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本坛编辑
-- 发布时间:2006-09-01 2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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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公道,私有私理 南方周末 2006-08-31 15:00:45
□张树义 道德失范、价值观失序等问题引起社会的关注。这不,受贿居然也能“整”出事来:“先贪后捐”,捐款折抵受贿款。昨日是余斌案,今天又有文建茂案,(新京报8月10日)明天可能又出个李斌或武建茂案。余斌还需要有人点拨,有此先例,文建茂则直陈“减法原则”:我用于公务开支和捐赠的款项应当从受贿款中扣除。 现两案均已被湖南省高院撤销判决,责令重审,相信自会有公判。而民间舆情也不能不重视,因为它涉及的是公共话语、集体理性问题。新浪网曾做过一个“您如何看待湖南临湘市副市长拿受贿款扶困济贫”的调查,共有36833人参加调查,其中占66.35%的网友认为“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公务活动,没有据为己有,不构成受贿罪”,占72.11%的网友认为法庭对余斌的判决“不公平”。道德信念、价值观念如此混乱,不能不辩。 一为“劫富济贫论”。有一种说法称受贿最终用于济贫了,因此,“总比那些受贿后买别墅包二奶暮枚嗔恕薄O啾扔谀切┚尢啊⑻岸旧菀菡撸簧偃硕杂啾蟆⑽慕缺硎境隽送楹涂砣荩梢岳斫狻5诖粤稚缁幔颐强梢院艋搅荷接⑿邸⒙薇龊赫庋穆塘趾煤海M丛孜徊蝗收摺⑽俨灰逭撸让裼谒穑欢谧呦蚍ㄖ紊缁嶂校俑患闷对蚴遣槐辉市淼模蛭凹闷丁钡那疤帷敖俑弧薄览吹模蚴鞘芑叩玫降摹欠欠ǖ摹?BR> 同时,案件明确表明,“受贿”这种认定是靠得住、可以定论的,谁敢肯定受贿就是“为了”济贫?很可能济贫只是受贿的掩饰,或害怕败露预留的后路,抑或只是暂时的转移支付。余斌就曾明确交代受贿款的三个去向:女儿去英国读书用去一部分,打牌输掉一部分,以他个人名义借出一部分。在这里,些微的“捐款”不过是他众多“受贿”的点缀。 二为“受贿为民论”。在许多网友看来,“先贪后捐”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难怪对于受贿这种劣行,文建茂振振有词,余斌则自称问心无愧。难道为民就可以受贿吗?问题不在于你“用”之于何,而在于公权力必须“取之有道”。对于公权力如果不问取之于何,而只看用之于何,那无异于说,为了目的可以不择手段。果真公权力如此,倒霉的将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财产。公权力的运用应当目的正当,手段有道。 三是“无社会危害论”。还有一种说法,就是将受贿的钱用于“扶贫”,并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说受贿无害可能有道理,因为受贿本就属于无受害人犯罪,行贿人与受贿人你情我愿。但说其无社会危害则难以成立。受贿案的社会危害,在多数情况下是很难用数字表述的,因为它损害的是国家政权的公信力,影响的是党和国家的形象,破坏的是公共权力运行的规则。像余斌案,其危害则是显而易见的。比如,他收受了行贿人钟希金的11.5万元贿赂后,就违规将教育局办公大楼的基建工程交由钟希金来做;又如,他违反招标程序,决定将办公楼的中央空调和电梯两项工程(总计合同价为124万元)交给由王建军代理的两家公司来做,然后收受王建军5万元贿赂。这里受损害的是公共工程的招标规则,这里公权力的运行塞进了“私货”。 腐败与反腐败是一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事情。伴随着反腐浪潮,腐败分子先是曲不离口地“讲廉”,后是不惜血本地“买廉”,今又劫富济贫地“套廉”,如此地“前腐后继”,越来越具有欺骗性。对此,我们应提醒善良的人们:要睁大你的双眼!你纵有千条妙计,但我坚守我的一定之规。 腐败说到底是公共权力的失范。公共权力本是为公共利益存在,如果公共权力用于谋取私人利益,这就是腐败。公共权力有公共权力运行的规则,官员不许受贿就是其基本规则,它对于社会正常运行是基本的底线要求,也可称为公共活动的“底线伦理”。如果这个底线被突破了,官德之柱腰折,公共行政之厦就会彻底坍塌,社会秩序由此将会大乱。济贫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但官员可以用你自己的钱行此高尚,却不可以动用公权力敛财以济贫,更不消说用受贿的方式来济贫。在这里,公私之间应当是泾渭分明。如果连这一底线的伦理都被破坏,高尚以何为根?社会以何为基? 中国正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期,传统道德观念逐渐失去效力,新的道德观念尚在建设之中,我们面临着一个道德真空期,我们也就面临着道德重建的机遇。传统高度集权的体制追求“一大二公”,大公无私。市场经济则要求公私两立,公私分离。公权力有公权力的运行之道,私生活有私生活的人伦之理。二者应各行其道,各守其理。从根本意义上讲,法治社会就是一个讲道理的社会,依道理而治。因此,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建设中,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公有公道,私有私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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