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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本坛编辑
--  发布时间:2006-08-29 11:44:33
--  [转帖]鸿富锦的诉讼请求何以得到法院支持

鸿富锦的诉讼请求何以得到法院支持

 2006年08月29日 10:29 南方都市报
 
  马光远

  在《第一财经日报》刊发了关于富士康科技集团在深圳的工厂普遍存在工人“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以后,富士康认为报道不实,侵害其名誉权,其法人公司鸿富锦公司7月初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鸿富锦提出了3000万的赔偿要求,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0日做出了民事裁定书,将两人位于广州和
 
 
  
 
 
 
上海的房产、一辆汽车和两个银行账户全部查封、冻结。据了解,这是目前中国大陆向媒体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也是首例越过报社直接向记者起诉并查封记者私有财产的案件。

  套用一个新闻学的术语:“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这起名誉侵权案之所以引起舆论大哗,其中符合“新闻”这一基本禀赋的因素实在太多:一是富士康狮子大开口,提出了高达3000万的赔偿诉求,用王佑的话说,她几辈子不吃不喝可能也赔不完。二是揭露富士康超时加班的媒体很多,而且始作俑者并非《第一财经日报》,早在今年6月11日,英国的《星期日邮报》在其一篇题为《iPod之城》的报道中,披露了富士康深圳工厂所雇用的女工,往往每天工作15小时,所赚得的月薪却只有27英镑(约合人民币387元)。富士康不去告国外媒体大腕,却仅仅盯住《第一财经日报》,其中用意,耐人寻味。三是富士康不直接告《第一财经日报》,却把新闻报道作为单纯的个人侵权行为,仅仅告当事记者和编委,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我们对资本的本质应该有着清醒的认识。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媒体等舆论力量对资本张扬的邪恶加以监督。富士康作为以角逐利润为根本目的的一种存在,其对媒体揭露其违法行为怀恨在心是不言而喻的。富士康先申请查封两位记者的私产,后又将两位记者告上法庭,索赔三千万,目的不外乎打压媒体的监督空间。如前所述,这个事件最早是由英国《星期日邮报》披露的,正是它的报道,才首先引起了苹果公司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关注,并促使苹果公司派员对富士康进行调查。富士康单单挑了一家媒体来起诉,,明显是杀鸡给猴看,让媒体今后在作有关富士康的批评性报道时产生寒蝉效应。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机构,作为社会各种力量博弈的裁判者,应该根据国家法律,根据法律的精神来维持社会正义。有关法院却不顾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两个基本前提,一是情况紧急,二是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才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诉讼的对象不是媒体本身,而是记者,记者在自己报纸上发表文章是一种职务行为,是受报社委托的,所以诉讼对象是完全错误的。另外,法院受理此案后,没有做一个基本的审查,就采取措施查封了个人的财产,给人的感觉是任何一个环节都留下了漏洞。

  是立法有漏洞吗?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闻侵权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出具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六点表述如下,“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答:……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面对最高人民法院明明白白的规定,在明知诉讼主体有瑕疵的情况下,依然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一意孤行,岂非咄咄怪事?

  法院为什么不顾舆论,做出了令舆论哗然的裁定,原因可能在于法院在此次事件中,不仅仅是一个裁判方,而且也是利益方,同意了富士康的财产保全请求,受理了富士康的诉求,可以按照3000万的标的收取费用。这种畸形的收费制度,对于法院无疑具有极大的诱惑作用。

  富士康起诉媒体记者绝非个人事件,而是一个打压媒体监督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公共事件。如果资本肆无忌惮,司法机构不秉持正义,资本不受民众的监督,这个社会无疑是很可怕的。我们期待着新闻媒体更多的报道和评论,也期待司法机构的司法良心和法律信仰,让这起诉讼闹剧不再上演。

  (作者系法律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