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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本坛编辑
--  发布时间:2006-09-27 11:49:41
--  [转帖]让一部分人先特权起来?

让一部分人先特权起来?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都市报】 【作者:熊培云】 

  近日,重庆公安机关出台了十条服务经济发展的措施,明确提出将为128位知名企业家提供专门保护,通过“保护知名企业家联络办公室”,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保护企业领导人尤其是知名和民营企业家的生命财产安全(见9月25日《京华时报》)。
 
 
 

  无独有偶,此前推出的类似政策还有漳州市教育局给百位纳税大户的“中考子女加20分”的照顾、杭州建德市政府为60多位投资者发放的具有多项优惠政策的“绿卡”,就在不久前河南省沁阳市政府颁发的“沁阳荣誉市民证”。据称除刑事案件外,凡是被沁阳市政府“荣誉”过的投资者,在执法部门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时有豁免权……凡此种种以扩大招商引资、推动地方经济为名的“特权赠予”,难免让人对权力与资本之间的互惠互利浮想联翩。

  如乔治·奥威尔在《动物庄园》里所讽刺,“所有的动物一律平等,但是有些动物更加平等”。公权力赋予企业家们“超国民待遇”的这些规定为我们展示的则是“杰出经济动物更加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重庆市的这个新政所要表达的却是,在执法者面前,人本来就不平等。

  按重庆公安机关的这个规定,“知名企业家”需要重点保卫。考虑到公共资源的有限配置与随之而来的重新分配,有“重点保护”就意味着有“不重点保护”。没有人知道生活在重庆的“知名企业家”生活是如何陷入巨大的不安的,以致要该市公安机关如此“专门保护”;也没有人知道为什么被“专门保护”的没有第129名,是因为他知名度不够高?还是因为不够危险?

  回顾近三十年来的中国改革,最早的出发点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而,当这种“特权赠予”开始与“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挂钩时,人们不禁疑惑起来。在一些地方,由于公权力在推出公共政策时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已经异化到了“让一部分人先特权起来”。当这种异化开始蔓延,人们有理由担心,公共决策改革的滞后性正在一点一滴地吞噬经济改革的成果。

  近年来,人们常说中国社会弥漫着一种“仇富心理”。事实上,绝大多数人之所“仇”既不是“财富”,也不是“富人”,而是不公平的财富生成机制与富人保护机制。换言之,人们真正“引以为仇”的是社会不公正,是公权力的“嫌贫爱富”,是弱者的权利在光天化日之下被轻视。所以,表面上看,重庆公安机关“重点保护”知名企业家的安全,实际上是在为“仇富心理”推波助澜——这种在公共资源上“劫贫济富”的挪用,正将这些知名企业家推向真正危险的境地。

  不可否认,企业家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创造财富者并非只有企业家。否则资本家何苦要跑到五湖四海招工?如果我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那么作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及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政府理所当然最应提供的便是社会公正。任何公权力都必须恪守法的精神,而不能为求一己之私搞“法外施仁”。无疑,对于一个成长中的公民社会而言,赋予公正就是最大的仁慈。

  这种“法外施仁”、“见钱法开”同样会让那些被“重点保护”的企业家与投资者深感不安。精明如企业家者知道,这种“重点保护富人”的公共政策的出台,真正保护的是“富”,而不是“人”。所以,这种并不符合程序正义与社会公平的所谓“特权式尊重”,注定只是一场随遇而安的“露水婚姻”,是一场随着财富变迁波动的“你方唱罢我登场”。

  道理其实很简单,凡是通过非正义程序所获得的“尊重”,同样可以通过其他非正义程序拿走。最不幸的是这个社会,当一部分人特权起来,它将在“厚此薄彼”、“嫌贫爱富”的公共决策中屡受伤害,从此远离秩序与公义。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  作者:晓风残月
--  发布时间:2006-09-27 14: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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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向式呵护是社会价值的倒退
 
    2006-09-26 10:24:59  来源: 南方都市报  

 
  
  来信/来论
  
  近日,重庆公安机关出台了十条服务经济发展的措施,明确提出将为128位知名企业家提供专门保护,通过“保护知名企业家联络办公室”,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保护企业领导人尤其是知名和民营企业家的生命财产安全(9月25日京华时报)。

  任何一种公共政策的出台与公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恪守它的价值原则和行为本分,否则后果将是极让人忧虑的。社会分工上的相对高位和“显眼”,不能成为其奢求和“兑换”附加性社会权利的理由。

  “知名”企业家的“生命财产安全”没有任何理由优先于“普通”企业家、普罗大众而获得公权力的优遇,这是最基本的宪法原则,也是不可动摇的社会价值底线。更何况,在一个开放的市场和社会环境中,永远不可能有独踞“安全高地”的孤岛,倘若整个社会的群体不安全感、不和谐感没有得到有效祛除与改善,倘若决定公共管理、社会理想状态的政策设计本身便是偏向、扭曲与“激进主义”的,你能指望某个“权利先行”、“权利特护”的群体有效得享“太平”和幸福吗?

  很显然,“权利特护”既是形式上的越位和悖反,亦是社会和制度设计意义上的倒退与变质,对它的沉渣泛起,必须予以最坚决的摒弃和矫正。

  萧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