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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本坛编辑 -- 发布时间:2006-10-30 12:54:23 -- [转帖]引渡周正毅至港受审值得期待 引渡周正毅至港受审值得期待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4条第11款的规定:“如果被指控罪犯被发现在某一缔约国而该国仅以该人为本国国民为理由不就本条所适用的犯罪将其引渡,则该国有义务在寻求引渡的缔约国提出请求时将该案提交本国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而不得有任何不应有的延误。”《公约》的这一规定,明确了缔约国在不引渡本国国民的情况下,应当遵循“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义务。周正毅的情况不能适用“引渡”概念,也不能说是“移送管辖”,而应该称为司法协作——一国之内不同地区在不同法律制度下的协作。因此,作为国际反腐败条约的积极参与者,目前来说,内地司法机关“放行”周正毅至港受审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近日在北京召开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上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腐败问题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国际合作以遏制腐败已成为现实需要和正在积极开展的行动。因“家贼”跑到国外,我们曾尝尽了鞭长莫及、仰人鼻息的无奈。对周正毅这个香港廉署通缉的头号“外逃”嫌犯,我们也要通过法律手段,早日让其归案——这不正是彰显我们坚决惩治腐败之决心的最佳机会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