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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本坛编辑 -- 发布时间:2006-07-13 19:39:11 -- [转帖]东莞一镇长港澳赌输9000万
2006年07月13日09:02 南方新闻网 塘厦原镇长李为民已被捕,案件在东莞反腐图片展展出 本报讯(记者乔建实习生李能忠)东莞塘厦镇原镇长李为民5年往返港澳257次,输掉9000万元!这是记者昨日上午在东莞图书馆开幕的东莞市反腐倡廉和预防职务犯罪图片展览 上获悉的。据悉,本次展览由东莞市纪委监察局、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委党校联合举办。 这次反腐图片展首次向市民公开展示了东莞市5年以来的22宗反腐大案要案。其中官员涉赌案件共8宗。备受关注的塘厦镇原镇长“李为民腐败案”也在展示之列。 据介绍,李为民18岁参加工作,30岁时升任塘厦镇副镇长,40岁当上一镇之长。李为民在从政的关键时候,因为赌博,拐进了歧途,跌进了深渊。 经查实,李为民任塘厦镇副镇长、镇长期间,长期参与境外赌博,输掉人民币9000多万元,涉嫌利用职权挪用公款人民币8835万元、港币290万元,受贿人民币171万元,大部分用于偿还赌债。2000年至2004年的五年间,他往返港澳共257次,平均每年50多次,平均每周达1次。仅2004年,李为民赴港澳的出入境记录上,就留下了67次的记载,最频繁的一个月高达17次,即平均每周往返四五次,这其中大都是为了参赌。 据悉,李为民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是近年来全市乃至全省少见的乡镇级领导干部腐败案件。目前,李为民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捕,正等待法院的审判。 (东莞地区读者详见A2叠东莞新闻)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我思我在 -- 发布时间:2006-07-13 20:08:07 -- 中国人有钱了!了不起呀!哈哈哈! |
-- 作者:本坛编辑 -- 发布时间:2006-08-11 14:06:14 -- 豪赌镇长:卖家产可还上亿被挪公款 李为民成东莞史上挪用金额最大的官员,昨日受审时已归还5300多万元 主政塘厦镇5年无人举报,离任审计露馅 镇长公款豪赌受审 一名镇长,挪用1.1亿公款频繁到境外赌博,输掉9000多万元,成为东莞历史上挪用受贿贪污数额最大的官员。 李为民:挪了公款自己填 挪用1.1亿多元=目前归还5300多万元+尚未归还的4200多万元和290万港币 李为民称变卖财产可填上欠款:入股企业分红180多万元,东莞住房等私有财产1039万多元,深圳房产226万元,变卖自己入股的企业股 本报讯昨日,广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东莞樟木头镇原镇委副书记、镇长李为民挪用受贿贪污案,李任塘厦镇副镇长、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0961万元、港币290万元,受贿171万元,贪污106.2万元一案。 电话遥控澳门投注赌博 据公诉人介绍,李为民,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案发前系东莞市樟木头镇镇委副书记、镇长。 李开始赌博是在1996年和1997年间。当时,李为民和冯某开一起去澳门赌博,起初赌资还比较少。1998年的时候,李为民赌资越来越大,李为民这个时候经人介绍认识了澳门“葡京赌场”的叠码仔,身上携带的钱输光后,就开始向叠码仔借筹码。从那个时候开始,李为民常常是一次就输100多万元。2004年,中纪委加大了对于官员赴境外赌博的查处力度,李为民此时并没有悔悟,竟然屡次通过电话遥控他人帮其在澳门疯狂投注。 据东莞市纪委早前查实,李为民长期参与境外赌博,输掉人民币9000多万元。2000年至2004年的五年间,他往返港澳共257次,平均每年50多次,平均每周达1次。仅2004年,李为民赴港澳的出入境记录上,就留下了67次的记载,最频繁的一个月高达17次,即平均每周往返四五次,这其中大都是为了参赌。 昨日,检察院起诉称,1998年1月至2004年11月,被告人李为民担任东莞市塘厦镇副镇长、镇长,兼任该镇对外经济办公室主任,经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塘厦镇镇联经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塘厦镇科苑城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董事长。其间,李为民利用上述职务之便,进行挪用公款、受贿、贪污等犯罪活动。 疯狂挪公款因权力缺乏制约 据公诉人称,李为民在五年的疯狂赌博和挪用公款过程中,东莞市纪委竟然没有收到一份关于李为民的举报信,直到离任审计时,李为民腐败案才露出马脚。据介绍,2005年2月,已经在塘厦担镇长多年的李为民调任樟木头镇镇长。审计部门在进行例行审计的时候,发现李为民曾经负责的塘厦经济发展总公司有巨额财产去向不明。随后,李为民被东莞市纪委“双规”,接受隔离审查。2005年11月24日,李为民被罢免东莞市人大代表资格。同年12月1日,李为民被拘留,同日被逮捕。 在“双规”期间,李为民案件已经引起了多方关注,关于他的涉案金额也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增加,从7000多万到9000多万,再到1个亿……至此,李为民已经成为东莞历史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金额最大的一位政府官员了。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称,李为民作为一名正科级干部,频繁到境外赌博,在东莞历史上罕见。据其介绍,在1999年至2004年,李为民先后52次挪用公款。仅2000年一年时间,李为民就挪用公款多达16次。谈到李为民挪用1.1亿多元公款的数额,公诉人表示,1.1亿相当于欠发达县一年的财政收入。公诉人认为,李为民之所以能如此疯狂地挪用公款,与权力缺乏制约有很大关系,因为在这些案件中,李为民往往既是借款人,又是审批人。 “相信自己财产能还清这笔欠款” 截至公诉书送达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时,李为民已经归还了1.1亿多元挪用公款中的5300多万元,尚有4200多万元人民币和290万元港币未归还。对剩余钱款的归还,李为民和辩护人昨日在法庭上算了一笔账。 李为民辩护人称,李为民目前还有自2005年10月以来入股企业的分红180多万元到账;东莞市纪委拍卖李为民在东莞的住房等私有财产合计达1039万多元,这笔钱很快就会通过拍卖行转到指定账户;为了迅速归还挪用的公款,李为民在看守所写信给妻子,要其变卖深圳的一处房产,大约价值226万元,这笔钱大概在9月1日就可以支付到李为民妻子的账户上。此外,李为民还可以变卖自己入股的企业股份,相信全部变卖后,李为民可以全部还清所挪用的钱。李为民辩护人称,在一审宣判之前,李为民可以全部还清,届时,法庭可以减轻对李为民的量刑。 李为民对法官表示,虽然自己在看守所里不知道家里还债的具体情况,但是他表示,“相信自己所有财产能够还清这笔欠款。” 2005年10月,“双规”期间,李为民在东莞市纪委写下的请求书保证会在短期内偿还赌款。李为民称,作为地方领导干部,自恃为塘厦的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所以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 李为民否认受贿辩称是分红 在法庭上,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从政多年的李为民此时也展示出了自己的辩论能力。针对公诉人指控他的挪用公款、受贿、贪污罪,李为民也逐一进行了反驳。李为民表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公诉人对他的指控是不公平的,公诉人对其指控的所谓“受贿罪”只是他投资的利润“分红”,至于“贪污罪”,李为民表示,自己当初资金比较紧张,只是短期借用,以后会归还的。 由于案情复杂,东莞市中院就此案开了一整天庭,主要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案件宣判将择日进行。 镇长赌史 赌资逐年飙升 李为民长期到境外赌博,输掉9000多万元。 1996-1997年起赴澳赌博。 1998年起,一次就输100多万元。 2004年后,中纪委严查官员出境赌博,李屡次电话遥控疯狂投注。 疯狂挪用公款 1998年-2004年,李为民52次挪用公款,共人民币10961万元、港币290万元。 公诉人称,1.1亿公款相当于欠发达县一年财政收入。在这些案件中,李为民往往既是借款人,又是审批人。 频繁出境记录 2000年-2004年,李往返港澳257次,平均1周1次。 2004年,最频繁的每周往返四五次,大都为了参赌。 罪案实录 挪用1.1亿相当于欠发达县1年财政收入 A.挪用公款罪 借款大多用于还赌债 挪用公款合计1.0961亿元、港币290万元: 1999年1月至2004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为民利用担任塘厦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发展总)总经理的职务之便,采取以个人名义写借条的手段先后从发展总挪用公款16笔共2516万元,大部分用于偿还赌债。 2000年5月到2004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为民利用主管塘厦镇外经办的职务之便,采取以个人名义写借条的手段从镇外经办结汇专户挪用公款9笔共2020万元,大部分用于偿还赌债。 2000年11月至2004年9月,被告人李为民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从发展总、镇外经办、科苑城、镇联公司挪用公款给其持有股份的福东公司、海霖公司及冯权开名下的第八工区使用,9笔共计2555万元,大部分用于偿还赌债,等等案情。公诉人称,1.1亿公款相当于欠发达县一年财政收入。 B.受贿罪 通过“干股分红”获利 合计受贿171万元:1994年至2001年,李为民在担任塘厦镇副镇长期间,分管外经工作,此时的塘厦消防工程公司是一家经营消防设备的工程单位。1997年,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满华(另案处理)为了优先办理消防审批、验收手续和介绍消防工程,分别向时任副镇长的李为民、城建办主任黄某某和消防队长罗东胜(已判有期徒刑五年)派送该公司的“干股”。李为民等三人并未向塘厦消防工程公司投入资金,也未参与经营,却以“干股分红”的形式收受钱财等。 C.贪污罪 国家土地占为己有 合计贪污106.2万元:2002年6月,被告人李为民代表塘厦经济发展总公司与深圳德高利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位于塘厦镇科苑城工业区大坪2段,面积为750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合同约定德高利公司一年内付清总价款30万元。合同签订后,德高利公司并未向发展总公司交纳转让款,也没有办理该块地的有关土地使用权属证明。2003年,转让土地面积增加到8850平方米,经发公司与德高利签定了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签订后,德高利公司并没有交纳转让款。 2003年初,东莞市天宝公司欲购买该块土地并同德高利公司、发展总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04年9月和2005年3月,李为民用事先从德高利公司取得的两张空白收据和一张A4白纸(均盖有该公司财务公章)以收取土地款的名义从天宝公司分别收取50万元、20万元、36.2万元,共计106.2万元,李为民在收到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后占为己有。 (以上均据检方资料) A04-A05版 统筹:本报记者 雷石鹏 采写/摄影:本报记者 乔建 何永华 实习生 李能忠 通讯员 王创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