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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本坛编辑
--  发布时间:2007-01-08 14:11:17
--  [转帖]怎么杀人者都会患上精神疾病呢?
怎么杀人者都会患上精神疾病呢?

陈旭

    1月5日下午,湛江市遂溪县警方首次通报了该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宣雄杀害副局长陈振华一案的作案经过,但未透露作案动机。记者多方调查了解到,宣雄曾于去年102日至16日,在湛江中心人民医院神经内科一病区住院治疗,因而认为凶手疑患精神疾病。死者陈振华妻子对于宣雄精神上患有疾病的说法并不认同,“如果宣雄的精神不正常,怎么可能当局长呀?”死者陈振华妻子反问道。(据1月6日《信息时报》报道)

    作为旁观者,我不敢断言犯罪嫌疑人宣雄就不是精神病患者,但感到陈振华的妻子确实问得有理,既然宣雄患有精神病,为什么还能当局长呢?

    让人感到匪夷所思的是,现在每发生一起命案以后,总会有一些专家学者、包括新闻记者,先入为主,断言凶手患有精神疾病。从外界给案件的办理施加压力。把本来正常的案件通过新闻媒体炒作得沸沸扬扬,让公众无所适从,不知如何是好。一个人在杀人后成了凶手,一旦他真的是精神病患者的话,在量刑上就得考虑。不用说就可以把大刑化小,小刑化了。那么,因为他所带来的受害者一方的利益又由谁来维护呢?

    陕西的特大杀人凶手邱兴华,尽管已经正法,然而,舆论对其炒作还没有终止,大有树欲静而风不止之势头。紧接着,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宣雄杀害副局长陈振华一案,案件还没有眉目,却也冒出了宣雄本人疑患精神疾病的新闻。这到底是无巧不成书,还是客观事实存在呢?在这些人没有犯案以前,没有任何人证明他们有精神病。当他们一犯案,马上就有热心的学者和记者站出来慷慨陈词,他们患有精神疾病。这种很不正常的现象,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啊!

    邱兴华在被捕之后,在监狱里,作诗写书是他的爱好。他把自己的自传命名为《7·16特大杀人犯邱兴华一生的写真》,据说临刑前已经写了6000多字。邱兴华在知道自己被判处死刑后很平静。他最担忧的不是自己什么时间死,而是担忧一旦自己被鉴定成了精神病后,自己在监狱内所写的书怕是没有人看了。用他自己的话说:谁会去看一本精神病人写的书呢?真不知道专家凭什么理由就断定他是精神病患者呢?真正的精神病患者是否有这样的思维和行动呢?

    同理,宣雄进入作案现场时,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扳手及裁纸刀,与被害人陈振华交谈分散注意力,并在被害人使用电脑的过程中用扳手将其击昏,再用裁纸刀将被害人双手腕割破,致其动脉出血过多死亡。作案后,他回到家中,向其妻子讲述了犯罪情况,并打电话向其同事周某某讲述了犯罪情况,周某某等人到犯罪现场,发现死者,即向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报案。这一切都是在清清楚楚的情况下有序进行的。咋看都不象是精神病患者失去理智后的疯狂行动。最简单不过的道理,既然患有精神病,他又是如何主持一个局的工作。难道领导上都没有发现?在工作中怎么就显示不出他有精神不正常的现象呢?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就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对即使有精神病史的嫌疑犯的定性已经十分清楚,也充分体现了我们刑法的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权的立法本意。不可思议的是,为什么每发生一起杀人案件以后,总有一些热心肠的专家等人,打着维护司法正义的旗号,去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打击和法律的惩罚,特别是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司法精神病鉴定常常成为罪犯最后的救命稻草。这种现象实在让人无法理解和接受啊!

    精神病史不是掩盖犯罪的遮羞布,靠这样的拙劣表演也挽救不了真正的凶手。我认为,用法律的手段对罪犯实行裁决,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


--  作者:我思我在
--  发布时间:2007-01-17 21: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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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