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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本坛编辑
--  发布时间:2006-12-07 11:23:17
--  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您支持这一做法吗?

上海律师上书全国人大 质疑深圳涉黄示众行为
 
 
 
深圳警方为严厉打击黄业,将一百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人员在深圳“三沙”游街示众。

深圳公开处理百名卖淫女嫖客引来千人观看

  事件发生后,立即引起媒体的聚焦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对此事表示反对,于日前(1日)在天涯论坛发帖《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表达自己的观点。
 

 

  姚律师认为,深证警方的这一做法“会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并且“活动本身却是违法的”。

  在公开信中,姚律师写道:“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警方虽然有权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法律同时也规定了被处罚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推翻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另一方面,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人构成了犯罪,在侦查终结以后,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而无论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还是在检察机关的审查阶段,这些人都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称其为罪犯。只有通过法院的审理之后才能做出判决,最后确定这些人是否构成了犯罪,应该处以什么样的处罚。福田警方将未经审查、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处理,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属于法外施刑。”

  “其次,这种名为公开处理实为示众的做法侵犯了有关人员的人格尊严。……示众是一种很古老的方式,……特点就是企图通过羞辱人格的方式达到杀鸡儆猴的目的。随着人类文明和法治的进步,这种野蛮的带有强烈的复仇主义色彩的惩罚方式早已被现代社会抛弃。……需要强调的是,即便是违法犯罪人,法律也没有剥夺他们的人格尊严,同样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开大会开始前,警车内向外张望的一个女犯罪嫌疑人。热评

  “再次,示众不能起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众所周知,预防违法犯罪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是一门科学,要用科学的精神和科学的方法来解决。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示众除了起到羞辱当事人的作用外并无任何积极的效果,反而更容易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对抗情绪,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并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这种做法的危害性还在于,它起到了一种很坏的示范作用,它等于是告诉人们,对于违法犯罪的人或者是犯了错误的人,是可以侮辱他们的人格尊严的。”

  新民网随即与姚建国律师取得联系,姚律师称自己已经于昨日(3日)将这封公开信以挂号信的方式寄给全国人大。姚律师说:“我不知道人大是否会回复我,但是我作为一个律师,是不能不说的。这种示众的做法不仅是犯法的,而且有很坏的示范作用。”据姚律师介绍,80年代公安部就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游街示众,不能挂牌子;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增加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三款分别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姚律师还说:“像卖淫、二奶这类行为都是应该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的,可是在法制社会,还是应该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我反复地看了一些相关报道和照片,现场有人甚至叫好鼓掌,公安机关的示范,会让本来就存在误区的人们觉得这样的处理方法顺理成章。”

(新民晚报易蓉)
 


--  作者:本坛编辑
--  发布时间:2006-12-07 11: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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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示众妓女嫖客被批伤公民尊严

美国之音记者安华/深圳警方星期三示众公审了一批妓女和包括若干名香港人
在内的嫖客。香港和北京的法律专家批评这种剥夺公民尊严的行为。

深圳警方最近展开为期三个星期、俗称“洗太平地”的大规模扫黄整治行动,
拘捕200多名妓女及嫖客,并且采用文革式的公审。深圳福田公安分局星期三把
89名被捕男女,其中包括11名香港嫖客,押往街头示众,在数千人围观下公开读
出他们的姓名及籍贯,然后宣判每人行政拘留15天。

*苹果日报:扫黄迎接吴邦国*

苹果日报说,深圳警方采取扫黄行动,是为了迎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
国周末的到来。

香港中文大学亚太研究所中国法制研究员王友金认为,把嫖客抓起来,根据治
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尚属合法,但是当局采用示众公审的方式,
明显是在滥用权力。他说:“如果把嫖客都集中起来示众,那这就过份了。这是公
安滥用权力的一种违法的事情,因为审判示众、人民公判,这都是中国的政策和法
律所禁止的。嫖客都有人身的隐私权,都有人身的权利、公民的权利。你把他拿出
来,在公众面前示众,那确实是不文明的作法。”

王友金表示,即使是为了迎接领导人的到来,也不应该采用示众侮辱这种作
法。他说:“领导人来不是要看你表面上的治安。这种造假的行为是中共向来的一
个、说好听是一个传统,我觉得这个应该改。现在即使是很多遥远偏僻的地方都不
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不要说在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发生这样的情况,确实令人觉
得不可意料。”

*浦志强:过于下作*

北京律师浦志强也认为,嫖客、妓女再有错误,也不应该侮辱他们的人格。他
说:“不管他那个事情做得对与不对,法律上应该怎么处理是另一回事。但是把人
来示众、游街啊,这样一种情况和作法,我觉得在十几年以前的时候可能还比较普
遍,但是后来各方面的意见非常多。另外一个主流的情况来讲是不允许这样的一个
作法。他有什么问题说什么问题,何必这样呢?你的目的本来是为了侮辱他,或者
是怎么样。我觉得从一个公共权力行使的角度来讲,过于下作。”

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法制研究员王友金认为,对于一些地方政府所做的类似无关
大局的错事,中央即使有意见,可能也懒得去管。他说:“因为中央要批评贪污腐
化的大案太多了。而且象这样的地方的小动作,虽然其影响很大,但是我想在中国
内部,要批评自己的儿女所做的错误事情,这是不多的。”

在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条例中没有这种对人犯或犯人公开游街
示众的惩罚条例。


--  作者:蓝天白云
--  发布时间:2006-12-07 14: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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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是已在享受第四代人权了吗?怎么还得示众?
--  作者:吴虹
--  发布时间:2006-12-09 13: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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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  作者:钱员外
--  发布时间:2006-12-11 20: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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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众的妓女只有一种,但嫖客就有两种,一种是嫖娼付钱,嫖时提心吊胆,经常被抓被罚,而且在示众现场被作践得没有半点人格尊严的嫖客,另一种是嫖娼不用付钱,嫖霸王娼,嫖时安心自在,常常是在东家嫖完再往西家抓嫖,而且在示众现场穿着警服昂首凛然的嫖客。


--  作者:晓风残月
--  发布时间:2006-12-11 2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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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说得极好!
--  作者:钱员外
--  发布时间:2006-12-11 21: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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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兄也在,问一声好!


--  作者:林家少爷
--  发布时间:2006-12-12 19: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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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外好久不见,有空可要常来!

有钱才有人气!


--  作者:陈君海
--  发布时间:2006-12-28 11: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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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