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虐猫”事件,谈佛教的“不杀生” 王孺童 昨天晚上,当我坐到书桌前,打开电脑中的WORD文档,翻开《大藏经》,准备继续研究工作时,无意间看到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正在播放题为“一只猫的非正常死亡”的节目。该节目是对2个月前,发生在黑龙江某市医院药剂师,活生生踩死一只小猫事件的追踪调查。已是过去的事情了,本不想谈及,但今晚再看电视,实在抑制不住,故将工作先放下,撰写博客小文。 我是最初就看到“踩猫”的完整视频的,那还是在一家国外的网站转帖的。我记得当时在这个网站的相关英文留言和说明中,大意就是严厉谴责了这一行为,之所以要将之转帖,就是要号召网友能找到这个残忍的女人,并愿意悬赏征集线索。 我当时看完视频,那个小猫从流血的口中,惨淡的发出“喵喵”的最后呻吟,至今想起来仍旋绕在我的耳边。高跟鞋穿透小猫的眼睛,脑浆在脚踩的压力下从小猫的眼口迸出,真是太惨了!惨!惨!惨! 当时我恨不得从电脑屏幕中,将这个施虐的女人抓出来,交给大众,让公众去惩罚她。但转念一想,中国茫茫大地,如何去寻找一个无名无姓的女人呢?犹如大海捞针。但不想一石激起千层浪,广大网民的道德良知程度,真是高得出乎我的想象。并且他们对“追凶”的执著与热情,以及神速“破案”,让我感到既敬佩,又惊讶。 这次“新闻调查”节目的制作,我觉得是很下工夫,对事件的梳理也是很彻底、很到位的,最起码提供了我心里所想获得的信息。首先,几个当事人最终曝光;其次,让我了解了热心的网民用什么方法和途径,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锁定了“目标”;再有,就是由此事引发的社会公德及解决途径的大讨论,进而引起要求尽快出台“动物保护法”的呼声。 在看了当事人,对整件“虐猫”事件,截然不同态度的表述及道歉,似乎好像他们做这些事情,都存在着很多理由和值得让人同情的原因。在这里,我想就个人名义表个态,对于这种残忍的“虐猫”事件,不论事前有什么原因,或是事后如何的追悔,该行为都是不能被原谅的。不能因为“事前”或“事后”的种种说辞,而掩盖或替代其残害生灵的“恶行”。我记得韩国一位经常给即将行刑的死刑犯,主持宗教仪式的基督教牧师曾经说过一句话:“这些罪大恶极的人,在临死前,是最彻底忏悔和回心向善的人。”但是,难道他们虔诚的忏悔,就能弥补他们所犯下的累累罪行,而得以开脱释放吗?显然是不行的,照佛家观点来说,每个人要为他所作的每一件事情负责并承担后果,这是不可抵消和逃避的。 在此,我想不再就此事、或是对当事人进行评说和谴责了,因为这两个月来,各种舆论和社会媒体,已经给予了充分而有力的回应。借这个事件,我想来谈一谈“不杀生”的问题。有的人说,人并不是素食动物,每天要吃很多肉类,这不就得杀生吗?再有,人每天经意、不经意间,都要杀害很多生灵,这也是无法避免的呀?如何理解佛教“不杀生”戒律的内涵呢? 正因为人类不能避免“杀生”行为的存在,所以佛才制定了“不杀生”的戒律。比如法律的各项规定,正因为人们要做这些错误的行为,才会制定出相应的法律;如果压根这个世界上就没有小偷,也就不会有禁止盗窃的法律条文,否则就是毫无意义的行为。佛教的戒律也是如此。 那么,既然人们不可避免要“杀生”,那佛教又为什么要“禁杀”呢?除了要尽可能的约束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杀生”行为,佛教制定“不杀生”的戒律,有着其两方面的主要作用和目的。 第一,就是要人们建立“平等观”。佛教宣扬众生平等的观念,所谓“众生”就不仅仅指人,是包括一切有生命的物质。为什么会有“杀戮”的现象?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不平等。拿人来说,我的种族、我的地位比你的种族、你的地位高贵,我就有权凌驾于你之上,进而有权剥夺你的生存权。人与动物之间,也是如此,人总是认为自己是高级生命形式,动物的生命形式比自己低级,所以我有权剥夺动物的生命,进而为我所用。这说到底,就是没有建立起一种真正意义上、彻底的“众生平等”的观念。佛教“禁杀”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帮助人们在约束自己“不杀生”的过程中,树立起“众生平等”的观念。 第二,就是要人们培养“慈悲观”。人们“杀生”行为出现的另一个原因,就是没有“慈悲”的精神。对于低于自己的人或生命形式,对于自己厌恶或仇恨的人或动物,不能以“慈悲”之心待之,进而产生剥夺其生命的念头和行为。 如果每个人对待一切生命形式,哪怕它是所谓的“害虫”,都能先以“平等观”视之,认为不论大小,它都是个生命,都是个与自己相同的、同生于这个地球的生命时,再加以“慈悲”的观照,我想就不难制止“杀生”的行为,也就能够正确理解佛教“不杀生”戒律的真正目的了。 上面只是对“不杀生”戒律的内涵进行的简要的阐述,那么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怎么判定“杀生”的行为呢?如果是走在路上无意踩死了一只蚂蚁,这算犯“不杀生”的戒律吗? 佛教对此问题,有着明确而清晰的解答,也就是如果具备我的要素,即构成“杀生”;反之,若缺少其中之一,均不构成“杀生”。那么是哪五个要素呢?就“不杀生”来讲,先要看见,然后判断,三要欲杀之,四要行动,五最终将其杀死。 举个例子来说,我看见饭桌上有一个黑点,我如果以为它是个西瓜子,就用手一抹,才发现撵死了一只蟑螂,由于我的初衷并不是要杀蟑螂,所以这并不构成犯“不杀生”戒;我进而判断,这个黑点是一个蟑螂;进而我有要将它灭掉的想法;进而我就付诸实施,但我用手一拍没拍着,蟑螂跑了,当然也不构成犯“不杀生”戒;进而我将蟑螂实际打死。 这以上全部完成,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犯“不杀生”戒。其中要点在于主观及最终行动,这与法律一样。如果一个人杀人,无意、过失杀人和故意杀人,在量刑上,是有极大区别的。杀人未遂和构成杀人实施,在量刑上也是有本质区别的。 拉杂写了许多,一为惨死的小猫进行追思、反省;二是借题发挥,介绍点小常识,以转移一下悲伤的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