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李乙隆交流平台 (http://liyilong.com/bbs/index.asp) -- 『生活见解』 (http://liyilong.com/bbs/list.asp?boardid=30) ---- [转帖]督导人员假扮嫖客:推广安全套 (http://liyilo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30&id=2215) |
-- 作者:本坛编辑 -- 发布时间:2006-09-08 17:28:02 -- [转帖]督导人员假扮嫖客:推广安全套 推广安全套:政府部门不能各自为战 卖淫嫖娼都是为法律所禁止,是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对于提供卖淫嫖娼的场所,也是必须予以查处。按理说,任何政府部门发现有卖淫嫖娼行为,都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但在重庆市这个“100%安全套使用项目”计划中,作为疾控中心的政府部门对于有卖淫嫖娼的场所却并不过问其是否违法,反而是如果没有提供安全套,他们却会严厉查处,而且居然还要假扮嫖客去明查暗访。这就给人一种感觉,政府部门在承认卖淫嫖娼合法存在。其实不然,只要卖淫嫖娼没有被合法化,公安机关照查不误。所以,很显然,造成这种作为疾控中心的政府部门对于卖淫嫖娼违法现象视而不见的状况,是政府部门各自为战的结果。 疾控中心要实现的政策目标是要防控疾病,然而,公安机关要实现的政策目标是治安秩序的稳定。通常来说,他们目标不完全一致,可能导致在采取的行动上相悖,从而在公众看来,政府部门的行动互相打架,甚至造成两者的政策目标都不能实现。比如疾控中心只过问娱乐场所是否提供安全套,不过问其卖淫嫖娼是否违法;而公安机关只过问娱乐场所是否有卖淫嫖娼行为而不过问其是否提供了安全套,并且通常在查处卖淫嫖娼时,以安全套作为证据。去年重庆市公安部门查处“6·13”开县某酒店涉黄案中,警察一进酒店就首先搜查这家酒店的安全套,以此来作为认定该酒店有涉黄行为的证据。这样,娱乐场所为了避免被公安机关查处,不提供安全套,从而使疾控中心利用安全套来防控疾病的目标完全落空。 所以,政府部门在实现政策目标时,要考虑到彼此的行动是否会产生冲突,如果会发生冲突,就不能各自为战,而是要能通力合作,共同协调立场。就预防艾滋病这一政策目标来说,必须站在关系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看待防控疾病的问题,鉴于卖淫嫖娼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还难以根除,从实际情况出发,从“以人为本”的观念出发,就必须将治安管理秩序的政策目标暂时让位于疾病防控的目标。换句话说,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必须让位于疾控中心防控疾病的行动,对于所有提供了安全套的娱乐场所,公安机关不能以此作为其容留卖淫的证据;而且该娱乐场所如果提供了安全套,公安机关在发现其有容留卖淫的行为时,应当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相反,疾控中心在开展疾病预防工作中,确实有证据证明该娱乐场所有卖淫嫖娼的行为,那么就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让公安机关及时进行查处。 |
-- 作者:本坛编辑 -- 发布时间:2006-09-08 17:28:55 -- “防艾”和“扫黄”是两码事 考虑到这条新闻对性交易表示出的“宽容”,这条新闻迅速成为网民点击的热点新闻,其引出的关于提供安全套是否意味着政府对“性服务”缄默的话题,更是让人们争执不下。 平心而论,100%安全套使用项目并非是个什么新创意,此前在其他一些城市也有过类似的行动。而重庆所做的,也不过是重复已经先行的其他城市的一些做法而已。按说,如果事情仅止于此,也不至于引发出如此之多的口水。 问题在于这篇新闻中使用了如下的一些刺激性语言:“培训后的娱乐场所是否能做到‘没有安全套,就不提供性服务’呢?”“督导人员还会假扮嫖客去明查暗访,考察‘小姐’是否不用安全套发生性行为。”“一旦发现有提供性服务但不能提供安全套的娱乐场所将有可能被关闭”。 在许多人看来,这实际上意味着当地政府对“性服务”现象的一种纵容的态度,我以为,这样的解读未免有些过于肤浅化与表面化,根本没有看清问题的实质。 首先必须厘清的是,娱乐场所必须提供安全套并不意味着对卖淫嫖娼的默许,这仅仅是在目前还存在卖淫嫖娼这一丑陋现象的背景下,强化对相关人员自身安全的一种防范措施。至少,从防范艾滋病与性病传播的角度看,这并没什么不好。 其次,100%安全套使用项目的启动者是该市的疾控中心,换言之就是卫生防疫部门。对于卫生部门来说,预防性病与艾滋病的传染无疑是件非常大的事情,而可能存在着提供“性服务”的娱乐场所,显然有着最大的传染危险。所以,以卫生部门的立场强令娱乐场所必须配上安全套,完全是出于自身职责的一种人性化关怀。 再次就是,“防艾”归“防艾”,“扫黄”归“扫黄”,二者之间的关系不是你死我活的对立关系,而是可以同时共存的关系。更何况,防范性病、艾滋病的管理者是卫生部门,而责任“扫黄”的则是公安部门与文化部门的职责。对于卫生部门来说,他们所能做的也只限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强令娱乐场所提供安全套而已。 我们注意到,重庆市疾控中心在强制实施这一措施时,有这样一个整体的背景:截至今年6月30日,该市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累计报告人数达2222人,其中通过性接触感染的占12.7%,并呈上升趋势。显然,在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卖淫嫖娼这一丑陋现象之前,100%安全套使用项目是预防艾滋传播的最佳办法。 我想,如果了解到这样一个整体的大环境与严峻的“防艾”现实,那么就不会对重庆市疾控中心采取的强制提供安全套的措施误读了。 |
-- 作者:本坛编辑 -- 发布时间:2006-09-08 17:30:02 -- 若防艾有效,“假扮嫖客”亦可行 这种可怕的压力让人不愿意面对性工作者带来隐藏的危险性,其他不说,仅仅是艾滋病的传播,就是令人胆战心惊的现实,可是解决办法似乎只有无聊的两个极端,要么采取驼鸟政策,眼不见为净;要么颇为时髦地喊些道德的口号,比如“只要杜绝卖淫现象,艾滋病就不会泛滥成灾”,恕我悲观地直言,这个世界上只要还有银子,就会有卖淫,华而不实的杜绝论只是不敢面对现实的借口罢了。 道德感越强的人,可能越残忍。几年来,每次有关安全套的新闻,总是会引起对道德大厦崩塌的担心。安全套自动贩卖机进入校园之时,就有人说这是鼓励大学生发生性行为,逻辑如下,因为方便地买到安全套,所以怀孕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而不怀孕,性行为就败露不了,大学生们于是可能胡天胡地。时间过去了几年,我不常去大学校园,不知现在安全套贩卖机的命运如何,可能凶多吉少。 几天前,照样是有关安全套,引发了“默认性交易合法化”的指责。重庆号称政府督导员可能假扮嫖客进入娱乐场所,以推广“100%安全套使用项目”,9月7日,新华网发布新闻说这是误传:重庆疾控中心性防科郭医生回忆说,“我们召集了商业服务场所的老板,讲授艾滋病的危害和预防措施,这是推广项目的活动之一。在会上,我们九龙坡区疾控中心的书记对这些老板说,你们可要小心了,我们不但要明察,还会暗访,说不定就扮成嫖客去!这位书记的意思实际上是警告老板们不要有侥幸心理,但到会的记者就误会成了‘假扮嫖客’。” 我看并没有被误解,“假扮嫖客”的说法确实有出处。事实上我认为这样做如果能提高性工作者安全套的使用率,并无不可。只不过那种霸道逻辑依然存在:性交易不合法,所以他们生死由命;关心妓女与嫖客的健康,让性交易更安全,就是使性交易合法化。这种黑锅是谁也背不起的。如果重庆这些性防科的医生把安全套戳几个洞,让妓女嫖客们必得艾滋,反而看起来更道德一些? 性防科的医生们有能力让不合法的性交易安全起来,这是值得赞扬的事情,因为他们做好了预防的本职工作,艾滋病毒及其他一切病毒,毫无道德标准,它们怎么传染给不道德的人,也会同样传染给道德的人。与性交易毫无关系的人,也可能会由于性交易的不安全而感染艾滋病毒,比如血液传染、母婴传染及婚内合法性行为传染。科学地预防疾病是最单纯的:所有人都不要得病,有了病源,大家都倒霉。而道德地预防疾病,事情就变得复杂了,因为他们要求好人不得病,坏人全病死。而从来没有道德圣人在医学上有过突出贡献,所以,我还是赞同重庆那些性防科医生的做法,预防疾病,多做一些科学,少谈一点道德。 |
-- 作者:本坛编辑 -- 发布时间:2006-09-08 17:30:51 -- 性交易合法化不是“防艾”良方 性交易的确不可能完全禁止,但“不可能禁止”就可以干脆放开吗?撇开社会风气和社会伦理道德的影响不讲,单从“开禁”性交易的目的也就是预防艾滋病的角度来看,性交易合法化也属于因噎废食。 在卖淫嫖娼作为非法行为被打击被禁止的时候,由于害怕遭到法律制裁和舆论非议,卖淫从业“小姐”以及嫖客都会心存顾虑,这自然会使得从事这一行为的人员数目得到一定的控制。无形之中,执法部门的打击和公众的道德谴责对这一行业形成了一定的约束力。那些暗地里进行的卖淫嫖娼行为中,尽管有相当的比例不使用安全套,但由于从事行为数量本来就小,故性行为中不使用安全套的总体数量应该不算很多。 可是,如果性交易合法化了,公众对于卖淫嫖娼行为的道德评判会迅速转变,卖淫嫖娼者再也不用担心遭到法律制裁,这势必会引发从业人员以及嫖客的数量大增。按比例来说,性交易中不使用安全套者可能会很小,但由于性交易者数量增加,相信不使用安全套进行性交易者的总体数量还是会增加而非减少。况且,人们总有一种心理惰性:当卖淫嫖娼作为非法行为遭受严厉打击、而不使用安全套则罪加一等的时候,人们也许只违背第一项;而当使用安全套作为唯一要求的时候,人们在无所顾忌地进行性交易的同时,往往会因个人的性行为“偏好”而放弃使用安全套。尽管有督导人员的明查暗访,但相信色情从业人员对督查使用安全套的规避要比规避对卖淫嫖娼的打击容易得多。 性交易合法化带来了社会道德秩序和道德价值的极大颠覆。而社会道德败坏也对艾滋病的滋生和蔓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我们怎么能再加剧这种道德危机呢?更何况,预防艾滋病和打击卖淫嫖娼本来就该是一项同时进行的任务,尽管千难万难,也该矢志不渝地进行下去。如此因噎废食实在不该。 |
-- 作者:本坛编辑 -- 发布时间:2006-09-08 17:31:43 -- 暗访小姐用套:公权万能症的又一发作 根据报道,有关部门的设想是达到100%的娱乐服务场所(提供商业性性服务的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100%的性工作时间内使用安全套、100%的性服务人员在商业性行为中使用安全套。为了完成这3个“100%”,除了要求相关经营场所经营者签定责任书外,让督导人员假扮嫖客暗访就成了又一执法手段。 这则新闻所透露的信息,不能不让人联想到公权万能症的又一发作。防治爱滋病当然需要多种手段齐下,但“让督导人员假扮嫖客去明查暗访”恐怕是最不妥当也最无效的一招。 近年来,我国对爱滋病防治的政府管理正发生根本改变,从以往的回避态度转向为承认爱滋病在性工作者流行率较高的客观事实,要求通过劝导、宣传等途径,让性工作者清楚爱滋病的危害之处,倡导她们以戴安全套来尽量规避这一风险。而民间义务防治爱滋病宣传行动团体的兴起,更助政府一臂之力,通过在一些娱乐场所的言传身教,与性工作者的面对面接触,促使她们学会和掌握防治爱滋病的基本常识。 但是,让督导人员假扮嫖客去明查暗访“小姐用套”,显然将公权使用置于不当境地。小姐是否使用安全套,其主动权掌握在嫖娼人员一方。出于自我保护,小姐一般都会要求嫖娼人员配合戴套,如果嫖娼人员执意不肯,小姐也许会做出取消交易或迫于压力接受的两种选择, 这又完全视乎小姐个人的保护意识是否强烈。这种纯粹来自于个人要求和瞬间判断的行为,具有非常大的偶发性,执法人员如何能从一两次暗访中得出结论,证明这个小姐从来都“用”或者“不用”安全套,乃至这个经营场所是否所有小姐都坚持前一种或后一种做法呢? 显然,“挂一漏万”式的暗访,只适合那些具有相对普遍规律存在的领域。即假定99%以上的人都遵守规则,只有1%的人会触犯,通过暗访可能查获。即使如此,暗访也是在穷尽一切正规约束手段之后的最后选择,也是较为低端的执法方式。 相对于执法人员暗访“小姐用套”,更为有效的是民间自治。目前,要求性工作者使用安全套毕竟还是一种道德自觉行为,并没有为法律所强制。对于来自私域的选择性行为,利用公权强行干预往往起不到最佳效果。而民间劝导者以柔性的对话交流方式,表达对性工作者设身处地的关心,让对方感受到体贴之情,从而愿意接受劝导使用安全套。这也是我国借鉴世界流行经验,鼓励类似民间团体在相关经营场所进行劝戒的原因所在。 执法人员暗访“小姐用套”,是在3个100%要求下出台的应时之举,其实3个100%本身就像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任何一个公共行为,都无法做到完美无缺,管理者应当在考虑实际状况以及政府资源有限的前提下,预留“余地”,防止大而全的任务目标流于空蹈。从以往的运动式执法来看,往往容易陷入“公权万能症”中,片面追求短时期内达到表面目标实现的最大化,而忽视了日常规律的本质。 可以想见,即使有关部门出动所有人员去暗访“小姐用套”,也未必能保证无漏网之鱼;即使在一个时间段满足了3个100%的短期目标,更长久的将来也无法让人高枕无忧。防治爱滋病是艰巨而漫长的世纪工程,必须以审慎、理性、科学的态度待之,类似执法人员暗访“小姐用套”来防治爱滋病,不是作秀,就是不切实际的空想。
|
-- 作者:本坛编辑 -- 发布时间:2006-09-08 17:32:56 -- 教育关照人生与避孕套产权无关 |
-- 作者:本坛编辑 -- 发布时间:2006-09-08 17:33:36 -- 督导“用安全套”的法律困境
但仔细分析这条新闻,却有很多疑惑的地方。其一是这个项目是由卫生、公安、工商合作的,对辖区内的娱乐场所进行培训,并和负责人签订协议,以达到“在所有的娱乐服务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的目标。那么,如果工商和公安部门也把性服务者用套作为工作目标,是不是会让人误解:提供性服务具有合法性,是正常经营。因为工商是维护经营秩序的,公安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我们知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卖淫嫖娼是违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这种行为的性质和处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二则是卫生部门派督导人员假扮嫖客去明察暗访,容易使人产生更多的联想,这种行为是否有法律授权让人质疑。谁可以去督导? 如何假扮?怎样认定娱乐场所服务人员不用套上岗?如何处理?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重庆有关部门对公众并没有交代清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卫生行政部门确有权力“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但该法同时又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假扮嫖客显然不能两人同行,并出示证件了。那么如此取证是否合法?而且谁来监督这些假扮嫖客的督导人员? 而且受到公权力处罚的人必须要有通常的救济渠道,当一个假扮的嫖客认定某位性服务人员不使用安全套提供服务,这位人士如何获得救济? 没有第三者在场,凭什么相信督导人员的公正性?如果他假戏真作,让人免费提供服务被拒绝,而反过来挟私报复,说人家不用套,谁可作出仲裁? 因为是否使用安全套提供性服务,应当在行为发生中或发生后才能认定,难道真的让假扮嫖客的督导人员牺牲自己的道德形象,冒着可能染病的风险去真的体验?若真的体验他就不是督导而是不折不扣的嫖客了。 卖淫就是非法行为,所以要想既打击违法行为又防止艾滋病和性病的传播,最合适的方式应当是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工商部门要积极查处非法营业,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而卫生行政部门,它只是单纯为了防止传染病。对卫生行政部门而言,不用区分性行为的性质,它都有责任提供服务,做好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三个部门的职责并不矛盾。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因为卖淫嫖娼的非法性,就忽视了这个群体疾病的防治。可反过来为了防止这个群体传播疾病,和工商、公安部门,一起采取非常手段推广“用套行为”,如此又混淆了各部门的职责,使一件本来造福社会的好事遭遇难解的法律困境。 |
-- 作者:本坛编辑 -- 发布时间:2006-09-08 17:34:49 -- 且看怎么个督导用“套”法 抓卖淫嫖娼是公安部门的事,预防性病是卫生部门的事,两个部门完全可以各司其职,各管各摊,为了自己部门的工作而做自己的工作。这是并不矛盾的。但关键之处在于,这次的督导人员是由该市首批启动的5个区县通过卫生、公安、工商等多部门合作组成。卫生部门可以只管安全套的监督工作,而不管其它。公安部门在管安全套的同时,会不会管卖淫嫖娼呢?按照职责,当然是要管的,而且只有确定该场所存在性服务才能提到是否提供安全套,这是一个前提,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就失去了督导的意义和必要。没有提供性服务的命题,也就没有了提供安全套的命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