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李乙隆交流平台 (http://liyilong.com/bbs/index.asp) -- 『生活见解』 (http://liyilong.com/bbs/list.asp?boardid=30) ---- [转帖]监听是否合法? (http://liyilo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30&id=2160) |
-- 作者:本坛编辑 -- 发布时间:2006-09-01 20:03:30 -- [转帖]监听是否合法? 监听是否合法,司法还在跋涉
林达专栏 |
-- 作者:本坛编辑 -- 发布时间:2006-09-01 20:03:54 -- 三 行政分支曾经辩解说,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视法》已经落后,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实行,这是不是有道理呢?相信这也是有道理的。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反恐的新形势,二是此法建立以来,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 先看第二条,1978年世界通讯技术还是什么形势?当时还没有电子通讯,还没有手机。不要说越洋电话还是普通人难以作为日常消费的天价,就是长途电话都不普遍。要监控的话,控制范围小,也很容易筛选捕捉。现在,电话普及,美国三大电讯公司在2005年就接通了5000亿个电话,自从2001年以来共接通2万亿通电话。 在这种通讯状态下,反恐监听极为困难。现在的超市里,可以随时买到已经预付电话费的手机,打完扔掉。打电话的恐怖分子是流动的,电话号码也一直在改变。为反恐,像沃尔玛这样的大型超市,规定每个顾客一次只能买3个预付电话费手机。也就是说,就算可以任意窃听,今天的操作都万分困难。 联邦外国情报监视法庭批准的监听总数有1.8万多次,看上去数量庞大,可是,25年平均下来,一年是750次,相当于一天两个电话的批准速度。既然是要法庭发许可,就要走一套手续,否则许可和不许可就没有区别,只不过是一个橡皮图章而已。作为申请的机构,要办书面的申请、按照第四修正案要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愿保证”,等等,法庭还要审核。一天批准两个,也不算慢的了。可是,面对今日之“通讯爆炸”,这样的申请和审核方式可以说是“古典”水平的了。 但是,这和今天判案的法官是没有关系的。司法是被动的。法官只能根据现有的法律判定你是否违背,他不能修改法律,也不能说法律落后,你这就不算违法。所以,法律再落后,你也只能这么判。 真正主动的是立法的国会。因此,在所谓的“窃听门”事件出来之后,国会在那里抱怨,说1978年的监听法即使是落后了,你行政分支也应该是要求国会重新立法,而不是自做主张违法监听。可对于行政分支来说,立法需要时间,假如行政分支认为自己眼前有这个权力,就先自己做起来再说,至于有没有这个权力,这就牵涉到前面说的第一条,对反恐新形势究竟怎么理解了。 四 在没有重新立法的情况下,布什总统能够公开宣称监听计划不仅合法而且合宪,就是前面提到的布什提供的审视框架:2001年国会授权总统武力反恐。这个框架的前提,就是对反恐新形势的理解。说白了,那就是说,今日的恐怖袭击是战争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假如是战争,2001年国会对总统的授权就是授权参战。在二战中,大量军事情报人员在作秘密窃听,没有听说要法庭批准的。因为这是特殊的战争状态,人们理解,在战争期间,为了国家安全,击败敌人,民众必须暂时地失去许多常态下的自由。 事实证明,“9·11”恐怖袭击的摧毁力超过了一场现代大战役,导致北约在历史上第一次启动了建立将近60年来从未启动的1949年北大西洋公约第5款,也就是共同防卫机制,北约5架预警飞机第一次在美国本土执行巡航任务。就在此案宣判时,英国警方破获了准备引爆10架大型民航客机的袭击计划。这样的计划在12年前就由本·拉丹的副手策划了一次,当时计划是将爆炸物带上经首尔、香港飞往美国的12架飞机,在空中引爆。和这次一样,当时的破获也是偶然的。恐怖分子住在马尼拉的公寓发生火警,警察检查火警现场的遗留手提电脑,在一个名为“大爆炸”的文件中了解到攻击计划。 1928年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一开始就说:“宪法的制定者认为,一个安全的环境有利于寻求幸福的生活”。这个解释显然是针对和平时期的。在生命安全得到保证的和平时期,大法官们认为,美国宪法的安全概念还应该扩大到隐私安全这样的精神层面。 可是,传统战争有明确的战役和军队,现在却没有。不论袭击的后果如何严重,在一次袭击之后,人们会本能地迅速恢复原有的生活状态,一如“9·11”以后的纽约,民众会迅速要求维持他们原有的权利。假如没有马上发生另一次袭击,袭击之间的时间拉得很长,在这个时候,战争状态还是和平时期,争执自然而起。负责国家安全的政府一方,和民众一方,双方对是否安全所掌握的信息是不一样的,负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看法很难一致。因此,这位法官的判断一点也不意外。 五 所有的人都知道,这是一个必须由更高司法层次来判定的案子。 从不同的框架出发,双方都理直气壮,因此,所有的人也都知道,这一次,不论这位法官判的是什么结果,败诉的一方必定会上诉。底特律的联邦法官泰勒作出判决后,联邦政府一方立即提出,要求至少在9月7日下一次法庭听证以前暂不执行判决,也就是暂时不终止窃听计划。从英国炸机阴谋可以看到,这一次,英国警方的电话监听起了很大作用。反恐说到底是一场情报战。现在中止窃听的风险很大。就在这几天,独立研究机构兰德公司提出报告,显示恐怖分子由集装箱船载核弹至加州港口引爆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这也是布什总统在听到判决之后,预测上诉法庭会裁决恢复窃听计划的原因。 很少有人会认为,这个案子会停止在上诉法院。不论上诉法院的判决是什么,败诉一方都会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人们对这最后一步有两种预测,一是最高法院接受这个案子,二是不接受。假如这样的话,最终的解决途径,可能还是一边准许持续现有的监听计划,一边由国会对过时的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提出修改,重新立法,就像最近香港为刑事调查监听电话发生争议,最后必须由立法局通过新的监听条例一样。 而美国在“9·11”以后出现的一系列司法困惑说明,人们最终还是越不过一个坎,就是恐怖袭击升级之后,我们对今日之世界,究竟怎么看。最终,是现实来决定民众的观念,现实改变,看法会立即改变。那引爆10架飞机的阴谋,是被破获、还是真的炸成功,对一些人来说,面对的是同一个现实,而对于大多数民众来说,很可能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