰州大学法律系学生李天伦,现在都已成为新闻评论界的知名人物。
李曙明虽是学法律的。毕业时却因为感慨于司法界的黑暗转行干起了媒体。他似乎认为,新闻界比法律界要清白一些,在司法界无法给人的公正,在新闻界可以给人。他的这种想法在1999年11月3日第二期《青年话题》的一篇文章《当初我为什么不做法官》中曾经表达过。后来他在《检察日报》专门做评论,以他的有着专业知识支撑的判断力和勇气,逐渐产生较为普遍的社会影响。但其影响最大的,就是对刘涌案的评论。2003年,辽宁黑社会老大刘涌被改判死缓之后,最先提出质疑的,就是李曙明。当时登在上海《外滩画报》8 月2 1 日,题目是《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此文被称为“激起舆论波澜的第一粒石子”。开头就明白无误地说,“改判很难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其中的一些问题需要好好梳理。”后来刘涌还是被判死刑。可能是法庭迫于舆论压力,也可能不是。这样一个结局与李曙明的评论究竟有着怎样的关系,也难以确定。但李曙明的心情不难理解。而他们的感慨和曹林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说得也比较简略,因为问题比较复杂,李曙明当然对人的生命更为敏感,但问题涉及的不止是生命。在此,我只是提出几个问题:
新闻评论应不应追求一种更为直接的社会效果?如果应,到什么程度为止?还是根本没有限度?
更为直接的社会效果,对于新闻评论来说,是否可能?是常态,还是非常态?
如果你要追求这种效果,是否应当和准备为此承担伦理的责任?
怎样确认一篇新闻的伦理责任?一个人、一篇新闻评论,要为事件的发展负多远的责任?
新闻评论特别直接的社会效果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一般来说,是更有益一些,还是更有害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